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新律解读

  • 来源:小康
  • 关键字:反垄断法
  • 发布时间:2013-04-25 16:30

  发改委有史以来最高的4亿罚单背后,是《反垄断法》和新民诉法实施普及的风潮,可想而知,一旦消费者可以要求垄断企业对其损失进行索赔,今后由消费者发起的诉讼也会愈来愈多。

  2013年2月23日,反垄断监管部门之一的发改委因价格垄断对茅台和五粮液做出有史以来的最高罚款,前者被罚2.47亿元,后者被罚2.02亿,共计4.49亿元。这是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最大罚单。由此,彰显了《反垄断法》这部曾被寄予厚望的“经济宪法”的海啸作用,并迎来新一轮市场规制的风潮。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每年以百件起的增长申报速度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集中(并购),每年审结几百起并购案件。实践已证明,反垄断审查企业并购对预防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哪些经营者应当承担未依法申报的责任?也即谁是申报义务人问题相当关键,现依法给予明确:(1)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参与合并的各方经营者均为被调查的经营者;(2)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被调查的经营者。

  其次,是否属于集中未依法申报,主要看三个方面:一是相关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二是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局申报:(1)参加经营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加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三是经营者集中是否未向反垄断局申报,且已经实施。

  参与集中的各方经营者应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对需要实施进一步审查的,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均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对以上决定不服的经营者,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可以要求垄断企业对其损失进行索赔,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由被告承担举证有了新规和保障。

  首先,被诉垄断企业应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的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被诉垄断企业应当对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负有承担举证责任。

  实施垄断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根据消费者的诉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企业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外,根据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消费者因调查、保全费、律师公证费等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随着《反垄断法》和新民诉法的实施普及,可以预想为了避免各种巨额罚单和赔偿,今后不仅经营者申报集中的越来越多,由消费者发起的诉讼也会越来越多。

  赵红亮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计审计评估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文|赵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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