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基金基民维权前景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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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7 15:14
国内约90%的基金合同都将争议处理方式设定为“仲裁”,没有让基民在“诉讼”或“仲裁”之间进行选择
这是两个多月前的事,但它并没有随风飘逝。
3月4日,中银增长基金以12.67元/股的价格,参与长江证券的增发,申购1200万股,耗资1.52亿元。而在3月3日,长江证券的收盘价为12元/股。
中银增长基金为何以明显高于二级市场的价格参与长江证券的增发?市场一片哗然。2011年第13期的《望东方周刊》曾以“中银基金被疑利益输送”为题进行报道。
4月29日,职业投资者徐财源向中银基金公开发出质询函,质疑中银增长基金放弃二级市场直接购买,而以溢价方式参与长江证券增发的行为。5月2日,徐财源公开征集基民起诉,有律师表示愿免费代理,希望更多的基民能参与进来。
5月4日,中银基金的副总经理、基金经理俞岱曦与徐财源进行了一次对话。俞岱曦声称这是一次正常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益输送。
5月12日,中银基金发布澄清公告称,“中银增长基金该笔投资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流程规定,是依据当时的投资环境、按照公司的投资决策流程进行的一次正常投资行为,且在此过程中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徐财源则认为,中银基金的公告明显澄而不清,敷衍基民。
截至5月16日,长江证券收盘报11.04元/股,中银增长基金认购的1200万股增发股票已累计浮亏1848万元。
中银基金面临挑战
中银基金的持有人、陕西省西安市基民王全(化名)表示,他早在2007年就申购了中银增长基金,现在近4年过去了,仍然是负收益。对于中银基金的增发门事件,他感到难以接受:“基金经理也应流着道德的血液,应该低买高卖,不能把基金的钱不当钱。”
“这是明显的利益输送,如果你当时看到最新市场价才12元,12.67元的增发价你会参与吗?普通的投资者肯定都会放弃,机构投资者自然也应该选择放弃。”中银基金的持有人、上海基民张宏(化名)对本刊记者说。
徐财源,中等个头,身材偏瘦,他是国内上千万中小投资者中的普通一员。2008年11月,他为钢钒权证的投资者成功维权,创造了股民面对上市公司成功维权的第一案例。
4月29日,在公开发表的《给中银基金的质询函》中,徐财源说:“你们拿基民资金的安全于不顾,大胆参与‘被亏损’,如此赤裸裸地借人家增发蒸发基民的钱,不知在这行为的背后决策层是否得到了好处、拿到了人家的红包,这不得不让基民怀疑,不管如何,你们的上述行为确实损害了基民的利益,这已经是铁的事实,而且是不可宽恕和原谅的,甚至,这已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成为中国证券界基金业的一个丑闻。”
非正常价格之辩
徐财源对《望东方周刊》说,俞岱曦的解释并没有能够消除他的疑虑。
俞岱曦认为,3月3日,长江证券的股价在收盘前被800多万股卖盘砸下来,最后一秒钟的价格不是正常的价格,是一个异常的、瞬间的价格,在投资上没有可操作性。中银基金看好整个证券行业,看好长江证券这只个股,其投资决策站得住脚。
徐财源表示,不管股价被拉升或被砸盘,只要价格客观存在,就是正常价格。更何况早在今年1月15日,长江证券就已公告其增发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当时,从1月17日至2月11日,长江证券的股价一直在11.25元以下波动。中银基金如果看好长江证券,完全可以在低位从容购买,而不必等到增发时,再高位参与申购。
而且,深交所收盘价实施集合竞价,最后一秒的砸盘大单也是通过集合竞价成交,中银基金把长江证券增发前一天的收盘价解读为“非正常价格”,完全站不住脚。
基民维权阻碍多
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陆峰对《望东方周刊》说,在申购长江证券增发股票中是否有问题,中银基金必须说清楚。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也认为,中银基金的澄清公告过于笼统,值得怀疑。因此,投资者有必要依法维权,以利于市场建设。
周爱文同时也提醒说,如果通过诉讼途径,先要法院判决基金合同中“争议的处理”条款无效,这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因为中银增长基金“争议处理条款”规定,“一切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易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据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统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国内约90%的基金合同都将争议处理方式设定为“仲裁”,没有让基民在“诉讼”或“仲裁”之间进行选择。他认为,这是霸王条款,应该予以废除。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其第四条规定,格式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应提供“仲裁”或“诉讼”两种方式,由当事人选择一种。
张远忠表示,仲裁的公开度与透明度不足,不便于外界监督;一裁终局制,不如诉讼给予弱势一方救济的机会充分;仲裁的地点大多规定在北京,违反解决民事争议的“便诉原则”;仲裁成本高于诉讼成本,不利于处于弱势一方---基民利益的保护。
2009年6月,张远忠曾接受基民袁近秋委托,就南方基金分红案,向贸促委申请仲裁,要求南方基金赔偿违约不分红所带来的损失。2010年3月26日,南方基金分红案仲裁结果正式公布:南方基金公司被判违约,应向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退还管理费702.71元,但是,基民袁近秋近6.66万元的赔偿请求遭到驳回。
南方基金被判违约,却不用赔偿,成为中国基金史上的一个荒唐案例。2010年4月,《望东方周刊》曾以“南方基金赔了夫人未折兵”为题进行了报道。
国内更早的基民维权案例则以上海投资者王源新挑战基金银丰案最为知名。早在2003年至2004年、2006年至2007年,王源新曾先后两次依法向银河基金提出召开持有人大会,要求把基金银丰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但两次均以失败告终。
《望东方周刊》记者祁和忠|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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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两个多月前的事,但它并没有随风飘逝。
3月4日,中银增长基金以12.67元/股的价格,参与长江证券的增发,申购1200万股,耗资1.52亿元。而在3月3日,长江证券的收盘价为12元/股。
中银增长基金为何以明显高于二级市场的价格参与长江证券的增发?市场一片哗然。2011年第13期的《望东方周刊》曾以“中银基金被疑利益输送”为题进行报道。
4月29日,职业投资者徐财源向中银基金公开发出质询函,质疑中银增长基金放弃二级市场直接购买,而以溢价方式参与长江证券增发的行为。5月2日,徐财源公开征集基民起诉,有律师表示愿免费代理,希望更多的基民能参与进来。
5月4日,中银基金的副总经理、基金经理俞岱曦与徐财源进行了一次对话。俞岱曦声称这是一次正常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益输送。
5月12日,中银基金发布澄清公告称,“中银增长基金该笔投资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流程规定,是依据当时的投资环境、按照公司的投资决策流程进行的一次正常投资行为,且在此过程中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徐财源则认为,中银基金的公告明显澄而不清,敷衍基民。
截至5月16日,长江证券收盘报11.04元/股,中银增长基金认购的1200万股增发股票已累计浮亏1848万元。
中银基金面临挑战
中银基金的持有人、陕西省西安市基民王全(化名)表示,他早在2007年就申购了中银增长基金,现在近4年过去了,仍然是负收益。对于中银基金的增发门事件,他感到难以接受:“基金经理也应流着道德的血液,应该低买高卖,不能把基金的钱不当钱。”
“这是明显的利益输送,如果你当时看到最新市场价才12元,12.67元的增发价你会参与吗?普通的投资者肯定都会放弃,机构投资者自然也应该选择放弃。”中银基金的持有人、上海基民张宏(化名)对本刊记者说。
徐财源,中等个头,身材偏瘦,他是国内上千万中小投资者中的普通一员。2008年11月,他为钢钒权证的投资者成功维权,创造了股民面对上市公司成功维权的第一案例。
4月29日,在公开发表的《给中银基金的质询函》中,徐财源说:“你们拿基民资金的安全于不顾,大胆参与‘被亏损’,如此赤裸裸地借人家增发蒸发基民的钱,不知在这行为的背后决策层是否得到了好处、拿到了人家的红包,这不得不让基民怀疑,不管如何,你们的上述行为确实损害了基民的利益,这已经是铁的事实,而且是不可宽恕和原谅的,甚至,这已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成为中国证券界基金业的一个丑闻。”
非正常价格之辩
徐财源对《望东方周刊》说,俞岱曦的解释并没有能够消除他的疑虑。
俞岱曦认为,3月3日,长江证券的股价在收盘前被800多万股卖盘砸下来,最后一秒钟的价格不是正常的价格,是一个异常的、瞬间的价格,在投资上没有可操作性。中银基金看好整个证券行业,看好长江证券这只个股,其投资决策站得住脚。
徐财源表示,不管股价被拉升或被砸盘,只要价格客观存在,就是正常价格。更何况早在今年1月15日,长江证券就已公告其增发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当时,从1月17日至2月11日,长江证券的股价一直在11.25元以下波动。中银基金如果看好长江证券,完全可以在低位从容购买,而不必等到增发时,再高位参与申购。
而且,深交所收盘价实施集合竞价,最后一秒的砸盘大单也是通过集合竞价成交,中银基金把长江证券增发前一天的收盘价解读为“非正常价格”,完全站不住脚。
基民维权阻碍多
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陆峰对《望东方周刊》说,在申购长江证券增发股票中是否有问题,中银基金必须说清楚。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也认为,中银基金的澄清公告过于笼统,值得怀疑。因此,投资者有必要依法维权,以利于市场建设。
周爱文同时也提醒说,如果通过诉讼途径,先要法院判决基金合同中“争议的处理”条款无效,这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因为中银增长基金“争议处理条款”规定,“一切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易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据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统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国内约90%的基金合同都将争议处理方式设定为“仲裁”,没有让基民在“诉讼”或“仲裁”之间进行选择。他认为,这是霸王条款,应该予以废除。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其第四条规定,格式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应提供“仲裁”或“诉讼”两种方式,由当事人选择一种。
张远忠表示,仲裁的公开度与透明度不足,不便于外界监督;一裁终局制,不如诉讼给予弱势一方救济的机会充分;仲裁的地点大多规定在北京,违反解决民事争议的“便诉原则”;仲裁成本高于诉讼成本,不利于处于弱势一方---基民利益的保护。
2009年6月,张远忠曾接受基民袁近秋委托,就南方基金分红案,向贸促委申请仲裁,要求南方基金赔偿违约不分红所带来的损失。2010年3月26日,南方基金分红案仲裁结果正式公布:南方基金公司被判违约,应向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退还管理费702.71元,但是,基民袁近秋近6.66万元的赔偿请求遭到驳回。
南方基金被判违约,却不用赔偿,成为中国基金史上的一个荒唐案例。2010年4月,《望东方周刊》曾以“南方基金赔了夫人未折兵”为题进行了报道。
国内更早的基民维权案例则以上海投资者王源新挑战基金银丰案最为知名。早在2003年至2004年、2006年至2007年,王源新曾先后两次依法向银河基金提出召开持有人大会,要求把基金银丰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但两次均以失败告终。
《望东方周刊》记者祁和忠|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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