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的土地确权

  • 来源:民生周刊
  • 关键字:土地确权,出嫁女,男尊女卑
  • 发布时间:2014-02-27 08:48

  “在缺乏民主和法制传统的乡土农村,在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下,村民组织的高度自治缺乏国家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多数优先适用村规民约,给实践维权留下了无奈的盲点。”

  没有了土地,房屋遭拆迁;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被疾病折磨,困顿在家。活着,对于王生梅一家来讲,是如此艰辛的事情。

  当所有的不幸,落到一个人身上时,连“无情”和“绝望”这样的字眼都显得无力。“我只希望自己走后,孩子和他的爸爸能有个属于自己的安身之所。” 王生梅气若游丝地说。

  64名“出嫁女”

  青海的冬天格外寒冷。

  苏秀兰提起姐妹王生梅,总是掉眼泪。“如果没有拆迁,地还在,生活还像以前一样,生梅也不会早早就走了。”苏秀兰跟王生梅一样,都是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苏家河湾村村民,出生至今,一直都在这个村子居住。上世纪90年代,苏秀兰她们陆续出嫁,但户口一直未迁出苏家河湾村,并继续在村内居住,承包土地,履行村民义务。

  她们和其他村民一样,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生活用度基本都是从浸透了汗水的耕地中,一锄头一锄头刨出来的。

  2004年,国家发出“粮食直补”等多项补贴,苏家河湾村的土地价值也跟着提高,一亩地比原来多出千余元的收入,老实本分的农家女,以为自己的一生会这样慢慢好起来。

  可是,2006年,因为西宁市进行城市规划建设,苏家河湾村村民的承包地被征用;2007年,住了几百年的老房子也要拆迁。突然之间,苏秀兰她们变成了拆迁户。

  按照《西宁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苏秀兰家的承包耕地大致能获得20余万元的补偿款,老房子按照每平方米5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看着不远处广告牌上的西宁市城市规划建设效果图,苏秀兰说,“要离开祖祖辈辈居住的房子,从200多平方米的独家小院搬进75平方米的楼房,自己是舍不得。”不过,她明白,已经动工的海湖新区苏家河湾村安置小区一定会改变她自己的生活。

  2007年2月,苏家河湾村村民委员会给每位男性村民发放了第一批64000元的土地补偿费,一些村民用补偿款买了车跑运输,几个月就挣了过去一年才能挣到的钱,还有人开了服装店、沙石厂。此后,该村男性村民相继领到了各自的土地补偿费,最多的达30余万元。有的村民用这笔钱购买门面房,除了租金收入外,这些商铺也涨价不少。

  然而,苏秀兰等人并没有和其他男性村民一样,等到土地补偿款。苏秀兰去村委会询问,村委会以苏秀兰等64名妇女是“出嫁女”、已不是本村村民为由剥夺了苏秀兰等人的村民资格。也就是说,这些“出嫁女”既没有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也没有低价购买回迁房的资格。

  这64名“出嫁女”中,有的丧偶,有的离异,没有土地补偿款,没有低价的回迁房。失去土地的她们,只能进入城市,却还是农民的身份,城市的就业、低保政策,她们无法享受。想找工作,年龄偏大没有技能,没有固定收入,甚至没有固定的居所,只能流落在西宁的各个角落。

  维权之路

  “出嫁女”就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吗?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文件对此有相关规定。特别是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33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2003年正式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更是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而早在2001年,在全国妇联的推动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曾下发《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强调要妥善处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

  苏秀兰等人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合为由予以驳回。苏秀兰等人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以此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再次驳回其申请。

  2009年,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法律服务动车行”栏目工作人员与中心代理律师赶赴苏家河湾村,通过走访村委会和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积极对此事进行协调。同时,利用法制宣传日的机会,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面向全国观众报道了64个“出嫁女”的遭遇,欲借助媒体的影响力,使事情得到解决。

  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于各种原因,此事至今没有任何进展,“出嫁女”土地补偿款和回迁房购置一事迟迟没能解决。

  苏秀兰等64人中,很多人家境贫寒,为了讨回自己的权益心力交瘁,甚至处于崩溃绝望的边缘。2010年,患有严重肝硬化和肝腹水的王生梅,耗尽了最后的生命,在贫困交加中含恨去世。

  “赢了官司,失了亲人”

  在农村,土地往往是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家庭保障要素。现实中,土地不仅仅作为生产资料用以维持农民基本生活,其被征用所带来的收入,也可能是其老年生活的保障。

  然而,在中国传统村落文化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更多地被依附在了家庭中,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当土地衍生出增值功能继而被分配的时候,女性很容易被排斥在外,土地保障对于她们尽管更重要,她们的土地权益却更容易遭到损害。

  来自妇联系统的调查显示,全国妇女土地权益受损情况严重。部分地方从1998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后就没有进行过调整,嫁入的妇女名下都没有土地;而部分地方承包地频繁调整,妇女出嫁后,娘家所在村将土地收回,而婆家所在村又无地可分。

  在大部分地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在婆家所在村未取得承包地的,娘家所在村的土地不予收回,但多数妇女因嫁入婆家,难以对其娘家分得的土地进行实际耕种或享有土地收益。黑龙江350个被调查者中,有58.4%的妇女户口在娘家,其中,50.6%的土地被娘家兄弟和父母耕种,种粮补贴、粮食收益均被娘家人无偿占有。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不少地方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或村规民约形式,把出嫁而未出村的妇女的户口强行迁出或强迫签订“落户不享受待遇”的不平等协议。部分地区尝试开展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但在改革方案中对妇女结婚做出特别规定,公然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改嫁的离婚丧偶妇女更加难以获得收益分配。

  2012年,全国31个省区市县以上妇联接受的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信访近万件次。其中,因涉及各地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征用补偿、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两项比上年显著上升。

  更为重要的是,农村妇女要争取自己的土地权益,通常面临着与村集体和家庭对抗,很可能意味着“赢了官司、失了亲人、没了退路”,这并不是她们愿意看到的。

  因此,妇女一旦决定走上积极维权的道路,意志便极其坚定,不会轻易妥协,而且为了增强对抗性,相同处境的妇女很容易团结起来,共同行动,形成集体上访。

  这也是妇女土地权益纠纷通常矛盾激烈、涉及面广且解决难度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春暖花儿开”

  “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社会矛盾。”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李慧英表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尤其是征地款和安置费,由于直接影响到生存与发展,对妇女及其家庭的伤害特别严重。

  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妇女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又难上加难。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吕孝权对《民生周刊》记者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的办理已进入瓶颈期。”如果走法律程序,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地方法院是不受理此类案件的;它们一方面担心行政干预,执行难,一方面也担心其他纠纷的产生。而如果走行政调解之路,由于行政干预和监督职能缺失,加上防止群体性事件及维稳压力,不少基层干部在处理利益纠纷的立场上,很难做到公正。

  吕孝权介绍,在该中心受理的相关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胜诉。其中一个案件,虽然数十位当事人得到了近千万元的赔偿,却是她们“以死相逼”换来的。

  在吕孝权看来,此类案件无法胜诉的原因很多,在缺乏民主和法制传统的乡土农村,在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下,村民组织的“高度自治”缺乏国家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多数优先适用“小宪法”,即村规民约,给实践维权留下了无奈的盲点。

  另一个重要层面是,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政策设计缺乏性别视角,导致女性的地位和权利的保障严重缺位。

  2013年12月,在众泽“妇女观察”观察员年会上,来自河北邢台中院的法官田浩指出,目前,就土地收益分配而言,法律法规所做的规定不够明确,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中,很多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受理和处理标准不一,存在部分法院仍不予受理的情况。

  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涉及法律及土地政策。而我国国情复杂,不可能“一刀切”。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了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格子儿就架上,牛赶上。

  弯弯曲曲到地边呀,

  春暖花儿开。

  哎呀春暖花儿开。

  女人们么就起来者梳打扮呀。

  左打扮呀右打扮呀,

  春暖花儿开。

  哎呀春暖花儿开。

  这是青海社火《送早饭》中的部分经典唱段,描述了当地农民在田间地头辛勤劳作,向往美好生活的温暖场景。《送早饭》也是王生梅在地里劳动时最喜欢唱的社火。

  冬天过去了,“春暖花儿开”,还远吗?

  本刊记者/王丽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