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采取有效措施 维护妇女地权

  • 来源:民生周刊
  • 关键字:妇联书记,谭琳,城乡发展
  • 发布时间:2014-02-27 08:51

  “如果能够采取前置性的确权到人等措施,将有利于从源头避免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减少土地利益矛盾,从而将法律赋予男女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获得实现。”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象,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土地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村妇女获得社会和家庭地位的保障。如何才能切实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就此问题,《民生周刊》记者采访了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

  民:请您从妇女发展的角度,谈一下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性。

  谭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基于家庭承包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财产权利,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

  按照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有独立的经济地位是妇女解放的先决条件,而妇女拥有生产资料又是获得经济独立的基础。农村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宪法》等法律赋予她们的平等权利,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

  男女平等享有土地等财产权益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平等、公正的重要表征。目前,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3.2亿人中,妇女占65.6%,半数以上农业生产总值出自妇女之手,广大农村妇女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这一形势下,保障妇女土地权益,有利于调动妇女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加快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

  民:您认为推进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问题的难点是什么?

  谭琳:首先,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发包、征用补偿分配、股份分红、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主体都是集体经济组织,但法律没有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做出规定,这就造成执法无据,也成为一些基层政府和司法机关难作为甚至不作为的主要理由。

  其次,家庭承包共有人未做明确登记。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家庭为单位,但家庭中的“承包方代表”和“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缺乏明确的定义,使得权利人不明晰,各地在土地承包登记试点过程中的执行标准也不统一。2011年中国法治蓝皮书显示,在17省所进行的农村土地权利调查表明,只有17.1%的合同和38.2%的证书登记了妇女的名字,多数情况下很多地方仅在承包方代表栏登记户主名字,女性只在单亲或丧偶情况下才会作为承包方代表进行登记。由于在承包时没有做共有人登记,造成发生冲突时妇女没有维权的权属依据。

  此外,村民自治决议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实践中,村里土地承包和补偿费分配方案等,通常以村委会决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形式决定,其依据常是约定俗成的村规民约,而不是法律。不少地方人地矛盾突出,加上“从夫居”传统思想影响,常常侵害妇女权益。目前在多数地方,政府和法院对违法甚至违宪的村民自治决议仍然缺乏审查纠错机制。

  还有就是缺少预留的补救措施。发包土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或土地股份时,没有预留机动份额,这导致发生纠纷后无法重新分配土地,妇女即使胜诉也难以拿到应得款项。

  最后,好的经验难以复制。一些地方对于宣传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成功经验存在顾虑,担心更多妇女因了解自身权益而提出维权要求。特别是在城郊经济效益较好的集体,利益矛盾激化,难以推动解决。客观上是“上访就给,不闹不给,小闹少给,大闹多给”,权利问题变成了讨价还价。

  民: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是个老问题,还在不断出现新情况,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联动解决,工作复杂而艰巨。全国妇联在这项工作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谭琳:全国妇联始终把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作为工作重点,构建协调机制,反映妇女群众诉求,开展专题研究,深度参与国家法律政策制定。同时,我们通过总结基层经验、指导个案维权等,促进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妇女土地权益。2013年8月,全国妇联、农业部和民政部3个系统在黑龙江大庆召开全国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专题工作交流会,交流推广了各地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经验。

  各地妇联深入基层调研,推动出台了一批政策措施,督促解决了一些典型案件。河南、江苏等地妇联率先在部分村、县试点村规民约修订工作,清除带有性别歧视的村规民约,在全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推广。

  民: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后,基于土地流转的土地确权工作将陆续展开,妇女的名字能否真正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可能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谭琳: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等将极大提升农业生产力和土地价值,利益分配矛盾有可能进一步凸显。如果能够采取前置性的确权到人等措施,将有利于从源头避免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减少土地利益矛盾,从而将法律赋予男女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获得实现。

  为此,我们建议深入开展调研,总结各地行之有效的制度性措施,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一方面,尽快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管理指导意见,考虑因婚嫁产生纠纷的复杂性,将其作为一类问题进行研究并规定处理原则。同时,各省区市出台实施细则,确保辖区内确权登记的一致性,避免妇女在登记中出现“两头无地”情况,特别要对村民决议进行规范,避免村民决议侵犯妇女土地权益。

  另一方面,应尽早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获取条件、程序和申诉途径,在规定中强调男女平等原则,保障结婚、离婚及丧偶妇女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民:全国妇联在辽宁清原设立试点的初衷和原因是什么?解决了哪些问题?还存在哪些问题?

  谭琳:将妇女的名字体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家庭和谐,对于解决农村妇女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清原作为农业部的试点县,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全国妇联在此同步开展调查和宣传培训工作,推动在确权登记中将妇女名字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在一个村实现了承包方代表栏中体现夫妻双方的名字,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在辽宁的调研样本和试点覆盖面比较有限,对于将妇女名字写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界定标准、操作流程等,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我们将在辽宁试点基础上,深入探索在确权登记中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障碍、难点和解决路径。同时,我们将在农村地区开展培训工作,宣传男女平等意识,营造有利于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刊记者/崔银娜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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