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

  • 来源:新楼市
  • 关键字:住房公积金,法院,财产所有权
  • 发布时间:2016-02-02 17:49

  大家都知道用公积金购买住房很划算,因此缴纳住房公积金时相当积极,但是很多人有疑问,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这也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

  下面,本文将通过对一则实际案例的分析为大家找寻答案。

  本期案例

  2013年4月30日,江某因怀疑其儿子被人绑架,遂用刀将徐某捅死,作案过程中徐某邻居任某出面制止,亦被江某捅成重伤,江某随即被抓获。

  该案审理过程中查明,江某自2001年至案发前因患有“分裂样精神病”先后六次入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江某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江某强制医疗。

  经法院判决,被告江某父母和妻子作为江某的监护人,共同赔偿死者徐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9万元,赔偿受害人任某人身损害赔偿金4.6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得,被执行人江某科系某盐业公司职工(临近退休),有个人住房公积金八万余元。2014年2月12日,法院以留置的方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送达执行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划拨江某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公积金余额及后续部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于2014年3月12日向法院递交异议书,表示其无权对江某科公积金进行协助冻结、划拨。

  2014年3月17日,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异议。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公民的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个人财产予以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无协助执行义务?

  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具有可执行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存在协助义务。住房公积金具有显著的政策“保障性”特点,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需要,其提取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限制性,因此住房公积金不应当成为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

  另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可强制执行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法定的协助执行义务。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属于该个人,且2011年住建部已经放开了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

  本期律师 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 胡亮

  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胡亮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就财产所有权而言,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个人财产,法院执行过程可予以冻结、划拨。单位和职工个人有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对于作为江某科个人财产的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其次,从住房公积金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立法目的并非阻碍法院强制执行。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积金管理部门擅自挪用或所有人随意使用住房公积金,从而保障公民住房安全,防止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出现,并不在于排除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进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效力位阶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因此,对被执行人江某科住房公积金的冻结、划拨没有法律上的阻力。

  再次,住房公积金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的特点,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执行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在禁止性规定之列,不同于社会保险基金具有显著的人身保障性。

  最后,从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住房公积金具有可执行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属于应然的协助执行单位。2015年1月,住建部等三部门发文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作为公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其性质虽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其客观上确实担负着管理公民住房公积金储蓄的职能,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其有法定义务必须协助办理。

  记者侃案

  当下,社会诚信体系有待完善,道德滑坡现象日益严重,“执行难”已经成为亟待根治的司法“顽疾”,如果对于属于“老赖”个人财产的住房公积金尚不能执行,不仅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名词解释

  住房公积金: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

  文|兰沫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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