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角度看当下商标法律思维

  腾讯公司有上千款产品,产品线也非常长,其中包括很多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产品,因此,公司遭遇被侵权、被抢注的情况屡见不鲜。近年来,腾讯公司国际化速度越来越快,规模也越来越大,很多优秀的产品走出国门。在很多国家,腾讯也进行了相关的商标注册。

  一、站在企业角度看商标问题

  如果站在企业或者说品牌所有者的角度,我们看问题的眼光和专业的法律职业人士是有差距的。首先,关于恶意抢注,我们的“定义”是:任何借助他人商誉的商标申请行为都是商标抢注行为。具体来说,这一“定义”的外延跨度非常大,抢注的范围不限于商标本身,即便他人抢注的是游戏里面的角色、地图,或者电影里面的人物造型等,在我们看来都属于商标抢注。另外,我们也不考虑商品近似或者服务近似的问题。

  关于驰名商标,作为品牌所有者,我们对它的期望是很大的,但是多年来不管是在确权还是维权方面,它都没能满足驰名商标所有人对它的期望,因此,我们也希望相关的制度能够有所提升。

  再就是品牌所有者眼里的《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在我们看来,其更新速度始终跟不上时代——虽然法律规定的确往往是落后于现实社会的,但这种落后也难免会造成一些问题。以《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为例,其中的0901类中,计算机键盘和计算机游戏软件是近似商品;4105类中,提供卡拉OK服务、导游服务和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近似。但我们认为,现实中,消费者是完全可以区分这些商品和服务的,因此它们也不存在商品近似或服务近似的可能性。由于类似这样的制度与现实的矛盾所导致的商标被驳回,我们其实深感纠结。这种制度上的滞后缺陷已经导致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尤其在我国商标申请量如此巨大的背景下,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得不满负荷工作,而遇到上述情形的企业也不得不提出一些驳回复审或行政诉讼,事实上,双方都在为这种制度上的滞后浪费宝贵的精力和时间。再以现下的热门概念区块链为例,在申报区块链产品的相关商标时,应如何定义其商品分类?目前,我们也只能自定义。显然,现在社会的发展速度,已经大大超出了法律规定所能触及的范围。

  如今,商标抢注的疯狂程度已经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当“金拱门商标抢注”的相关新闻传遍网络时,起初我是不相信的,于是去商标局官方网站查了一下,发现在2017年10月份麦当劳中国更名以后,便真的出现了一千多个“金拱门”申请记录!可以想象,在中国,商标抢注已经发展到了多么疯狂的地步。

  作为商标的近亲,域名领域的情况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商标抢注的疯狂现状。下图是近期新顶级域的全球申请人分布情况。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已公开的申请人中,有41.9%来自中国;22.9%的域名申请人信息是隐藏的,但据我估计,其中有一半也是中国人。也就是说,在全世界的新顶级域中,有一半申请人都是中国人。

  更令人头疼的是,商标抢注的战场已经不仅局限于国内。在国内,我们跟中国商标抢注人博弈;在国外,抢注中国品牌的绝大部分也都是中国人,我们也得跟中国商标抢注人博弈。商标领域博弈完了,域名领域接着博弈。可见,商标抢注问题正变得日益复杂而棘手。

  对此,企业有什么办法吗?事实上,企业的办法很少,依靠申请压制抢注是最常见的办法,理由很简单,因为商标申请的花费最便宜。其实,企业也不想申请那么多商标,但若不申请的话,抢注人就会去抢注,到时企业再去维权、撤销,花费的时间和财务成本也很大,相比之下,还不如自己先大批量地去申请。另外,企业也不得不做大量的商标监测;发现权益被侵害了,也只能与抢注人死磕到底,因为知名品牌的企业,是不可能向抢注者屈服进行其他交易的。

  二、企业对《商标法》修改的建议及诉求

  作为企业一方,基于自身的情况与诉求,我们对《商标法》的修改有以下几条粗浅的建议:

  (一)关于驰名商标制度:我们希望驰名商标制度能与时俱进。比如《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当然这是《商标法》的外延——其中“三年、五年”的认定规定可以做出适当的修改,因为如今互联网产品的发展速度十分惊人,如微信、王者荣耀、滴滴、抖音等产品,一年时间就能红遍大江南北,相比之下,“三年、五年”的认定规定就显得时间过长。另外,在如今这个“大IP”时代,周边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广,其跨界非常快、外延非常广,对此,《商标法》在修改中也可以对“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概念进行适当的扩张。

  (二)关于商品化权:我们希望在《商标法》的修改里能单独对商品化权进行一些有针对性及适应性的修订,以便于有效切合品牌企业的维权需求。

  (三)关于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撤三”案件是硕果仅存的“四审”类案件之一。作为企业,近两年我们经历的“撤三”案件非常多,我们经常“撤”别人,别人也经常“撤”我们。一个“撤三”案件可能需要好多年才有结果,不管对撤销人还是被撤销人,诉讼成本都非常大。因此,我们希望未来“撤三”类案件的审期能有所压缩。另外,关于商标三年不使用的证据规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些专门规定,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常常会出现一些千奇百怪的证据,令诉讼双方无所适从。因此,我们希望《商标法》在后续修改中也能对“撤三”类案件的证据规则做进一步细化规定。

  (四)关于商标申请规费:目前,我国的商标申请规费很可能在全世界都处于最低水平。对于企业而言,我们希望我国的商标申请规费能够不再降低,让商标申请回归为一种理性、严肃的民事法律行为,避免投资客的圈钱投机。

  (五)关于商标续展:对于这一问题,我们的关注点在于商标续展周期能否缩短,或者允许阶段性提供证据。在中国,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产品而言,能否延续十年都是未知数。因此,一些僵尸商标并无必要等到十年期满再去解决问题。我国可以缩短商标保护时间,如每过五年要求权利人提交使用证据或确认其继续使用的意愿,然后再续期。

  (六)关于商标数据:商标数据的进一步公示公开,是商标自身属性的呼唤。现在,商标数据量极为巨大,我们需要更新更全的商标数据来帮助商标申请者进行分析、维权,以避免各种盲区问题。

  (七)关于商标法律对抗程序:对于异议、无效等程序,我们希望能在其中加入一些惩罚性规则,从而增加商标抢注人的抢注成本。

  (八)关于商标审查阶段的官方沟通:我们认为,在商标审查阶段,我国可以学习英、美、法等国家的官方沟通方法,在商标审查阶段,官方和申请人就一些简单的事情相互充分沟通,而非有一点问题就驳回,把事情推到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解决。这种做法能够有效降低驳回率,提高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的概率和速度。

  (九)关于驳回复审期限:我们认为,现行的驳回复审的15天时限应予以延长,这是因为对于一些企业,尤其是境外企业而言,有些证据的公证、认证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在15天内完成显然是有难度的。

  (十)关于商标共存:当前我国的商标申请量太大,而中文语词的数量十分有限,因此,在我国,商标共存的问题难免会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大企业之间。有时候,企业间也不想因同名商标而进行法律对抗,如果能实现两个商标的共存,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上述是作为企业代表的一些比较感性的建议,希望能够从企业角度对此次《商标法》修法有所助益。

  周立国 腾讯知识产权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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