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or借款担保你分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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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02 15:20
以房屋买卖协议担保借款的情形在职业放贷中较为普遍。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时,职业放贷人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借款人担保的房屋过户至贷款人的名下以冲抵借款,能否得到支持?下面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解说:
本期案例
2013年11月11日,原告张洋(化名)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张洋以3000万元购买该公司所有的某国际大酒店1—3层房屋,2013年11月12日交房。
超过6个月未交付房屋的,上述合同自动解除,售卖方每月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114万元,直至退还全部房款为止。后张洋按约支付3000万元,但某公司未按期交房,每月支付违约金。
2014年8月16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若2014年9月11日售卖方仍未交房或者退还全部购房款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售卖方应于2014年9月12日前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证。结果,某公司仍未按约履行义务。
2014年12月,张洋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证等。某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意思不是买房,实质是为借款担保,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洋自认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某公司先后共计支付违约金1248万元,某公司于2014年9月、10月通过银行转账3500万元给张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形式上虽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房屋已在双方签约前,即2013年10月29日作为酒店正式开业经营。
张洋购买的房屋第1层为临街独立门面、酒店大厅、精品店,第2层为酒店餐厅,第3层为宴会厅、会议室。某公司将用于酒店经营所必需的重要功能区域房屋单独分解出售,有违常理。
此外,房屋为现房,卖方已具备交付条件,但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到期后,并未有交接房屋的意思表示,卖方反而从合同签订的当月开始向买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还约定由卖方负责人及关联公司对合同履行提供担保,此系列行为明显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故认定双方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判决驳回张洋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重庆捷讯律所事务所王珣律师认为,要辨析是房屋买卖还是借款担保,需从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判断:
1.合同标的物是否有违常理。案涉房屋已被作为酒店营业使用,却单独将第1层的酒店大厅、大堂,第2层的中餐厅、西餐厅,第3层的宴会厅、会议室等单独出售,有违常理。
2.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8151.78平方米,总金额为3000万元,单价仅为每平方米368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双方还约定房屋买卖的所有税费均由出卖方承担,并由卖方负责人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该约定亦与交易习惯不符;此外,合同约定买方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月9000元,而卖方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每月114万元,明显不对等。
3.从履行方式上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为现房,卖方已具备交付条件,但双方在合同签订后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均未要求交付房屋,反而是卖方从签订合同之月起就按月固定支付大额违约金给买方,此亦违背房屋买卖的正常交易习惯。
因此,法院根据上述特征认定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而是借款担保关系。
对名义上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款担保合同的性质认定,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外观下找寻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以真实的意思来进行认定。如果实质是借款担保合同,因此约定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变相约定将担保财产归出借人所有,符合流质契约的要件,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应支持出借人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等诉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以房屋买卖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是一种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应当被命名为后让与担保,并得到承认。它与让与担保的区别在于,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而担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物权;而后让与担保是债务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用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约定若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产转让给债权人,担保权人得就该买卖标的物优先受清偿,实现自己的债权。二者均系担保物权,只是一个是先转移所有权,一个是后转移所有权,其余基本相同,故均应得到认可并规范。
后一种观点突破了物权法定原则,且以房担保本来就有抵押权可以实现此种权能,却另外创设一种担保物权,既破坏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亦因此种担保没有公示制度,易侵害案外真实买房人的权利,故不宜支持此种担保形式。
记者侃案
目前,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的情形越来越普遍,还需注意。此类法律关系中,实际上的出借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利用借款人急需用款的心理,与借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出借人则会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要求判令“卖房人”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名词解释
出借人:
借贷合同中将货币或实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借用人,并在约定期限内接受返还的一方。根据借贷合同性质的不同,分为消费借贷合同的出借人或使用借贷合同的出借人。
担保物权:
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文|兰沫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