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展、广发行:同省兄弟缘何不同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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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7-06 10:21
正当沸沸扬扬的“深平恋”闯关之时,广东发展银行却爆出管理层大地震。
同为外资入股的“老乡”,同是洋行长“执政”,两家银行迥异的命运引发业界关注。不同命运背后不同的股权结构和不同股东产生的不同结果,再次引发出对金融业监管、公司治理理念讨论和金融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反思话题。
高调“深平恋”与广发地震
6月12日,一纸《股份认购合同》让深发展与平安交易的猜想尘埃落定:平安寿险以每股18.26元认购深发展非公开发行不少于3.7亿股,但不超过5.85亿股的股份。与此同时,平安将在不迟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收购目前深发展第一大股东新桥投资所持的深发展16.76%的股份。
交易完成后,平安集团合计持有不超过深发展增发后总股本的30%,成为其新的第一大股东。
“新桥入主之后,深发展确实发生了很大变化。”某投行分析师称。数据显示,在“银行医生”新桥进入后的5年里,深发展进行了非常成功的改革。总资产5年间增长了1.6倍至5200亿元,不良贷款率仅为0.61%,拨备覆盖率为130%。
“目前,深发展正处于其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一位合资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表示。
联合证券的分析报告指出,新桥组成的务实管理层,使深发展在资产和负债管理方面更主动,利润、资产质量等指标大幅改善。新桥不甘成为被动投资者,充分发挥了控股股东的作用。
在深发展欢天喜地准备“婚娶”之时,广发行却传出高层变动。
6月24日,广发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兼首席整合官王新因涉嫌贪污被当地检察机关带走,与王新同时被捕的还有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雷达。此前几天,广发行董事长李若虹以健康原因和配合上级要求调动提出辞职,原中行北京分行行长董建岳接任。
这已不是广发行第一次高管地震。2008年5月,广发行高管团队11名来自花旗集团的高管有5位离开。
2006年12月,广发行新任行长辛迈豪以《广东发展银行成长与改制》为题的新五年计划,并未得到各方股东的认可。此后几年,不断传出广发行内部意见的冲突,股东、董事会层面的纷争,这种冲突甚至渗透到公司管理层面的矛盾与摩擦,形成各自为政的山头对垒。也不难解释为何在一个豪华外籍团队的管治下,仍然爆出股东之一国寿的派出代表王新涉嫌贪污事件。
实际上,广发行资产质量已有所改善。截至去年底,不良贷款率从2006年的5.8%下降至2.9%。截至2009年4月底,资本充足率为11.6%,但与近几年中国银行业的变化相比,广发行的变革来得太晚、太慢。
近日,广发行长沙分行已获监管批准,但这是其2003年以来获准新设的首个分行网点。
股权结构路径
同为生于南粤的商业银行,共有与外资接触的特殊经历,但深发展与广发行的不同际遇让人深思。
“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股权结构,新桥是深发展压倒性优势的第一大股东,拥有实实在在的话语权。反观广发行,花旗、国寿、国家电网持股均为20%,并列第一大股东,彼此权力均衡,但又可能谁也无法作为,这种股权和体制设计上存在先天不足。”一位银行业分析师称。
广东省银监局一位人士认为,新桥帮深发展建立了一个专业的管理团队,而广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职责不清,内部人控制明显,即使花旗按合同拥有7年的独家管理权,但其表现仍然令人失望。
在广发行,对“花旗想把广发行变成花旗分行”的指责一直不断。2007年9月,原广发行副行长郭小平更对外宣称,其对花旗重组带领广发走出困境正由“充满信心”到“逐渐丧失信心”再到“没有信心”。
“3个和尚没水喝,广发的情形大抵这样,谁也无法捏合起一个统一的广发出来。”一位业内人士称。
一直被评为最佳商业银行的招商银行,20多年来,其控制权和管理权一直紧紧控制在香港招商局手中,经营管理、资产质量和业务创新一直走在中国银行业前列。即使发生主要领导变动,招行的经营始终非常稳健,发展具有可持续性。招行恰恰也是拥有一个负责、实力雄厚、有经管能力的绝对控股股东。
金融大股东之辩
股权结构均衡化的好处在于可以有效防止大股东侵占、挪用等破坏公司治理的行为,但在现实中,其弊处是不同股东对权力、发展目标、长度策略认识不一致,容易形成股东对立,不能形成决策中心,影响决策效率。
中国几大国有上市银行如工行、建行、中行、交行等都是单一大股东,国有股东占据绝对控股地位。这样的股权结构在金融危机期间显示了不一般的意义:负责任的大股东会站出来,维持市场稳定。中央汇金就扮演了这一角色。
中国证监会对券商的监管也曾积极倡导股权分散,但在2003~2005年的券商倒闭潮中,由绝对大股东控股的问题券商如中信、光大、国泰君安等,其控股股东在很短时间里及时完成注资,保证了券商经营和财务稳定。相反,股权分散的券商如南方、汉唐等数十家券商,却找不到大股东牵头注资,最后只能由国家财政买单。
证监会对券商的监管策略由此改变,允许大股东可以高比例持股,甚至达到100%。
“良好的公司治理不在于大股东股权比例的多寡。”香港一位公司治理专家表示,“重要的是能否遵循公司治理的规范,通过严格的治理程序,让股东的意愿形成整体的合力。”
“不能一味认定股权分散的好处和一股独大的缺点,也应该看到负责任的大股东的重要性。最重要的是,监管理念不应该只认定一种模式。”中国人民大学一位金融学教授说。
反观国际监管法规,几乎各国金融业监管部门除因保护本国利益对外资股权有所限制外,基本都不对金融企业的股权比例有任何限制。麦肯锡一位专家接受采访时表示:“单一股东或群体股东的股权比例大小,不应是人为划分或行政指令的方式确定,应由市场机制自然形成,金融投资者会根据自身财力和管控能力来决定。对于一些实力较强、透明度高、管理能力较好的控股股东,大比例控股其投资的金融企业,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起到政府和控股股东双重监管作用,但同时,多数监管部门也会要求控股公司提供报表纳入动态监控。”
一股独大还是股权分散,金融机构股权比例看似没有最好或固定的模式,多种模式并存由市场来决定,或许是未来监管的一个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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