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闯“雷区”

  • 来源:民生周刊
  • 关键字:股权,雷区,投资金额
  • 发布时间:2014-02-27 09:04

  “2014年,众筹将会得到飞速发展。”这是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副总裁罗明雄日前在一次论坛上做出的判断。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投资者也表示,他正与一家股权众筹平台洽谈投资事宜。

  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邓建鹏看来,股权众筹之所以渐火,是因为其融资便利、便捷,而向传统金融机构融资成本很高,非常困难,而且还要预先得到社会或市场的认可。

  “但是,目前在中国,股权式众筹要完全规避法律风险几乎不可能。”邓建鹏说。

  被美国网站雷倒

  作为一位独立天使投资人、互联网和社交媒体观察者,丁辰灵投资了成都最大的页游公司天上友嘉并担任董事。他同时是一位连续创业者,分别在互联网教育、培训、网页游戏等多个领域创立过企业。

  丁辰灵说,打开Wefunder网站,自己首先被雷倒了。美国的股权众筹网站Wefunder正在募资的一个项目是Flying Car——会飞的汽车。这个项目目前已经募资超过了1000万美元,基本超过一个初创项目B轮风险投资融资的金额。

  他在一篇文章里介绍了Wefunder的运作模式:首先,网站上的公司都是经过Wefunder详细调研过的,有一定的专业可信度。用户只要把钱给Wefunder,然后找到自己中意的公司,直接点击网页上“Invest”按钮,输入最低1000美元的投资金额,就成功在Wefunder上投资了这家公司。接下来,投资者还需要在线签署投资文件,创业公司确认可以接受投资后,用户在收到股份证书后就算投资有效了。所有这些流程都不需要在线下完成。在初创项目的在线融资完成后,wefunder会将所有确定投资的用户投资款集合起来,成立一个新的独立的小基金,然后持股这个创业公司。也就是说,所有投资人在创业公司只体现一个集体股东。每个独立的投资人没有投票权等各种权利,他们只有等到公司被并购或者上市后才能退出。

  众所周知,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几种发展模式之一,众筹通常指项目发起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大众筹集资金,它起源于2009年美国的Kickstarter。自2009年至2013年10月,共有500万人注资8.28亿美元,投资于5万个创新项目。不单是Kickstarter,近两年来全球众筹平台的数量和业务量都呈现爆发式增长。

  随着队伍的扩大,互联网众筹平台的业务模式也渐渐产生差异。股权众筹平台的出现颠覆了Kickstarter的经典众筹模式。投资者可以在平台上跟创业者交流,并且投入资金成为创业者企业的股东。

  当然,股权众筹模式也曾面临法律风险,直到美国JOBS法案(该法案首次允许未被认证的投资者购买初创公司的股权)出台之后,上述模式才得到法律的追认。JOBS法案的出台,不仅推动众筹长足发展,使其成为众多创新性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而且促进了众筹平台开始从Kickstarter的经典众筹模式向天使投资众筹模式转化。

  “复制到中国”

  谈到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以前人们常说的一句流行语莫过于C2C模式,即“复制到中国”(Copy to China)。简言之,就是将西方成功模式搬到中国,并冠以某某模式中国版。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

  丁辰灵说,在中国,和Wefunder的模式类似的是“大家投”网站。“大家投”是由深圳创新谷投资的一家股权众募平台,自身就是靠众募起家。由创新谷领投、11位投资人跟投的100万元人民币融资,而这12位投资人分别来自全国8个城市,6人参加了股东大会,5人远程办理了手续,这里面甚至有4个人在完全没有接触项目的情况下决定投资。

  在“大家投”平台,创业者可以按照平台的要求填写商业计划书,填写融资额度等需求,而投资人如果看上这个项目,就可以选择去领投或者跟投这一项目,如果投资人认领的额度达到创业团队的要求,那么这个项目融资成功,多位投资人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由领投人负责带领大家一起把钱分期投给创业团队。而“大家投”这个平台每撮合成一个项目,就会抽成5%作为平台的回报,这个费用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工商注册代办与5年内的报税年审费用。

  “大家投”官网上举例介绍了其业务模式:假设一个创业者在“大家投”上宣布自己的创业项目需要融资100万元,出让20%的股份。然后有一定门槛和资质的领投人认投5万元,其余陆续有5位跟投人认投20万、10万、3万、50万和12万元。凑满融资额度后,领投人会以此为注册资金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办理投资协议签订、工商变更等手续,资金注入创业者的企业之后,该项目的天使期融资完成,投资人就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占有创业公司出让的20%股份。

  当然,在中国,股权投资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信任问题。丁辰灵说,投资人怕投给创业者后其跑掉或者洗掉,而创业者则怕投资人承诺的资金无法及时到账,从而在企业的产品研发和运营上无法把握节奏。此外,有些投资人借投资名义套取商业机密在中国的环境下也是常有的事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大家投”联合兴业银行推出了投付宝,即投资人先把款打到托管账户,然后再统一办理工商手续并把款拨到创业者账户。如果约定根据企业的产品开发进度分几次注资,那也可以通过投付宝第三方托管的方式实现。这样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投资人利益,也解决了创业者担心的问题。

  除了“大家投”,中国股权众筹平台的代表还包括天使汇、创投圈、我爱创等。

  “非法集资”阴影

  股权式众筹通过出让公司股权向不特定公众集资。它的两大核心要素“资金”与“公众”都是敏感领域,对向不特定公众集资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也是各国通例。在我国,股权式众筹首先需要避开的雷区是“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创业投资法律顾问何德文就认为,大家耳熟能详的“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专门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与“非法集资”相关的主要有4个独立罪名,即“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

  涉嫌非法集资在国内已经存在相关案例。在2012年10月和2013年1月,美微传媒两度在淘宝进行“网络私募”,向不特定对象出售股份。不久,公司创始人被中国证监会约谈,2013年5月证监会对此进行通报,称其涉嫌擅自发行股票。

  “大家投”创始人李群林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大家投”与美微传媒有3点区别:“一是他们的众筹人数成百上千,我们这个平台规定最低跟投门槛是融资额度的2.5%,所以每个项目参与众筹的人数不会超过40人;二是美微传媒投资者的持股方式为协议代持,而我们是投资者凑满融资额度以后,成立有限合伙公司,以有限合伙的名义入股公司,走基金的法制结构;三是我们每个项目都有一个领投人,领投人负责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投后管理、项目分析等工作,而美微传媒没有领投人和跟投人的概念。”

  “他们想限定投资人的人数,误认为参与众筹的人数不超过40人就可以规避法律。”邓建鹏对《民生周刊》记者说,目前股权式众筹要完全规避法律风险在中国几乎不可能。

  在邓建鹏看来,股权式众筹通常最接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做出解释:(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大家投’非常符合上述4个特征。具体而言,超过一定金额(100万元)或超过一定人数(150人),即可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邓建鹏说,关于擅自发行股票(罪),是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经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目前,股权式众筹并没有获得此类批准。如果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给擅自发行股票购买者造成重大损失),则项目发起人与网站平台即构成犯罪。最后,如果项目发起人或网站平台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俗话说以此种形式骗钱,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有限条件下的合法化

  邓建鹏表示,众筹是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重要创新,有可能推动中国金融创新飞速发展,甚至是追上发达国家的重要渠道,所以,监管机构对其在一定时期持某种宽容的态度,先观察为主,时机成熟后再出台相应立法与监管措施。但如果出现大量伤害投资者的事件,如平台或创业公司卷款走人、集资诈骗等,监管机构马上就可能叫停。

  在他看来,一方面,创新的众筹模式有利于缓解中小创业企业的融资难题;另一方面,创业者还要穿越非法集资与投资回报的雷区,尽可能控制风险。

  对此,邓建鹏建议创业者及众筹平台,尽量把握无害社会这一底线,即不要损害投资者和社会的利益,否则执法、司法机构必然介入、叫停;限定投资人人数,限定融资金额;限定在微型企业创业初期的融资。作这些限定,以免对社会带来巨大影响甚至负面冲击。据他判断,在众筹发展一段时间后,国家有可能出台相应法规,在有限定的条件下将众筹正式合法化。

  何德文也提示创业者:不管是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融资主体的最终自然人股东不应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直接股东或合伙人数量不应超过50个;不得通过互联网、电视广告等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在天使汇、大家投这样的股权众筹平台上,创业企业融资需求的发布对象应限制在封闭的众筹平台内注册的会员投资人,而不应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发布融资需求。

  此外,何德文还对我国的监管机构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将股权众筹平台纳入监管,监管重点集中在众筹平台是否已经采取足够的措施进行投资者风险教育与证券发行反欺诈。此外就是,给企业在12个月内的股权众筹融资额设定上限;区分认证投资人与非认证投资人,并分别限制单个投资者在12个月内被允许投资于股权众筹类企业的投资额上限;根据众筹企业的不同融资规模,区分信息披露的繁简程度。

  本刊记者/赵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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