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扶贫办主任私敛扶贫款被判11年

  • 来源:中国扶贫
  • 关键字:扶贫,法院
  • 发布时间:2014-12-05 09:09

  一位扶贫办主任,如果不把心思放在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上,而是一心想着如何能利用手中的职权谋私利,那么他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我国北方某县,有一位1969年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的扶贫办主任,将自己的手伸向了多笔扶贫资金,最终付出了入狱11年的代价。

  高某某,男,原系我国北方某县扶贫办主任,2013年4月1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该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2014年1月24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08年7月至2011年1月24日,高某某在担任县扶贫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县扶贫办委托县乡镇企业局实施2008年、2009年财政扶贫购置钢制地毯架后续资金项目中,指使项目实施单位采取签订虚假合同、少做多报、虚开税务发票平账等方法,套取钢制地毯架项目剩余扶贫资金169.173万元,将其中的61.38万元占为己有,107.793万元被挪作他用。

  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间,在该县扶贫办委托县乡镇企业局实施2008年度272万元、50万元、45万元购置钢制地毯架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完毕,扶贫项目剩余资金98.673万元用于续建过程中,高某某指使承揽方某贸易公司的艾某某套取98.648万元。之后,高某某安排县扶贫办出纳杨某某将该公司返还的70万元交给县水利局,县水利局以水费的形式上缴给县财政局;10万元作为开发票的税金和好处费给了贸易公司的艾某某;18.648万元挪作他用,共计挪用98.648万元。

  2009年9月至2011年1月24日期间,在该县扶贫办委托县乡镇企业局实施2009年度473万元购置钢制地毯架财政扶贫项目时,在项目执行完毕剩余资金123万元续建过程中,高某某擅自通知承揽方上述贸易公司的艾某某,要求停止制作合同中的202套地毯架,并要求艾某某套取202套钢制地毯架款35.35万元。2009年12月24日,高某某指使艾某某将套取的28.28万元钢制地毯架款存入高某某个人工行卡;2011年1月,高某某让艾某某返还套取的地毯架余款,艾某某给了高某某一张该贸易公司金额为3.1万元、未填写收款人的转账支票。高某某将3.1万元转账支票交给其女儿朱某某,2011年1月24日,朱某某将3.1万元转入其工行卡中,之后,朱某某将3万元交给高某某,1000元自己留下。共计31.38万占为己有,其余的3.97万元挪作他用。

  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25日期间,在该县扶贫办委托县乡镇企业局实施2009年度473万元购置钢制地毯架财政扶贫项目执行完毕,剩余资金续建项目中,高某某擅自通知承揽方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李某某,停止制作合同中的201套地毯架,要求李某某套取201套钢制地毯架款35.175万元。2009年12月25日,李某某按高某某的要求,将套取的30万元钢制地毯架款存入高某某提供的戴某某的农行卡中,2010年4月6日,高某某让戴某某将30万元转入其个人工行卡;其余的5.175万元挪作他用。

  此外,2009年10月至2012年11月,高某某在担任县扶贫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县扶贫办实施扶贫培训项目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扶贫培训项目过程中,以扶贫办跑项目需要用钱为由,指使扶贫办和项目实施单位采取编造虚假培训项目资料、开取税务发票平账的方法,套取国家财政扶贫培训项目资金300.302万元,将其中的55.4145万元占为己有,244.8875万元被挪作他用。

  这其中,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5月期间,在县扶贫办委托A乡实施3万元手工地毯编织扶贫培训项目中,高某某指使该乡套取并返还2万元培训资金用于自己挥霍。

  2010年12月17日至2011年12月8日期间,在县扶贫办委托县职业高中实施2010年度农牧民实用技术新增30万元的培训项目中,高某某指使县职业高中王某某(另案处理)套取返还培训资金20万元。高某某将其中的10万元截留,并于2011年12月8日存入其在乌市办理的建行卡中,另有2万元送给戴某某,让其贴补家用,8万元挪作他用。

  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期间,在县扶贫办实施的2010年度手工地毯编制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两后生学历教育培训、畜牧业技术培训、设施农业技术培训、林果业技术培训合计135万元的常规扶贫培训项目时,高某某指使县扶贫办会计戴某某、出纳杨某某采取以他人名义开培训税务发票、填写现金支票的手段套取扶贫培训资金112.802万元。其中:高某某以用钱为由,让会计戴某某分别于2011年4月17日、4月20日以每次5万元合计10万元打入其妻朱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2011年4月27日,高某某将一张其已签批的3万元的培训费发票交给扶贫办出纳杨某某,领取3万元后将该款贪污;其余的99.802万元被高某某安排用于扶贫办的账外开支。

  2011年3月11日至2011年5月期间,在县扶贫办委托A镇实施2010年度30万元新增培训项目时,高某某指使该镇将项目资金30万元全额套取,在扣除税金1.5855万元后,由镇财务人员努某某将剩余的28.4145万元交给了高某某。其中15万元高某某交给戴某某作为扶贫办账外开支,剩余13.4145万元现金被高某某截留占为己有。

  2012年7月26日至2012年8月14日期间,在县扶贫办委托该县鸿翔装饰店老板罗某某实施2010年两项制度衔接15万元财政扶贫项目时,高某某指使罗某某将拨付的12万元扶贫项目资金全部套取,在扣除1.8万元的税金后,将剩余的10.2万元交给戴某某。后高某某安排戴某某将该10.2万元用于扶贫办的账外开支。

  2011年10月8日至2011年10月底期间,在县扶贫办委托B镇实施2011年度的25万元手工地毯编织技术培训项目中,高某某指使该镇套取返还15万元。之后由镇党委书记戴某将套取的15万元现金交给高某某,高某某将其中3万元占为己有,另外的12万元交给戴某某用于扶贫办账外开支。

  2011年10月10日至2011年12月期间,在县扶贫办委托B乡实施2.5万元边境和山区村贫困农牧民技术培训项目中,高某某指使该乡套取返还2.5万元培训资金,其中,返还2万元现金、5000元核桃。高某某将2万元占为己有,5000元核桃做其他用途。

  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在县扶贫办委托县职业高中实施2011年度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林果业技术培训、两后生学历教育培训、畜牧业技术培训合计67万元的培训项目时,高某某指使县职业高中王某某从中套取返还扶贫培训资金45万元,高某某安排将其中的25万元交给了市级扶贫办、20万元用于县扶贫办的账外开支。

  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期间,在县扶贫办委托C乡实施2011年度20万元的手工地毯编制培训项目时,高某某指使该乡套取返还扶贫培训资金14万元。其中:6万元高某某安排用于县扶贫办的账外开支,8万元付扶贫办购买玉石款。

  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在县扶贫办委托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实施2011年度15万元的设施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时,高某某指使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套取返还扶贫培训资金7万元。这7万元被高某某安排用于县扶贫办的账外开支。

  2012年5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在县扶贫办委托县职业高中实施2012年度手工地毯编制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合计66万元的培训项目时,高某某指使县职业高中王某某套取返还扶贫培训资金30万元,在退还给县职业高中开发票的税金3.5万元后,高某某安排将26.5万元给了市级扶贫办。

  2012月5月9日-2012年11月期间,在县扶贫办委托县畜牧局实施2007年度遗留的16.56万元畜牧业技术培训项目和2012年度25万元畜牧业技术培训项目(山区)项目中,高某某指使县畜牧局套取返还扶贫培训资金10万元。并将其中5万元送给戴某某支付买房费用,另外的5万元被戴某某自行使用。

  另查明,高某某在双规期间,主动上交赃款175.172万元。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某某贪污罪的指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被告人高某某将套取的国家扶贫资金9笔共计116.7945万元占为己有;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指控,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某将国家扶贫资挪用13笔共计352.6805万元。上述两项违法事实成立。

  被告人高某某虽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却利用其职务之便,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编造虚假资料、少做多报、虚开税务发票平帐等方法,将国家扶贫专项资金116.7945万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将国家扶贫专项资金352.6805万元挪作他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且属于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

  被告人高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75.172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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