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区别对待

  • 来源:小康
  • 关键字: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 发布时间:2014-04-23 13:34

  要尽量减少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下达硬性的、具体的信贷规模指标,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其他商业银行区别对待,给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一定的规模灵活度。

  去年以来,为遏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序放贷,进一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增量、盘活存量”,优化信贷结构,许多省份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控制信贷规模的“刚性”约束措施,个别地方甚至采用了直接向金融机构下达信贷规模的指令性行为。从目前的管理效果看,这些举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贷规模过快膨胀,但是其科学性、公允性、权威性值得商榷,并在操作过程中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能力和积极性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

  从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2013年的贷款无论是总量还是增量,均不到全国的20%。以行政手段强行压降信贷规模,忽视了信贷规模过快增长的复杂成因,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也不能对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投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相反,约束政策“一刀切”会直接导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力度减缓,这显然与中央的政策不符。

  在强制性的约束政策下,对于大型银行而言,其支持产业多、服务区域广、回旋余地大,规模控制可创新、能调节;但是对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来说,县域的规模小、客户低端,调整的空间和创新应对有限。为了实现信贷规模量化控制的目标任务,只能采取年底压缩规模、加大回收大额贷款力度、停止新增信贷等方式,由此造成了诸多矛盾和问题。一是助推民间融资进一步活跃,摧生了大量的地下金融活动,甚至助长了民间高利借贷行为。许多地方在信贷规模约束政策执行后,出台了鼓励农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设立的政策,但由于缺乏专业的监管手段,由此引发的“影子银行”、挤兑风波等问题在全国已多次发生。二是使“贷款难”、“难贷款”问题更加突出,亟须获得支持的“三农”和小微企业不能及时获得信贷资金,陷入“苦等信贷规模空间”的尴尬境地。三是打乱了农村信贷均衡投放的节奏。信贷规模控制的“一刀切”、“急刹车”,极易造成农村金融市场信贷规模大起大落,引起借款人对国家政策的误解,减弱了农村对当前中央货币政策的正向响应。

  对规模的强制管理,导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贷存比较低,大量资金闲置,形成的事实是:一方面是“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极为旺盛,另一方面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受制于规模计划不能发放,导致银企、银农“多赢”的局面无法形成,严重制约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赢利水平,不利于其持续改革和发展。同时受信贷规模控制,从金融机构借款困难增加,导致借款人担心借款到期归还后继续贷款的申请被拒绝,不敢还清贷款,存在企图“倒约换据”或宁肯逾期也不愿归还贷款的现象,导致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增加,稳健经营压力持续上升。

  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划分贷款种类,区分机构类别,实行分块管理,下达专项指标,确保信贷控制工作目标顺利实现。要尽量减少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下达硬性的、具体的信贷规模指标,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其他商业银行区别对待,给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一定的规模灵活度,更好地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要明确信贷规模控制的重点和目标,防止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向“两高一剩”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行业的企业发放贷款,并逐步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落实国家绿色信贷政策,遵循“小额、分散、流动”的思路,迅速调整信贷结构。对辖内符合信贷政策的农户、专业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农村优秀小微企业,要灵活、适度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加规模空间,及时满足其合理资金需求。

  (本文系《小康·财智》记者范颖华对作者采访基础上整理而成,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王刚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新怡和控股集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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