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IPO企业如何应对劳务派遣用工问题

  • 来源:资本前瞻
  • 关键字:拟IPO企业,劳务派遣,中移动
  • 发布时间:2014-09-17 14:03

  6月份,国内各路媒体对于中移动正在进行裁员计划,大量劳务派遣员工被裁撤的新闻多次曝光,由于“没有提前通知”、“强制裁员”、“没有发放任何补偿款”等原因,中移动多地被裁员工自发组织示威抗议、上访、起诉,虽然均未能起效。但企业规范用工的问题成为大众讨论及关注的热点之一。

  为300余家企业提供过IPO咨询服务的前瞻投资顾问认为,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说,更应该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首次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做了明确的规定。拟上市企业如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将影响发行上市进程。

  2013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对《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就《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上述新规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予以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单位用工总量的10%,超过这一比例的用工单位要在2016年2月低之前逐步降至10%以下。而中移动部分区域公司在此前业务扩张中招聘了大量劳务工,比例远远超标,从而导致裁员事件的发生。

  如拟IPO企业存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应对照《征求意见稿》新规对劳务派遣规定,并持续关注其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及变化情况,对以下方面予以重点关注:

  (1)派遣单位合法性。核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拥有相应资质、与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用工岗位是否符合“三性”岗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征求意见稿》对“三性”岗位做出了详细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用工比例。是否符合用工岗位及比例的要求。

  (4)同工同酬。拟上市企业是否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是否符合同工同酬原则,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随着我国走向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能力,企业违法成本将会大幅提高,对拟上市企业的发行上市的进程也会有重大影响。

  徐龙 前瞻IPO咨询项目十部总监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