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道夫判了150年,王益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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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7-06 10:04
150年,这个超乎国内投资者思维惯性的刑罚期限,在2009年上半年的最后一天,给了我们对证券违法犯罪者一个新的量刑想像空间。
北京时间6月30日,世界金融历史上最大的金融欺诈案主犯、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前主席伯纳德?麦道夫被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判处150年监禁,现年71岁的他将在监狱里度过余生。
在我们看来,麦道夫这些年之所以能够行骗成功,与套在他头上的“官方”光环显然关系密切。而近些年,国内证券市场的一些违法违规案件也越来越多与证券监管部门有关。
150年监禁是轻是重?
麦道夫的世纪“庞氏骗局”,是史上最大型和复杂的金融骗案,甚至迫使数名投资人自杀,其涉案金额超过600亿美元。
自去年12月这一骗局被揭发后,案件历经半年审讯和其他法律程序。今年的3月12日,麦道夫在纽约曼哈顿联邦地区法院出庭时,接受了检方11项犯罪指控,其中包括证券欺诈、洗钱、伪证等。
从判决结果看,想必很多不了解美国法律的中国人,一定会感到吃惊,也一定会讨论这样一个问题:150年监禁,轻了还是重了?毕竟,这样一个判罚,有点脱离我们的想像空间。
其实,这正体现了中西方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很多西方国家认为,人的生命权高于财产权,所以许多年前就废除了死刑。对于所有刑事犯罪,均采取并科原则,即将一人所犯数罪所判处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
比如麦道夫触犯11项罪名,他所判150年的刑期就是由每个罪名的刑期简单相加而得出的。
这一点,与我国的刑法规定截然不同。我国刑法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对于特别严重的犯罪,包括经济犯罪,可以直接判处死刑。
此外,限制加重是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所以,在中国不会出现150年这样的夸张年限。按我国刑法的原则,如果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
麦道夫所犯下的罪行如果从一些国家的社会公正来看,判处其死刑也许并不为过。但美国法院却判处其150年监禁,这可能就是考虑到麦道夫的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内在性质上的统一性。
尽管美国也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但是对于经济犯罪却主要以监禁和罚金来实现刑罪均衡,而且经济犯罪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
姑且不论麦道夫的年龄,就是判一个刚出生的人150年监禁,实际上也是判处其无期徒刑,同时,还让罪犯每日都产生负罪感。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150年的监禁对麦道夫而言胜过判处死刑。
确保对市场有效监管
其实,翻看去年末以来有关麦道夫的报道,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其骗局并不高明。与国内的高息揽储相似,麦道夫的骗术实质就是拆东墙补西墙,许诺客户每月高额的回报,并且利用传销的手法发展客户。而且,过去的十多年时间中,对于麦道夫投资策略的质疑也不绝于耳。
1992年,《华尔街日报》在一篇报道中即对麦道夫进行质疑。
同时,针对1982年~1992年麦道夫基金每年回报13.5%~20%的离奇事实,《巴伦周刊》策动三位权威期权策略师对麦氏投资模型进行反向工程演绎分析,得出了其无法得到上述“卓越”收益数据的结论。
但无奈的是,这个结论被当时处于强势的麦道夫以“私人策略无法详细说明”而掩盖。
1999年,金融分析师哈里?马可波罗斯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检举麦道夫不可能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利润的事实,而且举报行动持续了9年,但一直没有引起SEC的高度关注。
媒体监督、行业内部监督的无效,进一步让人们开始反思,像美国这么发达的一个金融体系里面,怎么也会爆发出这么大的一件事情。这一令人难以置信的骗局背后,暴露的是从美国监管者到投资者的一系列问题。
在我们看来,监管该怎么落实到位,尤其是确保对市场的有效监管,无论对美国还是中国的监管部门,都至关重要。
举例来说,目前国内的私募基金等一些新的投资品种很多,领域也很开阔,但有关私募基金的立法迟迟都未出台。
从投资角度来看,进一步增加政府的监管,仔细地制定一些政策,增加相关行业的透明度,并要求那些公司定期地提供报表,将能很大地降低犯罪事件发生。
多晒“太阳”以儆效尤
我们认为,在一个运转良性的资本市场中,监管层需要做好三件事:第一,制定一个相对完善的游戏规则;第二,确保这些规则得以实施;第三,对违背规则的机构、个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惩罚。
从麦道夫被判150年看,目前国内的惩罚机制显然与之不是差之毫厘。
麦道夫这么些年之所以能够行骗成功,与套在他头上的光环显然关系密切,他不仅是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主席,也是SEC的顾问。有了这些伪装,自然行事极为便利。
而近些年,国内证券市场也出现了一个新迹象,就是一些违法违规案件开始向证券监管部门倾斜。
广为人知的是,今年初中国证监会前副主席王益因涉嫌受贿罪被批捕。实际上,在王益之前,已经约有7名的证监会官员被捕,包括发行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王小石、发行部副主任刘明、上市部副处长钟志伟、上市部副主任鲁晓龙等等。
这些坠落的官员,大都集中在两个要害部门--发行部和上市部。在中国特有的发行体制下,很久以来,这两个部门几乎都决定着企业能否获得巨大的融资机会,许多时候,这一机会对企业来说就是生与死的“分水岭”。
在我们看来,让证券大员多晒晒太阳十分有必要(详见本报2009年6月15日第57期C7版《请让证券大员多晒晒太阳》一文)。一个又一个王益因何获罪,罪在何处,有关部门在事件尘埃落定之后,都应该给全社会一个完整而清晰的脉络和答案,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相反,如果类似案件,只是让社会获知只言片语,或者只是看到媒体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才得到的一些零碎的信息,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者依然会大有人在。
……
北京时间6月30日,世界金融历史上最大的金融欺诈案主犯、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前主席伯纳德?麦道夫被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判处150年监禁,现年71岁的他将在监狱里度过余生。
在我们看来,麦道夫这些年之所以能够行骗成功,与套在他头上的“官方”光环显然关系密切。而近些年,国内证券市场的一些违法违规案件也越来越多与证券监管部门有关。
150年监禁是轻是重?
麦道夫的世纪“庞氏骗局”,是史上最大型和复杂的金融骗案,甚至迫使数名投资人自杀,其涉案金额超过600亿美元。
自去年12月这一骗局被揭发后,案件历经半年审讯和其他法律程序。今年的3月12日,麦道夫在纽约曼哈顿联邦地区法院出庭时,接受了检方11项犯罪指控,其中包括证券欺诈、洗钱、伪证等。
从判决结果看,想必很多不了解美国法律的中国人,一定会感到吃惊,也一定会讨论这样一个问题:150年监禁,轻了还是重了?毕竟,这样一个判罚,有点脱离我们的想像空间。
其实,这正体现了中西方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很多西方国家认为,人的生命权高于财产权,所以许多年前就废除了死刑。对于所有刑事犯罪,均采取并科原则,即将一人所犯数罪所判处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
比如麦道夫触犯11项罪名,他所判150年的刑期就是由每个罪名的刑期简单相加而得出的。
这一点,与我国的刑法规定截然不同。我国刑法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对于特别严重的犯罪,包括经济犯罪,可以直接判处死刑。
此外,限制加重是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所以,在中国不会出现150年这样的夸张年限。按我国刑法的原则,如果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
麦道夫所犯下的罪行如果从一些国家的社会公正来看,判处其死刑也许并不为过。但美国法院却判处其150年监禁,这可能就是考虑到麦道夫的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内在性质上的统一性。
尽管美国也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但是对于经济犯罪却主要以监禁和罚金来实现刑罪均衡,而且经济犯罪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
姑且不论麦道夫的年龄,就是判一个刚出生的人150年监禁,实际上也是判处其无期徒刑,同时,还让罪犯每日都产生负罪感。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150年的监禁对麦道夫而言胜过判处死刑。
确保对市场有效监管
其实,翻看去年末以来有关麦道夫的报道,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其骗局并不高明。与国内的高息揽储相似,麦道夫的骗术实质就是拆东墙补西墙,许诺客户每月高额的回报,并且利用传销的手法发展客户。而且,过去的十多年时间中,对于麦道夫投资策略的质疑也不绝于耳。
1992年,《华尔街日报》在一篇报道中即对麦道夫进行质疑。
同时,针对1982年~1992年麦道夫基金每年回报13.5%~20%的离奇事实,《巴伦周刊》策动三位权威期权策略师对麦氏投资模型进行反向工程演绎分析,得出了其无法得到上述“卓越”收益数据的结论。
但无奈的是,这个结论被当时处于强势的麦道夫以“私人策略无法详细说明”而掩盖。
1999年,金融分析师哈里?马可波罗斯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检举麦道夫不可能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利润的事实,而且举报行动持续了9年,但一直没有引起SEC的高度关注。
媒体监督、行业内部监督的无效,进一步让人们开始反思,像美国这么发达的一个金融体系里面,怎么也会爆发出这么大的一件事情。这一令人难以置信的骗局背后,暴露的是从美国监管者到投资者的一系列问题。
在我们看来,监管该怎么落实到位,尤其是确保对市场的有效监管,无论对美国还是中国的监管部门,都至关重要。
举例来说,目前国内的私募基金等一些新的投资品种很多,领域也很开阔,但有关私募基金的立法迟迟都未出台。
从投资角度来看,进一步增加政府的监管,仔细地制定一些政策,增加相关行业的透明度,并要求那些公司定期地提供报表,将能很大地降低犯罪事件发生。
多晒“太阳”以儆效尤
我们认为,在一个运转良性的资本市场中,监管层需要做好三件事:第一,制定一个相对完善的游戏规则;第二,确保这些规则得以实施;第三,对违背规则的机构、个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惩罚。
从麦道夫被判150年看,目前国内的惩罚机制显然与之不是差之毫厘。
麦道夫这么些年之所以能够行骗成功,与套在他头上的光环显然关系密切,他不仅是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主席,也是SEC的顾问。有了这些伪装,自然行事极为便利。
而近些年,国内证券市场也出现了一个新迹象,就是一些违法违规案件开始向证券监管部门倾斜。
广为人知的是,今年初中国证监会前副主席王益因涉嫌受贿罪被批捕。实际上,在王益之前,已经约有7名的证监会官员被捕,包括发行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王小石、发行部副主任刘明、上市部副处长钟志伟、上市部副主任鲁晓龙等等。
这些坠落的官员,大都集中在两个要害部门--发行部和上市部。在中国特有的发行体制下,很久以来,这两个部门几乎都决定着企业能否获得巨大的融资机会,许多时候,这一机会对企业来说就是生与死的“分水岭”。
在我们看来,让证券大员多晒晒太阳十分有必要(详见本报2009年6月15日第57期C7版《请让证券大员多晒晒太阳》一文)。一个又一个王益因何获罪,罪在何处,有关部门在事件尘埃落定之后,都应该给全社会一个完整而清晰的脉络和答案,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相反,如果类似案件,只是让社会获知只言片语,或者只是看到媒体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才得到的一些零碎的信息,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者依然会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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