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频发的遗嘱纠纷愈发引人注目。在一些案件中,老人在去世前及时立下了遗嘱,但由于各种原因,遗嘱的效力却遭到子孙们的强烈质疑。如何判定遗嘱的效力呢?一起去了解一下。
案例1
生前立下遗嘱
由一个孙子继承红木桌椅
事情还要从2012年2月说起,时年92岁的颜老太太在当地一名村干部及另一位村民的共同见证下立下遗嘱,指定由其孙子顾俊作为家中一套红木桌椅的继承人。据了解,老人共有5个儿子1个闺女,孙子顾俊是其小儿子所生。而在订立该遗嘱当天,除了有村干部和村民的见证外,顾俊及其父亲也在现场。
据了解,早在1995年,颜老太太的丈夫就已离世。而从那以后,颜老太就一直和小儿子一家生活在一起,多年的亲密相处让颜老太太和顾俊一家的感情远超过其他子女,而这也正是老人立下那份遗嘱的原因。
桌椅估价过百万
子女不满分配,闹上法庭
据了解,被老人指定给孙子顾俊继承的红木家具一共有五件,1桌4椅,是晚清时期的,原为颜老太太和丈夫的共同财产。经权威专家估算,单一张红木桌,其市场价就超过100万元。
2013年2月,颜老太太去世,办完丧事后,老人的6个子女开始商谈如何分割财产。其间,顾俊拿出老人生前立下的遗嘱,要求继承红木桌椅。这一说法遭到老人多名子女的反对,他们认为,这套红木桌椅价值过百万元,不可能让顾俊一人继承,因而提出另外一套分配方式。然而,顾俊父子无法接受。为此,一家人闹得不可开交,几度闹上法庭。
遗嘱部分有效
他能继承红木桌椅的9/14
据了解,颜老太的其他几个子女先是对遗嘱的真实性存疑,后经专家鉴定,遗嘱真实无疑。此后,争议的焦点转向遗嘱是否有效,其他子女诉请法院判定遗嘱无效。原告认为,颜老太定遗嘱时已经92岁高龄,意识已不是很清晰,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而认为该遗嘱无效。不过,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红木桌椅为颜老太太和丈夫生前共同财产,其丈夫去世后并未立下遗嘱具体说明该财产由谁继承。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妻子的颜老太太首先拥有红木桌椅的一半处置权,而另一半桌椅应由颜老太太和6名子女共同继承,颜老太太有权支配剩下一半的1/7。另外,再加上颜老太太小儿子(即顾俊父亲)应得的部分,也被指定由其儿子顾俊继承,因而,顾俊实际拥有该套红木桌椅9/14的处置权。
高邮法院据此判决,老人遗嘱部分有效,这套红木桌椅的9/14由其孙子顾俊继承。超出颜老太太分配范围的5/14的红木桌椅,由其他几名子女共同继承。据了解,该判决下达后,原告曾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结果被裁定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2
大孙子状告叔叔
彭爹爹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拥有的二套住房及一个门面的份额全部给大孙子。去年5月,彭爹爹去世后,其大孙子小彭持遗嘱索要这些房产,引发姑妈等人的争议。
3月31日,小彭状告叔叔、姑妈一案,在江岸区法院大智法庭开庭。
大孙子持遗嘱索房产
32岁的小彭诉称,他自幼受爷爷疼爱。2011年1月19日,80多岁的爷爷立下遗嘱,将三套房产中属于其份额的部分全部交由小彭继承。该遗嘱由一家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见证,该所出具了见证书。
小彭说,2014年5月1日,爷爷去世,他即与叔叔、姑妈们协商,希望将爷爷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未果。
法庭上,小彭的代理人称,彭爹爹和老伴在共同生活期间住房为16平方米,彭爹爹有一半份额。在老伴去世后,彭爹爹又单独扩建了房屋,该房屋份额属彭爹爹独有。通过计算,小彭应继承三套房产的份额为93.04%。当年见证遗嘱的王律师出庭作证称,彭爹爹当着他的面立下这份遗嘱,并签名按手印。
遗嘱是否有效存争议
彭爹爹生前育有二子三女。大女儿彭某说,2008年,旧房由80余平方米扩建至150余平方米,她和丈夫出资1.5万元,还另行花费5000元购买了基建用的水泥、钢筋、木材等,占了整个扩建费用的大部分。后来,旧房拆迁,还建了二套住房及一个门面。
彭某等被告的代理人许高真律师指出,彭爹爹曾于2009年因脑梗塞住院,此后神志不清多年,其辨别能力受限。该份遗嘱属电脑打印件,既没有代书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见证人的签名,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应为无效遗嘱。
许高真律师称,按照法定继承,彭爹爹的子女对其遗产应人人有份,对家庭贡献大的还应多分。
该案未当庭宣判。
相关法规
由于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办法,遗嘱生效时,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容易伪造、篡改而且无从查证,所以《继承法》规定了立遗嘱的有效条件,主要有: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当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些都属无效遗嘱。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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