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夫人“股神”的制度缺失

  当下是一个“股神”辈出的年代。尤其是那些与权力沾亲带故的非职业投资人,更是骁勇善战、所向披靡,其显赫的业绩让一批在股市里打滚十多年的职业投资人自叹弗如。

  媒体近期报道的江苏无锡市总工会干部学校任职的女教师安某,2006年开始,只轻松做了两单,先后合计投入549万,就获得6000多万元惊人的高回报。

  安某的股市投资故事根本说不上传奇,但几乎所有投资人皆无法企及。她是在当地两家公司上市之前,提前入股,然后等其上市后沽出套现。第一家是2006年11月持股东华能源398.4万股,2008年3月在中小板上市,解禁后数次减持与剩余持股的账面价值,累计约为3748万元。第二单是3年前投资429万元获得吉鑫科技132万股原始股,5月6日,该公司在沪市主板上市,若以上市首日收盘价计,如今其账面价值已飙升至2636万元。

  安某的“股神”之路,全因其丈夫系当地一间国有大银行的支行长,拥有信贷大权,尤其是吉鑫科技与该支行有着明确的信贷关系。有指该行长夫人入股吉鑫科技之后,其丈夫所在的支行即加大了对该公司的信贷支持,并有明确及不菲的数额纪录。

  近日还听闻,此事的管辖地江苏证监局已经表态将要查处此事,但却遭遇相关法律方面的明显缺失与尴尬,因为该行长两公婆皆不是证券从业人员。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是针对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的内部高管、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安某的玩法,证券法好像还“八杆子打不着”,充其量只能去查一查。

  女“股神”的老公深谋远虑,看似游走在现有法律框架的边缘地带。因为“法律并未禁止银行从业人员股权投资”,既赚到了大钱,现行法律好像又奈何不得他,好生了得?但其实更有可能的是这位行长的“百密一疏”。

  据称,女“股神”的夫君王某时任建设银行江苏江阴支行行长。在其任职期间,该支行与当地上市公司吉鑫科技有着数千万元的贷款往来。而王行长还曾任东华能源的董事,提前拥有这两间上市公司的内部股份,才是行长夫人晋身为“股神”的必备条件。

  吉鑫科技在其招股说明中披露,其有合计5000多万的土地、房产等物业,曾经抵押给女股神老公所在支行做贷款,不过数额都不太大。但在女股神入股该公司后,其在银行短期借款就开始大量增加。2008年底吉鑫科技短期借款余额为1.8亿元,至2010年底上升至2.9亿元。此阶段该公司借款数额放大的速度,似乎要远远快于其所能创造、并提供巨额抵押“标的物”的速度。这就让人很自然的联想起王行长是否有以信贷之权谋私的嫌疑?

  要命的是,王行长曾在东华能源上市前后担任公司董事,在此期间,正是证券法的内幕信息、内幕交易限制条款可以管辖到的范围。需要厘清的是,证券法对他担当公司董事期间,是否涉嫌利用内部消息谋取利益,还有无追诉期限制?

  东华能源在上市前,承办发行的律师在做尽职调查时,曾要求公司董事王行长当着律师的面,向证监会书面保证其与相关自然人股东(其中包含女股神安某)之间无关联关系。而此前股东之一的优尼科公司已将其持有东华能源20%的股权作价400万美元转让给安某的关联公司。据称当年王行长就是在青天白日之下做出了“无关联关系”的庄严书面承诺,而夫妻关系又是法律意义上关联关系中最密切的一种。为了这些在“无关联关系”之下,未来可能或有的暴利,身为公司董事即高管的王行长竟然做出了“六亲不认”之举,自然令人扼腕与钦佩。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王行长的这种行为是否属实,需要由监管部门最终来核查认定。如果属实,则王行长就有“虚假陈述”、甚至“欺诈上市”之嫌,则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责任等或将都会有;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可能还是路归路、桥归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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