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家的黄昏

  • 来源:互联网周刊
  • 关键字:著作家,黄昏
  • 发布时间:2011-04-26 16:00
  互联网是著作家们的黄昏。

  最近,从前沿传来最新信息,美国本季DVD销量榜前20名销售总额同比下跌了40%。这样的消息并不令人感到意外。回想起著作家们近段时间的折腾,先是鼓吹视频版权,接着又控告网站侵权,最后换来这样的结果,不禁让人感到,著作家的折腾,可能只是一种回光返照。他们最红火的时代,正在成为过去。

  这不是由于著作家们的才能下降了,而是由于互联网上长尾化、服务化、开放化与交互化四大趋势,使传统著作权的套路已经式微。著作家们希望以不变应万变,但这一回恐怕由不得他们。

  观察历史,人们可以得出一个一般的结论。无论唐诗宋词元曲,任何一个时代著作的兴衰,都与媒介的介质相关。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介质,要求何种著作形式兴,何种著作形式衰。这不仅与著作家本人有关,也与“内容为王”产业的商业判断有关。

  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四种解构著作家传统优势的趋势,看一看著作家逆历史潮流而动,为何总是劳而无功,正确的应对之策该是什么。

  长尾化使著作家的精英度优势不再

  著作家目前面对数字化、网络化,本能的反应是强化自身既有的特权。而这种特权的基础,是自身特有的精英地位。精英化的作家希望这种特权不受媒介形式、商业形势变化的削弱。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违背事情基本面的行动。事实是,由于互联网的出现,精英化的生产方式本身,已经被解构;寄生于这种生产方式的特权,也将趋于衰落。

  著作家可能只是从表面上解读作品上网这件事。以为只是把作品从网下搬到网上。但是他们没有看出一个惊人的变化,这就是市场对精英度的反应,发生了不同于上个时代的逆转。

  表1是多年前一个市场统计。同是销售DVD,仅仅是由于网上与网下不同,所选品种发生了质变。网下经营的Block Buster进货多是排名前100的热门货(占68%);而著名的网上经营者Netflix却故意选择排名100后的冷门货(占62%)。原因在于,网上货架可以无限延长,因此针对小众的产品,成为高附加值且成本可承受的。显然,如果Netflix选热门货,反而要亏,才会采取这样的对策。

  按这种趋势,美国DVD销量榜前20名销售总额同比下跌40%,就成为合情合理的现象。沿这种趋势发展,会导致以往围绕精英度的竞争,转向围绕话语权的竞争。精英度的特点是“单一品种,大规模”生产,少数精英的产品,拥有大多数读者;话语权的特点是“小批量,多品种”生产,多数草根的分散的话语,分别契合不同人的不同语境。微博只有140字,胜出者可能不是精英,而是那些善于抓住当下、此在价值的各种“客”(博客、播客……等)。

  服务化要求创意经济从服务中得到回报

  著作家所强化的传统著作权,核心特点是用规范物质的方式,来规范文化的权利。它更适合产品业,或著作“制造业”的运作方式。互联网极大降低了作品传播成本,客观上驱动小生产的产品形态的著作方式,越来越转向采用社会化服务业的方式来做。

  互联网出现了一种驱动制造业向服务业转变的力量,典型的是云计算,其理念是产品免费,而服务收费(SaaS)。对文化产业来说,则是驱动文化产品产业,向文化服务产业方向发展。将来作为产品的著作,可能是免费的;但可以通过派生的服务收费。日本动漫产业早在几十年前,就出现了这种趋势。例如,围绕机器猫,派生出3700多种产品和服务。我国近来流行的喜羊羊与灰太狼,也开发出许多衍生产品和服务。

  同时,云计算要求服务业本身升级为基于基础设施的服务(IaaS),基于平台的服务(PaaS),著作权的小生产方式,也将越来越让位于有服务架构的大生产的方式。迪斯尼作为一种平台经营的方式,将来会越来越流行。著作家除非不想以产业方式经营作品,否则就要适应服务业的发展方式。

  开放化驱使版权模式多元化

  许多被误读为侵权的事件反复出现,有几方面原因,首先是人们的观念跟不上先进生产力发展,不能与时俱进跟上互联网带来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开放共享的潮流,所以把开放共享当侵权;其次,生产关系和法律法规没及时调整以保护互联网这种新的生产力,导致一些作家企图用落后的生产关系阻碍先进生产力发展。

  传统的版权是一种封闭的产权方式,要求拥有一切权利,这不适于对知识产品的多种多样的开发与利用。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与Copyright相对的Copyleft兴起。版权从最为封闭的形式,到最为开放的形式,中间形成一系列过渡的制度设计,极大地丰富了版权的实现形式。例如开放源代码运动,明确规定了公共代码与商用代码的不同权利,使同一个软件具有了复合形态的产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知识生产会高度复杂化,将“高度编码/未编码”与“具体/抽象”两个维度交叉起来,可以将知识区分为技术知识、科学知识、审美知识、手工艺知识;将“已编码/未编码”与“未扩散/扩散”两个维度交叉起来,可以把知识区分为专有知识、公共知识、个人知识、常识知识;将“抽象/具体”与“未扩散/扩散”维度交叉起来,可以把知识区分为秘密知识、科学知识、局部知识、主题知识。传统知识经济以及知识产权体系,不能覆盖这些知识领域的绝大部分;而以创意、个性化为特征的新的知识形态和知识领域,如创意经济、博客、人工智能的发展,迫切要求为新的增长领域立法。

  将来的知识保护,将趋向复杂的平衡。形成复杂的规则,例如:隐性知识主要通过共享机制激发价值,显性知识主要通过垄断知识的“产权”机制来保护。显性知识也可以通过自由版权,以“自由”的方式发展。将隐性知识作为基础知识,在与商业应用分离基础上共享。自由版权要求基础知识共享,而增值应用知识可以交由知识产权来保护。作为公共资源的知识资源,需要社会共享。将公共资源与专有知识分离,后者主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等等。

  作家现在所声称的网络侵权,显然把问题简单化了。如果死抱着旧生产力条件下形成的规则不放,就可能成为技术革命的绊脚石。而旧的规则所能保护的利益,同新的利益的大饼相比,将日益显得边缘化。

  交互化将融解作者的权利

  互联网最终会推动生产消费一体化的实现,对文化产品也是这样。

  从技术上说,互联网的交互性质决定了未来的作品,更多将是作者与读者互动生成,而不为作者一家专属。

  从文化自身来说,现代诠释学早已揭示了文本的意义属性。罗兰.巴特主张“作者已死”也许稍显过分,而耀斯的接受理论则为互联网的发展所证实。著作家的黄昏,从根本上说,源自伽达默尔所说的意义循环。

  在互联网条件下,把大众简单当作听众和市场的时代已经过去。互联网正唤醒草根,精英知识分子要适应时代,转变方式,努力适应协同共享方式创新知识。如果一味孤芳自赏,自娱自乐,就会成为新时代的遗老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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