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公司法》的立法分歧

  • 来源:英才
  • 关键字:江平,公司法,立法,分歧
  • 发布时间:2011-04-06 12:47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经济的快速增长令人感叹。作为一名法律研究者,我有幸见证了中国多部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起草与颁布。特别是我直接参与制定的《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等。

  这些法规不仅在不同时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的规范制度,更见证了中国经济史的发展历程。

  这其中,我印象颇深的是《公司法》的制定过程。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法》是商法里面最核心的内容,和国有企业改制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正符合中国当时的时代需要。但是,这部法规从起草到颁布前后一共用了漫长的十年时间。

  早在1983 年,“公司法”的立法就已经由当时的国家经委法规局负责起草。那时候,国家经委的主要职责是主管国有企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促生的公司热,市场上出现了许多私有制公司。经委法规局认为,是时候制定一部“公司法”以解决相关问题。于是,经委法规局请了一批专家参加了“公司法”的立法讨论,其中也有邀请我。但是,由于缺乏可参考的经验,这部“公司法”在起草过程中遇到了很大困难和障碍,只形成了草拟稿,最后立法工作也停滞了。

  这样拖延了几年,国家体改委成立。体改委是由原来的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升格成立的,首要工作是解决国有企业的改制。因为这样的性质,第二阶段的“公司法”立法工作转由体改委负责,并确定以现代股份制模式作为基础起草“公司法”。但是后来,在立法工作中,体改委也只是制定了一些“规范意见”,并在1992 年5 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发布,并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但当时,现代企业制度的呼声很高,人们心目中的现代企业,已经从股份制企业转移到公司制企业,“公司法”立法时不我待,迫在眉睫。所以这时,又由国家法制局出面,在体改委“规范意见”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给予综合修改。经过了一年多的时间,终于,1993 年12 月20 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公司法》。

  《公司法》立法的这三个阶段,我都有参加其中,只是前两个阶段,我更多的是参加讨论,而第三个阶段,我则是以专家的身份加入研究小组。

  《公司法》的立法前后历经了十年,在整个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但我觉得最大的难题,就是到底要不要把当时在社会上占绝大多数的国有公司写进去?那时候,真正股份制的公司还很少,这在立法中就存在一个矛盾:立法所涵盖的企业很少,而没有涉及的企业却很多。针对这个问题,立法小组内部发生了很大分歧。我当时的意见是,坚决不同意把国有公司的组织模式、组织形态写进“公司法”。我认为,虽然实践中这样的公司大量存在,但是这些国有公司在当时并不符合通行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规范。既然叫《公司法》,就应该将涵盖的范围明确限定在以股份作为资本形态的公司。经过几番争论,小组最后接纳了以我为代表的一派观点。

  有人总结,现在回头看看会发现,我过去参与或倡导的一些有关经济的立法或法律观念,都是很超前的。我认为,这并不是我个人的原因,也不是我在学术上有什么偏爱——尽管我的专业本身有些偏重商法,其实,这是时代的必然产物,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趋势推动了我,推动了社会,必须要建立这些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市场改革能不能成功?根本上是取决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是否完善。

  就像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时说的:“股票这种东西行不行?可以先试嘛,试着成功就可以搞,试不成功可以不搞。”这不单是经济、法律要遵循的方针,更是整个改革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针。

  (采访| 修思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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