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须谨慎 财产处理纠纷多

  • 来源:广东电视周报
  • 关键字:老人再婚,财产,纠纷
  • 发布时间:2015-03-31 09:36

  近年来,“黄昏恋”的现象愈发普遍。而人们的关注点,主要在于老人再婚后的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问题。许多老年夫妇在结婚之后,又因为财产问题迅速分道扬镳。而老人去世后,配偶与子女的冲突,更是让人遗憾。

  案例1

  七旬老翁被妻子蒙骗

  魏先生和王女士均是再婚,双方于1998年正式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2000年两人把各自的积蓄加在一起,买了一套房。2003年4月,王女士拿出一份已经打印好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给魏先生,协议里说明,如果两人离婚房屋所有权归王女士。王女士要求魏先生在协议上签字,说要考验一下丈夫对这段婚姻是否有诚心。魏先生为了表达对妻子的真情和忠心,就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

  签完协议后几天, 王女士就明确提出要离婚,还让魏先生搬出这套房子。年近七旬的魏先生只得到法院起诉王女士,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自己被妻子蒙骗签了显失公平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妻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自己正常的生活,要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间依法对财产所有进行约定是法律允许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然而此案中,王女士声称考验丈夫的诚意,在丈夫签下财产协议后立即提出离婚,实际上是骗丈夫签下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魏先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此案中, 虽然魏先生因受妻子蒙骗而签订了协议,但却为我们解决再婚后财产关系发生变化问题提供一种思路。即在婚前约定双方财产所有关系。现实生活中,老人再婚后除工资收入外,还有可能取得如住房补贴等数额较大的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使用。因为老人各自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再婚而受到影响,仅仅需要对婚后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即可,通过约定可以做到完全不改变再婚后双方的财产所有权。方式上仅要求以书面形式约定即为有效,当事人自愿也可以到公证处进行财产公证。

  案例2

  再婚妻子与儿女争房产

  老陈是一位退休干部,膝下有一儿一女,工作时和退休后一直和老伴谢某租住在其单位的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里。2000年,谢某去世,陈某失去老伴,生活备感孤独。在儿女的鼓励和支持下,他在经常活动的老年人活动中心认识了刘大妈。刘大妈也有一对子女,但是自己无住处,一直住在儿子家中。相处中,陈某与刘大妈脾性相投,遂于2001年11月结婚。

  再婚后,陈某原单位进行了房改,房屋由住户购买。陈某用婚前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务补贴等共计10万元购买了该房。但是不久陈某在一次交通意外中不幸去世。由于陈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刘大妈和陈某子女操办完老人的丧礼之后,对遗产进行了分割。大家对陈某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产生了争议。

  陈某的子女认为,此房产虽然是婚后购买,但却是陈某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购买的,所以应属于个人财产,此房产在进行遗产分割前,刘大妈无权享有一半的财产权。而刘大妈认为,这套房产是陈某婚后购买的,应当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自己有权先于遗产继承前取得一半的房产所有权。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陈某以自己的婚前财产购买的其婚前承租的住房,购买之后是个人财产。不论是在再婚前购买还是再婚后购买都不影响这套房子是陈某婚前财产的性质。因此这套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全部作为陈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但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为避免再婚老人去世之后产生遗产继承纠纷,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还可将遗嘱进行公证,以确认其法律效力。(来源:老干部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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