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审理乡镇案件实现四个转变

  • 来源:廉政瞭望
  • 关键字:乡镇案件
  • 发布时间:2018-08-27 15:22

  近日,宜宾县纪委监委结合实际,探索出台了《县纪委监委督查审理乡镇案件实施办法》。该办法共五章二十条。包括总则、机构编制和人员、督审方式和权限、办案纪律和结果运用、附则五个部分。其主要有四个特点。

  由“单打独斗”向群策群力转变。设立人才库,在全县26个乡镇和县级机关中挑选一批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素质较强的纪检监察人员进入审理人才库。各乡镇需要审理案件时,向县纪委监委审理室报告,由县纪委监委审理室在人才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人员进行集中审理。既聚集了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智慧,又解决了少数乡镇人员少、整体能力弱的状况。

  由“乡案县审”向乡案乡审县审相结合转变。乡案县审一直是宜宾县的审理模式。随着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凸显。推行乡镇案件督查审理,要求各乡镇自办的案件在作出处分决定前,经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初审签字同意后,交由县纪委案件审理室所组建的督查审理小组进行全面督查审理。县纪委派出专人对督审工作进行现场指导、解决问题。

  由单一理论培训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转变。以前县纪委对各乡镇的业务培训多是以会议形式进行,学习各种《条例》《准则》等,有的乡镇纪检监察人员只会“纸上谈兵”,面对案件则无从下手。通过现场督查审理,让大家有针对性地进行实战训练,县纪委监委审理室派员进行现场督导,真正让乡镇静态审理变为县乡两级互动审理。此外,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每季度还针对集中审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后,组织全县审理人员进行讨论和培训,达到以案代训目的。

  由注重实体向重视实体与程序相结合转变。《办法》明确列出了66项程序与实体扣分标准,对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比如,《办法》规定:未经立案就审查取证的,或未经审理程序或先处分后进行审理的,扣100分。并将案件考核得分纳入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纪检监察业务考核内容。

  文/高清平 金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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