未婚同居者的继承纠纷 无效婚姻“夺走”遗产继承权

  • 来源:广东电视周报
  • 关键字:未婚同居者,继承权
  • 发布时间:2015-06-08 15:08

  近年来,同居而未办理结婚登记者越来越多,而由此引发的继承权纠纷也十分频繁。

  1994年开始,这样有“夫妻名义”却不被法律认可为“事实婚姻”的同居行为,其中一方不再享有成为另一方合法继承人的权利。有继承念想的未婚同居者们,对于相关的法律常识,可要了解清楚了。

  案例1

  福州的陈老汉、王老太均丧偶,两人相识后于2004年同居生活,相濡以沫,相互照顾起居生活。他们考虑到年事已高,且双方都有子女,认为反正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了,登记不登记就那么回事。谁知,日前陈老汉因心肌梗塞不幸病故,留下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及部分存款。而在处理老汉遗产时,双方子女产生了纠纷。

  老汉的子女认为,老太与其父亲没有办结婚证,属非法婚姻关系,不能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没有权利继承遗产,并要求老太搬出其父亲留下的房子。而老太的子女并不认同该说法,觉得两老同居多年,已经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属事实婚姻,对于陈老汉的遗产其母亲享有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老太与老汉是2004年一起生活,没有领取结婚证,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老太不在老汉遗产继承人的范围,不享有老汉的房产与个人存款的继承权。但根据两老人同居生活数年,照顾老汉生活及饮食起居,相互扶助,与老汉的子女们相比更多地给予老汉生活、精神上的慰藉和关爱,为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老汉的子女应给予老太生活补偿费。

  据了解,在这一遗产继承纠纷案中,核心问题是能否认定两老人形成婚姻关系,进而影响到老太是否可以继承老汉的遗产。据调查,这类“夫妻”关系在福州也大量存在。存在的人群主要是外来务工群体和丧偶群体。而这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往往是因为老人年事已高,出于脸面觉得不好意思或者子女反对。但这种关系,往往因一方不幸去世,其留下的房产等遗产,另一方是否能继承成了争议,很容易产生遗产争夺纠纷。

  律师分析

  相关律师表示,根据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本案中,两老人是200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但其不办理结婚手续,属无效婚姻。老汉留下的个人房产,其死后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由于两人婚姻不合法,老太对老汉的遗产没有继承权。故老汉的遗产,只能由其子女共同继承。

  相关律师还说,民间广泛使用的结婚仪式以及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往往得不到法律认可,建议男女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只有这样才能最简单、最有效地确保双方的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承认。

  案例2

  结不了婚之后

  古某(男25岁)与邓某(女20岁)于1995年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1996年初,古某与邓某向双方父母提出结婚。双方父母一致反对。古某与邓某为躲避家人的干涉,到县城租房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为共同生活购置了家具、电器和其他生活用品。所需费用用古某的打工收入支付。邓某无工作。1996年8月,古某在打工过程中因事故身亡。

  古某的父母认为古某与邓某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是以古某打工收入购买的。古某与邓某未办理婚姻登记,不是夫妻,该财产应当由自己继承。邓某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该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大部分由自己继承。双方争执不下,古某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古某与邓某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古某因意外死亡。邓某要求以配偶份继承死者遗产。按照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古某与邓某是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邓某不能要求对该财产按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分割;该财产是古某以其打工的收入购置的,是古某的个人财产。意见还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邓某在与古某共同生活期间,相互扶助,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给她适当的遗产。(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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