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可以这样补救

  一、舅舅代笔无效,可协商按遗愿继承

  案例:齐伯因病住院,出院后,当着3个子女的面(老人共4个子女,二儿子在外地打工),让妻弟代笔立下遗嘱:将房子交由与他生活在一起并一直赡养他的小女儿齐兰兰继承;齐兰兰负责父亲身后事费用,并补偿给其他三名子女每家2万元现金。在场的3名子女均点头同意,齐伯于是在遗嘱上签字。齐伯去世后,齐兰兰办理房屋更名手续时,因该遗嘱并非齐伯亲自书写而被认定无效;二儿子齐广余也以该代书遗嘱无效为由要求继承遗产。

  分析:该遗嘱并非老人亲笔书写,此种情形下,只能认定为代书遗嘱。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齐伯的妻弟因与齐伯的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因此,该遗嘱无效。

  补救措施:齐伯的妻弟作为协助老人完成真实遗愿的唯一在场的长辈,他可以将老人的4个子女召集在一起,引导他们尊重老人遗愿,并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按老人遗愿完成遗产分割。当然,若二子齐广余仍不同意,也可按法定继承的份额对他予以单独计算并给付。

  二、子女见证签字无效,可视签字为协议

  案例:83岁的张老太因为心脏病住进了医院。想到自己尚有楼房一套、存款20余万元等财产,她担心子女日后为财产继承闹矛盾,于是当着前来看望她的几位老邻居的面,将4个子女叫到身边说:“妈这次住院也不知道能不能出院了,我现在就在这里立遗嘱,请邻居来当见证人。”张老太请邻居马某代记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分给家境困难的大儿子,存款等财产由4名子女平均继承。4名子女都非常赞成。随后,张老太、2名见证人及4名子女均在遗嘱上签名。张老太去世后,大儿子为房产过户办理遗嘱公证手续时,因子女均成了见证人而被视为无效遗嘱。

  分析: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为见证人。该代书遗嘱因有4子女的签字、成为见证人而无效。

  补救措施:此种情形下,4名子女的签字可视为尊重母亲的临终遗言,同意母亲对其财产的处分。那么,4子女完全可以另行起草一份协议书,按母亲遗愿达成分配财产协议,并一起帮助房产继承人办理过户手续。这样既未违背母亲的遗愿,又能顺利完成遗产分割,而且,连公证费都省了。

  三、与子女所签协议无效,可主张多分遗产

  案例:72岁的韩老太在其妹妹的协助与见证下,背着其他子女,与大女儿私下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大女儿照顾母亲的衣食住行并为她养老送终,母亲将1居室的楼房及3万元存款等全部交给大女儿。协议签订2年后,韩老太因病去世。事后,老人的其他儿女找到姐姐,要求分配母亲的遗产。姐姐拿出有母亲签字的遗赠扶养协议,拒绝瓜分遗产。争议双方均不让步,其他子女准备打官司解决。

  分析:《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是,约定遗赠扶养协议,对当事人是有严格限制的。依据《婚姻法》关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之规定,订立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可以是法定继承人。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需要也无法另行签订协议创设。所以,韩老太与其大女儿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因与法律规定相悖而无效。

  补救措施:该扶养协议无效后,韩老太的子女们可按法定继承原则来分割遗产。但在分割时,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韩老太的大女儿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弟妹们协商,达成一个协议,这样,既可节省诉讼费用,又可避免亲兄弟姐妹之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摘自《老人报》

  文/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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