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存贷比?

  • 来源:中国经济报告
  • 关键字:存贷比,商业银行
  • 发布时间:2015-02-04 09:08

  2014年,中国银行业整体运行保持平稳,但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外部环境方面,一是实体经济调整持续深入,导致银行信用风险不断上升,部分地区已达到相当严重的水平。尽管整体上仍在可承受范围,但相关风险必须高度警惕。二是利率市场化加速,“金融脱媒”趋势越发明显。特别是在负债端,银行存款的分流压力明显增大,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银行业存款增长缓慢,部分月份甚至出现了净减少。内部环境方面,银行业监管不断强化,相关部门对影子银行、同业业务以及理财等进行了规范和清理,对银行形成了较强的约束。此外,2014年9月出台的存款偏离度考核,在未进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便仓促出台,对银行负债及信贷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从未来看,监管当局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银行的各种创新业务进行规范,并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监管要求。此外,还应对不同监管规则(尤其是不同政策部门制定的规则)进行系统的梳理,加强协调,保持监管的一致性,以减少监管套利空间。二是进行逆周期监管创新。目前,监管政策以及银行自身考核对信用风险的过度强调,事实上已经导致银行信贷向偏紧方向发展。对此,我们建议监管部门借鉴国际比较成熟的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在逆周期监管方面进行尝试和创新,在一些对银行行为有着重大影响的政策方面,如存贷比、合意贷款规模、风险容忍度等,根据实体经济的运行情况而保持一定的弹性,并进行动态调整。

  存贷比指标调整

  根据行业变化趋势,监管部门在2014年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监管政策,对银行业同业业务、信贷投向以及理财业务管理制度等,进行了规范性要求。当然,对银行影响最直接和最大的监管改革,还是存贷比指标的调整。

  2014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对存贷比计算的分子、分母的具体项目做出调整,具体是在分子方面扣除了6项内容,在分母方面增加了2项内容。

  所谓存贷比指标,即商业银行存款中有多少可用于发放贷款,目前执行的75%监管上限,意味着银行可以发放的贷款数量不能超过存款的75%。存贷比指标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当时存款不足,银行业发放贷款的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银行业长期处于贷差状态(即存贷比大于100%)。1994年,中国发生了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为抑制银行信贷扩张,1995年颁行的《商业银行法》将存贷比作为银行主要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之一,并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从1998年开始,首先面向国有商业银行实施了这一制度。

  应该说,存贷比指标的出现,不仅适应了宏观调控方面的需要,也为商业银行改革奠定了基础。具体来说,存贷比指标的约束手段,为中国人民银行放松信贷规模控制提供了前提。在存贷比指标推出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1月取消了贷款限额(规模)的控制,转为以间接调控为主,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其中,“自求平衡”的核心就是“以存定贷”,“比例管理”就是按照存贷款比例等九大类比例指标指导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由此,商业银行经营的自主性迅速增大,市场化改革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从2004年之后,随着存贷比下降到75%以下,监管层面对该指标的执行也开始趋于严格。存贷比上限的约束日渐强化,对银行存贷行为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既有正面影响(比如在客观上限制了银行信贷的过度投放,保证了单个机构的流动性稳定),也有负面影响(如对银行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扭曲,“冲时点”行为甚至造成了宏观层面的波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和利率市场化加速,存贷比指标的这种负面影响越发凸显。

  具体而言,在金融创新加速的背景下,银行的负债来源、资产运用日趋多元化,存贷款在负债、资产中的占比不断下降,仅靠存贷款已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同时,随着负债的多元化,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已不限于传统的存款,其他稳定性好、与贷款期限相匹配的负债都可以用于支持信贷投放,仅通过存贷款数量匹配来降低流动性风险的做法越来越失去其原有的意义。由此,存贷比开始从流动性监管的指标逐渐异化成对信贷规模的约束,引发了微观层面的诸多扭曲。

  在我们看来,在银行业内外部环境急剧变化的背景下,存贷比管理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长期内应予以取消。不过,考虑到一些其他原因,要在短期内将其彻底废除,也不现实。其一,目前,75%的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内容。在相关法律修订工作尚未完成之前,难以将其简单取消。其二,替代指标的引入和完善尚需时日。2008年次贷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全新的流动性监管体系,制定了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两个强制指标。中国银监会在巴塞尔协议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于2014年2月颁行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条例(试行)》,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率和存贷比三项强制性指标。从理论上讲,全新的流动性监管体系可以覆盖存贷比的功能。但在实践中,两项新指标的实施效果,还需要较长时间来观察,尚难有定论。在这种情况下贸然完全放弃已有规则,或不利于银行体系的风险防范。而且,对那些业务相对简单,主要侧重于存贷款的小银行(如为数众多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村镇银行等)来说,巴塞尔协议的流动性监管指标过于复杂,实施起来的成本也较高,反而是相对简单的存贷比更加适用。

  贷款偏离度考核

  2014年9月11日,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化解银行业固有的存款“冲时点”行为。《通知》要求银行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了限制,并制定了若干指标对存款偏离度进行测算和评价。与以往出台的政策相比,《通知》最显著的特点是:政策规定具体,针对性极强。其所列举的8种违规吸收存款的行为,即非法返利、高息揽储、中介吸存、延迟支付、以贷开票、以贷转存、理财产品倒存以及同业业务倒存,几乎涵盖了目前业内使用的主要揽储手段。加之针对违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暂停准入等),《通知》的出台对银行的存款管理产生了很强的约束。

  银行业存款“冲时点”是现行制度环境特有的产物,由来已久。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监管环境;二是银行业绩竞争。

  从监管环境来说,存贷比考核是引发银行存款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关于存贷比指标,前文已有详细介绍,在此不再赘述。在75%的存贷比约束下,银行要扩大利润,就必须争取更多的存款。而从监管达标的角度讲,由于贷款期限相对较长,调整难度较大(贴现贷款除外),要满足特定时点上存贷比的要求,拉存款便成为成本较低且相对可行的方法。

  从银行自身的角度来说,相互间的业绩竞赛也是助推“冲时点”的重要诱因。近年来,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资产负债规模、赢利水平以及行业排位等,成为各家银行关注的重点。应该承认,业绩竞赛是市场化程度提高的一种表现,但过度关注短期绩效,也会诱使部分银行利用非正常交易来粉饰报表。尤其是上市银行,由于有中报和年报披露的要求,对6月末和12月末的时点数据尤为关切。

  由于存款仍然是银行业主要的负债来源,加之在存贷比约束下,银行贷款能力严格受制于存款来源。因此,存款偏离度考核对银行存款吸收行为的规范,必然会对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产生巨大的影响。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方面。

  从好的方面说,在更严格的监管约束下,货币、信贷波动幅度将会显著下降,这可以降低银行“冲时点”行为对宏观政策(主要是货币政策)的扰动。此外,由于特定时点上的资金需求被拉长到所有时间段,银行在特定时点上的资金需求波动也会因此下降,单个机构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都会有所降低。

  从不好的方面说,由于《通知》在本质上强化了对存款的监管要求(而不是放松或取消对存款的要求),银行对存款的竞争不仅会继续存在,而且还会变得更加激烈(而不是减弱)。其直接的变化,不过是把银行间的竞争方式从以往的“冲时点”变成了“冲每天”,绝非真正意义上的标本兼治。按照这个逻辑推理,《通知》非但不能降低资金成本,反倒有可能抬高银行存款的总成本,进而对贷款利率产生不利影响,这并不符合化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政策初衷。

  分银行来看,2014年,几乎所有上市银行的存款偏离度均远高于《通知》要求,未来都会有较大的调整压力。相比较而言,大型国有银行因客户基础广泛,存款稳定性相对更好。偏离度监管对特定时点存款竞争行为的限制,对其产生的正面影响或许要更大一些,中型银行面临的挑战则会相对严峻。从实际情况看,2014年第三季度末,银行业存款总量较二季度末出现了净减少,为多年来首次,部分银行下滑的幅度还相当大,这说明存款偏离度考核已经对银行存款产生了较严厉的约束。与此相对应,2014年10月的银行信贷投放和社会融资规模,较之前月份也出现大幅下降,引发了广泛的担忧。

  从这些情况来看,我们认为,作为一个全新的监管指标,存款偏离度考核究竟会对银行产生多大程度的影响,以及银行如何应对,都需密切观察。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利率市场化和银行创新加速的背景下,偏离度考核并没有解决银行违规揽储的根本症结,而且,由于其忽视了市场内在的差异性和波动性,甚至还有可能引发新的问题。我们估计,在未来,该项监管政策的修补和调整将不可避免,而围绕贷存比“存废”的争论应该会越来越激烈。

  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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