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精英”聪明反被聪明误

  • 来源:廉政瞭望
  • 关键字:中国银行,金融,权威,高薪
  • 发布时间:2011-08-25 08:51
  年轻副行长的如意算盘专业、权威、高薪、高管,走起路来显得春风得意,这是曾任中国银行广西玉林分行副行长的黄朝晖给人的金融精英形象。

  在同行们看来,黄朝晖的事业发展得那么顺畅,让人羡慕。1994年8月,黄朝晖从广西大学经济学专业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肯钻研,黄朝晖很快成为行里的业务骨干。

  到2006年3月,他担任中国银行玉林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时,才34岁。

  可在遇到潘某后,他的仕途就埋下了隐患。

  2007年8月的一天,有人推开了黄朝晖的办公室门,黄朝晖十分热情地与他握手,“真是贵客,欢迎!”

  来人是广西鼎鼎有名的商人潘某。潘某在广西各地拥有多家贸易公司,2007年7月,他又在玉林市成立了玉林天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勤公司),主要经营铁矿、煤炭、生铁,并给柳钢集团供货。

  天勤公司需要向银行贷款融资。而黄朝晖正负责分行的贷款融资工作。

  黄朝晖说:“潘老板,你每天那么多资金进进出出,可不可以在我这里开个账户?”潘某豪爽地答:“没问题!”双方很快达成了合作意向。

  2007年9月初,天勤公司向中国银行玉林分行申请金额为2000万元的贸易融资授信项目,用于该公司向柳钢集团供应原材料的国内商业发票贴现。

  按规定,天勤公司才注册成立不久,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获得授信的。但潘某急需资金,一再恳求黄朝晖帮忙。黄朝晖对潘某说:“我尽量想办法。”

  经黄朝晖一番违规操作,天勤公司申请材料顺利通过了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核。2007年9月24日,中国银行玉林分行与天勤公司签订协议,玉林分行同意提供贸易融资人民币2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另外,黄朝晖还特批对天勤公司收取的保证金降低到5%,这接近最低标准。

  2007年10月中旬的一天,黄朝晖对潘某说:“我想买辆车,可是手头有些紧,能不能借我20万元?”潘某说:“我们是朋友,你又帮了我那么大忙,何谈借?”黄朝晖说:“还是借好点。”

  说归说,做归做。在拿到潘某的20万元后,黄朝晖并没有给他打借条。潘某清楚这钱是要不回来了。

  黄朝晖买了一辆小轿车,又向潘某“借”了3万元,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两人的“合作”渐渐进入蜜月期。2007年11月9日至2008年8月27日,黄朝晖先后7次在天勤公司提交的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上签字同意贴现,使得天勤公司获得1775万元的贴现金额。

  2008年1月,天勤公司开展锰矿国际贸易业务,潘某打算开立国际信用证贸易融资业务,然而,玉林分行此前给予天勤公司2000万元授信总量的批复中,并没有授予其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潘某又找到黄朝晖帮忙。

  黄朝晖让下属违规变更原授信批复的审批材料,为天勤公司增加了相关内容,使其可以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自2008年1月至8月,天勤公司先后6次在玉林分行办理了6笔国际信用证业务,合计金额高达1276.4万美元。

  看到在他的帮助下,天勤公司生意越做越红火,黄朝晖心里不由活动开了。2008年1月,黄朝晖以还债和买车库为由,向潘某“借”款100万元。2008年3月和4月,黄朝晖先后两次共向潘某索要2.3万元。

  黄朝晖知道,直接与潘某进行资金来往很危险,他向潘某“借”的钱中有120万元,都是叫潘某先把钱打进他朋友刘某的账户里,再由刘某将钱转进他的账户。后来他还是不放心,因为刘某和天勤公司一点业务关系也没有,天勤公司凭什么把钱打到刘某账上去呢?于是,他拿来刘某的身份证,一番操作后,让刘某成为了天勤公司的股东。

  猫鼠较量

  2008年9月初,上级银行来玉林分行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黄朝晖名下的账户资金交易存在异常情况,涉嫌经济问题。上级银行领导两次找黄朝晖谈话,但他一直坚称自己没问题,于是分行向检察机关报案,9月22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对黄朝晖立案侦查。

  办案人员调查后得知,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天勤公司、广西恒源贸易公司(潘某控制的公司)、刘某、黄朝晖的账户之间有100多万元资金的流动,另外,天勤公司还直接转入黄朝晖账户3万元。

  在接受调查时,黄朝晖辩解说,这是因为天勤公司和股东刘某之间的资金往来,自己与邻居刘某有过买卖房屋的事情,他与天勤公司之间没有资金往来,更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天勤公司的款项。

  办案人员调取了天勤公司财会账目核实,又对黄朝晖妻子提供的购房合同进行审查,结果与黄朝晖的辩解相符合。

  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办案人员认为,玉林分行从发现黄朝晖涉嫌经济问题到向检察机关报案,有一个星期的时间,黄朝晖有可能做了一系列串供活动,把相关破绽修补得滴水不漏。

  办案人员于是决定把破案方向放在刘某和潘某两人身上。

  但刘某说的与黄朝晖的辩解居然完全一致。这时,办案人员突然想起,在核查天勤公司账目过程中,与该公司财会人员谈话时,曾问起作为公司“股东”的刘某为人处事如何,财会人员面无表情、简短地说了一句:“不了解。”敏锐的办案人员意识到这不正常。

  一个大胆的假设在办案人员脑中形成:刘某的股东身份可能不真实。办案人员马上向刘某详细询问天勤公司的经营情况,刘某却是一问三不知。

  “你不是天勤公司股东!”在办案人员的逼视下,刘某终于低下了头。

  刘某很快道出了实情。他不是天勤公司的股东,只是黄朝晖和天勤之间转账的“中介”,买卖房屋的事情也是虚构的。

  黄朝晖不得不承认捏造买卖房屋的事实,但仍不承认受贿,说他只是向潘某借钱。

  当办案人员寻找潘某时,潘某却躲藏起来了。办案人员分析认为:潘某生意事务繁多,不可能长期躲藏,他躲起来是怕被检察机关追究责任,还担心黄朝晖及银行阻挠其公司业务。于是,办案人员对症下药,通过多方途径间接向潘某传递宽严相济的政策。

  几天后,顾虑打消后的潘某主动到检察机关说明了全部情况。黄朝晖先后4次向其索要了125.3万元;黄朝晖还要求他与刘某共同做好公司财会账目、伪造借条。

  只手遮天终有缝

  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刘某、潘某和天勤公司其他人员的证言,黄朝晖依然称他是向潘某借钱,否认自己索贿。

  办案人员请来中国银行广西分行的金融专家,对黄朝晖经办的关于天勤公司的银企往来业务进行审查,然而,得出的结论却是没有发现违反业务操作规程的情况。而询问天勤公司其他人员,也不能确认是否存在违规情况,案件再一次陷入困局。

  侦查人员决定“自己动手”,一边加夜班“恶补”艰深的金融知识和银行相关业务的办理流程和工作规范,一边对几百份银行备案资料进行对照检查。

  办案人员在对一份授信答复函与一份会议纪要比照时,发现了在授信业务种类内容上的几个字体有细微差别。在向银行业务专家请教后,他们证实了这里隐藏着一个重大的违规操作。于是,黄朝晖利用职权,要求下属为天勤公司违规办理业务,事后伪造材料进行掩盖的事实浮出水面。

  2008年1月,黄朝晖指使有关人员违规操作,为天勤公司开立了第一笔信用证业务。后来,黄朝晖又指使有关人员违规变更原授信批复的审批材料,将替下的材料销毁。不巧的是,在黄朝晖造假材料时,原来办理天勤公司授信总量批复的一名工作人员已调离了玉林分行,致使会议纪要因签名问题而无法更改替换,从而露出了破绽。

  而在2008年9月初,中行广西分行到玉林分行开展纪检工作,黄朝晖坐立不安了,他决定和刘某做笔“买卖”,卖一套房子给刘某,这样刘某汇给他120万元就正常了。9月10日,黄朝晖和刘某签了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并按照120万元进入他账户的时间出具收款收据。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朝晖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对其非法所得125.3万元予以追缴。黄朝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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