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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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1-04 17:42
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1923年(也有说是1924年)第一次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谢尔顿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道德因素在内”。随后,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边界展开了一系列的争论,其中最著名的是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贝尔(AdolfA.Berle)-多德(E.MerrickDodd)”论战(也被称为“哈佛论战”)。贝尔的主要观点认为在无法提出具体、合理且可执行的社会责任之前,企业应当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他的观点代表了传统的企业理论观点;多德却认为企业除了对股东利益负责外,还应当兼具营利和社会服务功能,主张企业除股东利益外,还应对雇员、消费者、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在这场论战中,虽然贝尔明确表示“这场争论明显地以多德教授的观点获胜而告终”,但是,其后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并没有平息,反而有更多的学者参与到这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中。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是主要代表之一,他坚决地反对企业在利润最大化之外还负有其他社会责任,他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与之针锋相对的认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学者则坚持认为,作为相关利益关系的结合体,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
1965年经济学家伊戈尔·安索夫在他的《公司战略》一书中首次使用了“利益相关者”一词,并将之引入学术界。他指出“要制定理想的企业目标,就必
须综合平衡考虑企业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冲突的索取权,他们可能包括管理人员、工人、股东、供应商以及顾客”。在弗里曼所著的《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书中,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相比较,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社区、媒体、环保倡导组织,甚至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这些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他们有的分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有的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有的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制约,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或接受他们的约束。自此,利益相关者理论被引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中。很多学者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成为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框架,可以用之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和内涵。
回到篇首提到的两个“围攻”事件,我们会发现其中都涉及到利益相关者的问题。淘宝事件的导火索是两个收费项目,其核心内容是淘宝商城将技术服务年费从以往的6000元提高至3万元和6万元两个档次,商铺的违约保证金由以往的1万元涨至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不等,对于年内不能缴费签订新一年合同的卖家,将被清退出商城。面对突如其来的收费涨价,经营规模较小的卖家难以接受,继而发生了众所周知的“围城”事件。事件发生后,作为淘宝网的创始人马云一再强调本次制定新规的目的是为了净化网络购物环境,打击假货水货,是为了倡导网络诚信。换句话说,马云认为本次新规的出台,是为了中国电子商务的未来,是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是“淘宝”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而恰恰这些小卖家的诉求,也是期望淘宝能够履行其“全心扶持小企业和普通人创业”的承诺,承担“社会责任”。出现在上海嘉定的围攻事件,则是因为开发商突然宣布每平米售价降低近四分之一,这直接导致已购房的老业主资产缩水几百万甚至更多,老业主认为开发商前期捂盘抬价和本次突然降价的行为缺乏社会责任心,也提出了要求开发商履行“社会责任”的诉求。开发商则指责老业主缺乏契约精神,认为降价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认同对其没有承担社会责任的指责。于是“企业社会责任”又一次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分析这两个事件,都是由于双方对究竟该如何理解和承担社会责任的认识不同所导致的。嘉定事件中从开发商一再提及的契约精神的说法中,我们可以判断他们更倾向于认为对股东利润负责就代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但是这种认识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契约精神是以完全市场条件为前提的。至于淘宝提出的社会责任,我们认为可能是基于两种假设,一是马云认为企业对利润负责就是承担了社会责任,这和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定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一致的,因为这种观点一直以来都有相当数量的支持者,包括北京大学的张维迎教授也在年初“秦腔汇”年度论坛的演讲中用到了“利润是一种责任”的说法,但是这种认识显然是没有考虑相关利益者的因素。当然也有另外一种可能,马云将对于网络诚信和消费者利益的责任承担定义为淘宝的社会责任,那么这种对社会责任的认识还是没有充分考虑到作为利益相关者的部分守信的小卖家的利益问题。基于对于淘宝发展过程的研究,以及马云一直所倡导的价值观,我们认为后一种可能性更大一些。那么,这个问题就从淘宝是否承担了社会责任演变成了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
“我们不是反对淘宝收费,但希望他们制定政策的过程更加合理”。参与本次淘宝围城事件的小卖家的说法也许正好回答了这个问题,企业在制定涉及自身发展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重大战略问题时,必须充分地考量到企业的现实约束条件,以及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自身或某些主体的利益。换个角度来看,10月份这两次事件都出现了“围攻”的现象,这一方面表达了普通消费者和小卖家对于企业更多更好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诉求,另一方面也说明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企业和普通消费者乃至小卖家的地位还是不对等的,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普通消费者和小卖家争取自身利益的途径有限。选择欠妥的“围攻”方式,将企业经营纠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引向了社会问题,而这就需要政府和企业更加认真地思考各自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
文/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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