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与秦代的“依法治国”

  • 来源:中国经济报告
  • 关键字:理想国,柏拉图,依法治国
  • 发布时间:2015-02-04 09:48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借格劳孔之口讲了一个故事:牧羊人有天走进一道深渊,发现一只可以使自己隐身的戒指,就设法求得国王身边的职位,然后勾引王后,再与她同谋,杀掉国王,夺取王位。格劳孔接着说:“任何一个人—包括正义者—如果能够隐身,即能够做任何事都不被看见因而也不受惩罚,那么他就可能无所不为乃至无恶不作”。正因如此,法律就成为与道德同等甚至更加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社会规范,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都不再是“隐身人”。

  西方的法治传统,可上溯自古希腊的理性主义,而有中国特色的法制传统,则可上溯自战国的法家。

  战国时期,周天子式微,宗法封建无法再一匡天下,权力不断下沉,列国进入全民战争时期,法制遂取代礼治,成为时代主音。需要强调的是,战国时期的法治概念,与今日西方法治概念,小同而大异,不能混为一物。

  战国法家多出于三晋,沈刚伯认为晋人商业发达,故需成文法律以规范社会,陈启天则认为晋既须南与楚长期争霸,又须西抗秦、东御齐,其面临特殊的国际形势,自然需要相应的国内革新,法家由是而兴。陈说当为主因。

  战国时最早变法的是魏文侯,用法家李悝,编次诸国法为《法经》,以定治国标准,一时兴盛。后楚悼王用吴起,“明法审令……要在强兵”,也颇见成效。不过真正的法家大成者,乃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商鞅变法,决非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涵盖了社会、经济、军事及政治的治国总策,其核心是国家尚力、君主尚权,因此唯重耕战而非难其他一切,同时也开了连坐、告密的警察国家之先河。

  及至秦始皇,承孝公、昭王之遗产,在李斯、蒙恬的帮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国家。李斯将法家以法令统治全民的主张推之于极端,竟至焚书坑儒,“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取消道德教化,只以严刑峻法治世。

  到秦二世时,李斯更欲助其将君主权力绝对化。当是时,秦二世问李斯:“吾愿肆志广欲,长享天下而无害,为之奈何?”李斯回答说:“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督责之,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是故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是以明君独断,故权不在臣也。然后能灭仁义之涂,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揜明,内独视听……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所谓督责,无非对内肃反、对外镇反,同时“掩驰说”,钳制一切舆论空间,“灭仁义”,去除一切道德标准。

  这段问答出于《史记》,也许有太史公虚构的成分,也不无对前朝过度批判的嫌疑,但其所反映的推到极致的法家面目,大体不差。

  考法家学说核心,大约可以“法、术、势”三字概之。

  “法”即依靠对所有人皆公开的成文法治国,名义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谓“事断于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壹断于法”。法家充分了解政治无非是惩罚和奖赏的艺术,尤其是惩罚的艺术,故重罚轻赏。法家也想君主守法,但却缺乏有效制约。因此,君主可超然法律之上,随意变更法律,其余人等只有服从的义务,所谓“立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这与现代西方法治精神完全背离,因为在后者看来,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人都应当遵守法律,而这法律的合法性又来自于民众的同意与授权。

  术与势可以合论,无非君主的权术之道。所谓“权势者,人主之独制也”、“权势不可以失人”,如果君主不能强制臣民,则失势;如果君主不能有效控制官僚行政系统,则无术。韩非子讲述的一个故事可为佐证。韩昭侯有次喝大了,睡着了,典冠怕他冻着,就为他披了件衣服。韩昭侯醒后,问是谁为披衣。左右答说:典冠。韩昭侯就同时处罚了典衣与典冠(对典冠的处罚很可能更重,竟至死刑)。处罚典衣,是因为他负责君主的衣服而有疏忽,处罚典冠,则是因为他越职。韩非子对此评论说:“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故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陈言而不当。越官则死,不当则罪。守业其官,所言者贞也,则群臣不得朋党相为矣”。

  法家从国家利益与君主权力出发,依靠“法、术、势”的综合运用,意图打造一个冷酷而强大的帝国。它几乎没有考虑到个人权利与自由,甚至取消了私领域的存在,而法律也沦为君主强制臣民的工具。

  虽然人类学家指出,在人类早期文明社会中制订的法律多较近现代严酷,但法家之严刑,仍令人瞠目。汉沿秦律,虽有修改,仍非常严苛。据《汉书·刑法志》,孝武帝时可判死刑的犯罪事项多达1882条,而可以附比死刑的事项竟多达13472件!法家好用重刑的冷峻哲学,并非基于性恶论,而是基于全民战争时期对匮乏资源的争夺。法家将人视为手段而非目的,因此冷酷无情。即使采取利民措施,也只是因为这样做有利于君主,正如《管子》所云:“上所以爱民者,为用之爱也”。美国学者高道蕴就从秦律中发现,如果罪犯有时被免于处死,不是出于对人权或尊严的关心,而是因为他们被看作是有价值的资源。

  仅靠法家,不足以长久维系帝国统治,秦帝国的灭亡即是明证。萧公权、瞿同祖等多名学者发现,自汉以后,儒法合流,历代君主利用儒家“政以为民”的公理辩护统治合法性,同时按照法家严密控制人民以确保王朝永存之原理以指导行政。如此,道德绝对主义与法律绝对主义连接起来,而将专制政体置于坚实的基础之上。

  以今日眼光识之,古代法家的“依法治国”有其进步成分,比如确立法律应该公开、罪刑相等、不追溯既往等标准。而至少在理论上,君主本人也应该遵守法律,其余各色人等,无论贵族还是庶民,都应无差别地接受法律约束。但是,由于法家强烈的国家主义色彩与去道德化的基调,使得法律最终成为统治者意志和国家利益实现的工具。法家的“依法治国”,只是以法律维持专制统治(rule by law),较之西方诉诸于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法治(rule of law),相去不可以道里计之。

  不过,要求古代法家有今天的法治观念,实在是不情之请,他们所处的时代,根本没有产生法治的可能性。

  在战国与秦代,只能产生法家这样的君主专制学说,其实现也需要两个条件:强大的武力与贤明的君主。没有强大的武力,就无法实现国家统一与日常管控;没有贤明的君主,则势必滥用法、术、势,以致亡国杀身。法家标榜“依法治国”,却饱含依靠暴力而实施人治的意味,注定无法结出法治的果实。

  让我们把目光从上古拉回到现在。2015年1月初,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石永泰在讲辞中说:“法治不是只懂盲目守法,更包括尊重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律条文对人权的保障、执法者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尊重。过分强调民众必须守法而对其他元素避重就轻乃至只字不提,往往是极权政府的特征——热衷于利用法律作为整治民众的工具,而不是用法律约束统治者自己管治的方式”。以此观之,战国及秦代的“依法治国”,或许正是迈向大一统政治格局的早期跳板。

  宋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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