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道夫骗局对中国富豪的杀伤力

  • 来源:金融理财
  • 关键字:麦道夫骗局,中国富豪,杀伤力
  • 发布时间:2011-02-16 14:07
  2010年12月11日,正在服刑的美国亿万金融诈骗案主角、前纳斯达克交易所主席伯纳德?麦道夫(Bernard Madoff)的儿子,被发现在纽约住宅内上吊身亡,终年46岁。这一天正好是他父亲被逮捕两周年纪念日。在唏嘘感叹之余,我不禁担心,中国的私募基金业刚刚起步,会不会出现麦道夫骗局呢?

  据英国《金融时报》最新统计,2009年底全球私募基金达到1.7万亿美元,在国际投资领域具有重要的话语权;而从1999年到2009年全球对冲基金的平均净收益率为8.5%,大幅度超过传统的公募基金和养老基金。因此,发展和规范中国的私募基金业,对中国金融市场现代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既如此,我们又应该如何避免麦道夫骗局呢?我觉得应该从两方面入手,即投资者教育和立法监管。

  相对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在投资理念和风险理解能力上,都是比较成熟的。如果说公募基金靠的是公司的品牌,那么私募基金吸引客户靠的就是基金经理的品牌,因此私募基金经理会千方百计地立业绩、树品牌,包装自己。以麦道夫为例,在东窗事发之前多年,他一直在美国编织关系网,特别是利用各种奢华场所接触投资者,仅在明尼苏达州霍普金斯市山顶高尔夫球俱乐部和橡树岭俱乐部就“融资”超过1亿美元。被骗的人回忆道,“当你在高尔夫球俱乐部打球或吃饭时,所有人都在讲麦道夫如何帮他们赚钱,所有人都想加入麦道夫的项目。”这种给投资者“优越感”的营销骗局,对于“好面子、讲圈子”的中国富裕阶层杀伤力更大。

  更笼统地讲,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一旦进入有计划的“骗局”,骗子所利用的就是其人性中脆弱的群体依赖感,经济学称之为“搭便车效应”,即投资者看到身边类似的人选择一个基金经理,自己也会跟从,而忽略了独立思考、独立选择的过程。这时候,除了加强投资者教育,金融监管者还要在私募基金法律框架设计上,替投资者多想办法。

  目前国内渐成规模的“阳光私募基金”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途径,狭义上的阳光私募就是信托公司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投资证券市场的一种集合投资行为;广义上的阳光私募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一对多”业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等,投资标的还涵盖更多的资本市场运作。值得肯定的是,阳光私募架构“资金安全、投资责任明晰”——商业银行担任托管机构,对资金安全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均可以担任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对投资者负责。这样,留给骗子挪用投资者本金的余地就很小了。

  但是,作为一个新兴事物,阳光私募还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监管协调的问题。证监会、银监会各自负责的监管领域,市场运作规律和监管价值取向均有所差异,而阳光私募则处在“中间交叉地带”,不利于形成统一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体系,不利于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也不利于私募基金“正规化、公司化”的进程。

  笔者认为,既然市场需要私募基金,风险承受能力更强的投资者需要多样化、个性化的基金经理,应该从根本上解决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问题,应将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监管范围,向私募基金发放标准的“牌照”,并采取适度监管,让阳光私募真正阳光起来!

  很多私募基金经理也许会质疑,“牌照式”的管理会降低私募基金先天拥有的灵活性优势。这一点是可以理解,但是新一轮的金融危机重要内因,就是全球私募基金杠杆率过高,缺乏必要的系统性风险信息披露。必要的信息披露是保证国家金融稳定的必要条件,反过来也可以促进理财市场的多样化发展。否则,像麦道夫这样“善于腾挪”的大骗子,早晚还会出现,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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