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颁布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解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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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8-20 09:35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财政部新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下称《新准则》),新准则是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并借鉴国际准则而修订的,为了方便相关人员掌握新准则,笔者特解读如下。
新旧对比
新准则共9章82条,相较原准则3章45条,篇幅大幅增加,主要亮点是明细了金融工具的分类,明确了金融负债、权益工具和特殊金融工具的定义,并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做了区分;增加了收益和库藏股相关列报与披露;丰富了报表披露的具体内容,例如增加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利润表相关信息的披露、重大汇率风险敞口分币种分析以及有关复合金融工具和嵌人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等。
新准则最大的变化是明确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互相抵销的标准,这是前所未有的。在过去旧准则中,我国对于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抵销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旧准则没有说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目标,没有界定什么是抵销和抵销权、抵销权是无条件抵销还是有条件抵销等内容,这必然会对会计实务的操作带来一定的模糊性,增加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难度。在新准则中,增加了抵销权的定义,还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5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能相互抵销的情形。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在当前我国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较简单且交易较少的情况下是适用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比重及其交易的复杂性将不断增加,以列举的方法仅规范了原有环境下可能出现的情形,一旦出现新的情形,则难以应对。因此,还需要对这些概念有明确的界定,从而为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指引和规范,避免我国陷入“补丁”准则的制定中。
中外对比
新准则的实质内容和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充分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本文就列示和披露分别基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IAS 32)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7)作一比较,主要有以下差异:
(一)准则的命名。我国新准则以金融工具列报命名,规范了金融工具列示和披露两方面的内容,国际会计准则用IAS32金融工具列报和IFRS7金融工具披露两个准则分别规范。我国金融工具的列示,是更广泛的概念,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的披露。列示指在财务报表内反映,披露则指的是财务报表附注中的解释与说明。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列报与新准则中的列示含义是相同的。
(二)不涉及事项。新准则不涉及以下六个方面的事项:(1)长期股权投资;(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3)职工薪酬;(4)股利支付;(5)债务重组;(6)保险合同。国际会计准则不涉及五个方面的事项:(1)子公司、联营、合营中的权益;(2)雇员福利计划中的雇主权利和义务;(3)保险合同;(4)企业合并;(5)股份支付。比较来说,新准则规范的范围相对国际会计准则来说较窄。
建议
新准则充分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这对我国融入全球经济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准则的颁布只是起点,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新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准则,笔者建议如下:
(一)尽快颁布解释公告或执行指南。就我国现阶段金融市场而言,笔者认为,应采用有详细规则为基础的准则。尽管现在的准则很全面,但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公允价值的大范围采用,对会计人员专业判断要求较高,对整个社会环境的要求也较高。我国应该尽快颁布解释公告或执行指南等,以指导实务中的具体操作。
(二)健全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新准则要求披露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数量信息等,这在实际操作中将有较大难度。因为,这不仅涉及系统改造,而且涉及整个企业风险管理模式。目前,我国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除了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其他企业很少会专门建立风险管理流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是新准则实施的有效保障,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健全企业风险管理机制以保障新准则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