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能保护情人关系吗?

  爱情想买就买,想卖就卖,不中意了还能半路退货,这真的行得通吗?

  花钱买来的“爱情”

  阿文是个富二代,生在南方水乡,大学毕业后,在父亲的资助下成立了一家公司。不过,父母并不指望他挣多少钱,就想让他尽快结婚生子。可阿文偏不喜欢,而是乐衷于不停地换女友。为这事,父母没少和他吵,但阿文依旧我行我素,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

  阿文在北方某城市设立了办事处,有一次,他来检查工作,认识了新来的女员工小薇,1.7米,皮肤白皙,五官立体,还有北方女孩的豪爽,阿文瞬间被迷住了。鲜花巧克力甜言蜜语,还有昂贵的奢侈品,小薇完全招架不住。好姐妹提醒小薇说:“一看就知道他只是玩玩而已,还是少招惹的好。”可小薇根本听不进去,她觉得这是改写命运的大好机会。

  别看小薇人漂亮,却很自卑。她刚出生没多久,爸爸因病去世了,家里就靠着妈妈到处打短工勉强度日。每次妈妈生病,舍不得去医院,在家休息一下就又挣扎着去工作了。小薇希望自己长大后能挣很多钱,可她文凭不高,找了好久工作才做了文员,而每月两千多的工资养活自己都很难。每每看到和她同龄的人开着跑车,拎着名包,她就想,自己要是也能找个有钱老公就好了。

  如今,阿文的出现让小薇看到了希望。阿文出手很大方,名包名表不在话下,还给了她一张卡随便刷。不过,小薇总觉得没什么安全感,万一哪天他变心了,卡一冻结,自己就什么都没了。因此,她决定为将来做打算。

  “和你在一起,同事对我意见都可大了,人家这工作是没法干了。”“有我在,你还工作什么啊?我养你。”这是阿文把妹的一贯作风,一言不合就给钱。“才不信呢,你还能养我一辈子了?指不定哪天就跟别人跑了。”小薇撒娇道。“怎么会呢?我将来肯定娶你。”“空口无凭,我怎么相信你呀?”“这简单,立个字据,绝不反悔。”听阿文这么说,小薇心中窃喜,只要有了字据,就不怕他翻脸不认人。阿文也没啥怕的,为了博美人一笑,一两百万他还是出得起的。

  一个图钱,一个图色,两人一拍即合,签订了一份名为《双方协议》的情债之约。阿文借给小薇200万和一套公寓,小薇答应做阿文的情人,如小薇在自己30岁之前不想做他情人了,则要偿还借款和住房;如果阿文在小薇年满30岁还没有和她结婚,200万和公寓住房则作为补偿,不再返还。

  随后,小薇在阿文的授意下辞职,住进了阿文的公寓,如愿过上了不愁吃穿的生活。

  “爱情”不是你想买就能买

  好巧不巧,阿文回公司本部没多久,公司就遇到了难题,资金周转困难。阿文父母以不给钱作为要挟,想让他赶紧结婚生子,阿文死都不肯答应。最后实在没辙,他想到了刚给小薇的一笔钱。

  “我遇到个急事儿,你先借我100万应急,回头再给你补上。”听阿文这么说,小薇不淡定了,心想:哼,钱刚出手就想要回去,亏我多了个心眼,要是信用卡什么的,肯定早就被冻结了。“你家那么有钱,还差这100万?”小薇表示不想给。“你别担心,咱们有合约,我一分也不会差你的,这不是急用嘛。”阿文越是解释,小薇越是觉得有猫腻儿,索性挂了电话,不再和阿文联系。

  对此,阿文很恼火:“好你个小薇,看我怎么收拾你!”阿文咨询了律师,找到了小薇的把柄,以那份情人之约无效为由,把小薇告上了法庭,要求她退还房产和约定的200万现金。

  ★法律点:什么情形下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依法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财产和追缴财产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协议的形式以金钱去维持双方不正当情人关系,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利用合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样的合同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无效。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情债之约属于合同无效,所得财产应予返还,支持了阿文的诉讼请求,判决小薇返还借款和住房。

  情人、钱和住房一样也没捞着,小薇心里这个憋屈和不值啊!为了做阿文的情人,小薇都和妈妈闹翻了,工作也没了,她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也找了律师求助。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有缺陷,判决思路教条和死板,谁说返还财产是合同被认为无效的唯一处理方式。在社会效果上,此判决让包养者人财两得,岂不更助涨了歪风邪气?听律师这么说,小薇心里也有了底气,要求上诉,然而,结果却不是她所预期的。

  在二审中,法院也注意到了小薇律师所提的这个问题,但是,小薇取得的200万元和住房同样也无合法之处,造成的社会效果也是不好的。最终,二审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男方起诉。

  ★法律点:二审法院为何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法院之所以跳出了是支持还是驳回男方诉讼请求的框框,是因为阿文和小薇无视我国的婚姻制度,以协议的形式用金钱去维系双方的不正当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该协议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也就是说情债之约法院不管,所以,一审法院不应立案受理。

  但实际上,一审法院受理了,属于错误立案受理,从程序上就是错的。而且,一审法院还经过审理做出了实体性判断,这也造成了女方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上诉。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对程序上的错误进行纠正。注意,这里使用的是裁定书而不是判决书,因为裁定书通常是对诉讼程序的问题做出决定,而判决书通常是对实体问题做出决定,而这个案子不在法院受理范围内,所以不适用判决书而应是裁定书。

  丢人都已经丢到了法院,还是没能把钱要回来,阿文岂能善罢甘休?最后,阿文雇用了讨债公司人员采取追踪骚扰、软磨硬泡的方式讨债,小薇叫苦不迭。想到自己的行为也不光彩,她只好请中间人说合,把100万打给了阿文,双方的情人关系就此了结,以后不再互相纠缠。一场闹剧就这样结束了。

  律师提醒

  用金钱买卖的爱情条约有伤风化,这样的债务纠纷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在此提醒大家,做事一定要遵守社会公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

  文|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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