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话中国古代的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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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05 17:10
民间借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融资手段,由于其获取资金条件低、手续便捷、资金使用效率高,自古以来便广泛存在。当前,随着金融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和许多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民间借货行为的管理也越来越规范,通过趋利避害,进一步发挥了其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从历史上看,民间借货行为至少在西周时期就已经产生了,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大多数情况下它都是以“高利贷”的形式存在着。
泉府:最早经营借贷的专门机构
借贷是一种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收取利息为目的信用关系,是一种古老的经济形态,在中国起源于何时已不可考,最早的记载是在《周礼》中。据该书《地宫》篇记载:“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贷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也就是说,当时国家设置了“泉府”这样的机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供需,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所谓“泉”,指的是“欲其如泉之流而不滞也”。
根据《周礼》记载,泉府还有经营赊贷的职能:“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息。”百姓遇到祭祀、丧葬等没钱办理,可以向泉府赊款,用于祭祀的10天以内还款、用于丧葬的3个月以内还款都不收利息;而遇到其他经济困难,生产生活周转不开,也可以向泉府贷钱,但要收取一定的利息。泉府是官办机构,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它收取的利息相对较低,虽不算高利贷,但它是古代借贷行为的起源。
子钱家:汉代大商人借线给政府打仗
进入春秋战国,经济不断发展,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加上战争和饥荒,大量面临经济困境的百姓都有借贷的需求,民间借贷行为开始逐渐兴盛。《管子》记载,齐国出现过许多“称贷之家”,资本雄厚,有“贷钱千万、贷粟五千钟”,“受息子民三万家”。这样的机构遍布全国。《史记》记载,“战国四公子”之一的孟尝君曾贷款给薛邑农民,一次就能“得息钱十万”。
历史上第一次民间借货高潮出现在汉代,据范文澜《中国通史》,“凡是大工商业主尤其是大子钱家大囤积商,正当商人每年取息十分之二,高利贷囤积商取利息至少是十分之三,有时竟取十倍。”
所谓“子钱家”,就是高利贷商人,当时比较出名的有长安的樊嘉、王孙卿,洛阳的张长叔、薛子仲,成都的罗氏、临淄的伟氏等,资本动辄几千万乃至上亿钱。“钱”是汉代的基本货币单位,太平年景一石谷物的价格通常在30钱至50钱之间,可见这些子钱家实力多么雄厚。
汉代最有名的子钱家是汉景帝时长安的无盐氏。《史记》记载,当时爆发了“七国之乱”,政府要平息叛乱但财政困难,向子钱家们借钱,“子钱家以侯邑国在关东,成败未决,莫肯与”,而无盐氏借给了政府1000金,约定“其息什之”,也就是利息按本金的10倍计算。结果“七国之乱”平定了,政府兑现约定,按照10倍的利率归还了本息。
长生库:僧人成为典当行的先驱
佛教自汉代传入中国即得到了快速发展,初期坚持苦修,化缘所得只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南北朝以后不少统治者皈依佛教,带动了佛教的兴盛,寺院得到了大量的赏赐和布施,不仅有一般财物,还有土地等,成为一个经济体。北魏迁都洛阳后,甚至出现了“寺夺民居,三分且一”的局面。
寺院开始从事商业活动,由于其拥有政治上的便利和享有免税权,不少寺院经济实力很强,他们不局限于一般的耕种、收租行为,还经营起了典当业。《南齐书》记载,有一个叫褚澄的官员,其兄曾把一件“白貂坐褥”抵押给寺院,后来他花了1.1万钱的巨款才把它赎回。《北齐书》还记载,北齐僧人道研资产丰厚,大量经办高利贷业务,范围遍及一郡,对借钱不还的人他还能调动官府势力帮自己追讨。敦煌有个净土寺,根据敦煌文献的记录,某一年其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一来自于高利贷。
寺院经办高利贷,一般是以善男信女们供奉的香火钱为资本开办质押贷款业务,急需用钱的人把衣物、首饰甚至农具等有实用价值又耐存放的物品拿来抵押,到期归还本息,这其实是最早的典当业务。开办这种业务的地方到了宋代有了一个专门的名称——长生库。陆游在《老学庵笔记》中曾批评说:“今僧寺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至为鄙恶。”
京债:唐朝官员借钱去上任
唐朝公务员的待遇不高,尤其是大量中下级官员,生活一般都谈不上富裕,像白居易辛苦攒了十来年俸禄仍买不起长安的房子。而唐代官员又存在大量“轮岗”和“异地任职”,往往干不了几年就得换地方,不仅居无定所,而且需要额外支出不少“安家费”。
有的官员要去很远的地方上任,甚至拿不出路费,只得借高利贷。《旧唐书》记载:“又赴选官人多京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罔不由此。”这里揭示了京债比一般高利货更大的危害,那就是这些官员为了还钱,到任后往往加倍搜刮,危害社会。
京债这种高利贷形式在唐代以后继续存在,明清之际还出现了专门经营京债的机构—账局,经营者有贵族、官吏、商人和其他富人,客户主要是因赴考、赴选、在京候选、赴任而借债的士人或官员。《醒世姻缘传》里有晁秀才“选了这等美缺,那些放京债的人每日不离门缠扰”。赵翼《陔馀丛考》也有记载:“至近代京债之例,富人挟赀往京师,遇月选官之不能出京者,量其地之远近,缺之丰啬,或七八十两作百两,谓之扣头,甚至有四扣、五扣者,其取利最重。”
行钱:宋代从事借贷行为的中间人
宋代是一个经济大发展的时期,高利贷业务也更加兴旺,不仅有私营的交子铺、交引铺、钱引铺等高利贷机构,还有官营的放贷机构交子务、交子会。有信用贷款,还有抵押贷款。抵押物可以是田契、地契以及金银珠宝,甚至还出现过拿妻女进行“抵押”的情况。
宋代还出现了专门从事借贷行为的中间人——行钱。宋人廉布《清尊录》记载:“凡富人以钱委人,权其出入,而取其半息,谓之行钱。”根据这个记载,行钱主要充当有钱人的委托人,专门经营放贷业务,可以得到利息的50%作为“中介费”。但行钱的社会地位不高,《清尊录》还记载:“富人视行钱如部曲也。或过行钱之家,设特位置酒,妇人出劝,主人乃立侍,富人逊谢,强令坐再三,乃敢就位。”
羊羔利:元代剥削最严重的高利贷高利贷的利率当然比较高,但像无盐氏那种1000%的情况只是罕见的个案,大部分情况下年利率保持在30%-50%之间,达到100%的所谓“年利倍称”,基本上是一般高利贷的极限了,而这个水平在元代则比较普遍。
元代还有一种“羊羔利”,因其约定在羊产羔时本利对收而得名。《元史》记载:“官民贷回鹘金偿官者,岁加倍,名羊羔息。”这种高利贷不仅年利率高达100%,而且次年转息为本,本再生息,息又生本,所谓“利滚利”,农民一旦借了这种高利贷,无不“破家散族”。《元史》记载:“州郡长吏多借贾人银以偿官,息累数倍,曰羊羔儿利,至奴其妻子,犹不足偿。”关汉卿《救风尘》里有“干家的乾落得淘闲气,买虚的看取些羊羔利”,赵翼《水车十百戽田水入河》诗中写道:“绝似贫人还宿债,羊羔利较本钱多。”
历代对高利贷的限制和打击民间借货行为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需求,但利率过高时不仅容易加重借贷者的经济负担,而且还会激化社会矛盾。历代统治者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从规范借贷过程、打击非法行为入手制定了不少政策。
在规范借贷过程方面,主要是限定利率水平。《汉书》记载汉武帝时陵乡侯刘沂“坐贷谷息过律,免”,说明当时已经制定了借贷的利率上限标准。王莽改革一切师法古制,把西周设置泉府的一套政策基本照搬过来,赊钱免息,贷款利率规定为“无过岁什一”,即年利率不超过10%。从有限的史料可以看到,唐开元年间、宋庆元年间均专门规定过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标准,一般不超过月息四分,明清时代规定的标准一般为月息三分。
在打击非法行为方面,法律对规定范围内的借贷行为予以承认和保护,超过的予以制裁,如《大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
除此之外,各代还采本刊资料图
取一些其他临时措施校正高利贷带来的弊病,如王莽改革中设立官营借贷机构,以较低利率向贫困农户贷款;王安石变法中推出的“青苗法”,重要的一点就是农户在青黄不接时可以向国家借贷;元太宗时期针对过高利率造成的严重问题,曾经规定由国家代偿一部分因支付赋税而借的高贷款。尽管这些措施在实行过程中都遇到了不少问题,也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但可以算作为解决高利贷问题而采取的积极措施吧。
陈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