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债危机推动日本信用评级业监管变革

  • 来源:银行家
  • 关键字:欧债,日本,信用评级
  • 发布时间:2012-08-16 14:42

  自2009年12月以来,全球三大评级公司——标普、穆迪和惠誉——分别下调希腊的主权债务评级,此后,欧洲多个国家也开始陷入危机。2012年1月以来,受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影响,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等九国主权信用评级被下调。“欧猪五国”的信用评级相继被调低,进一步促成其国内经济下滑、债台高筑,甚至政府更迭。国际社会对欧元的信心减弱,德国等欧洲大国也开始感受到危机的影响,整个欧洲面临严峻的考验。欧盟对信用评级机构在希腊债务危机中扮演的角色十分不满,加强监管的呼声日盛。德国总理默克尔和法国前总统萨科齐发表联名信,建议欧盟重新审查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和公布评级结果的方式,以及它们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影响,并建议成立欧洲自主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免受制于传统的三大评级机构。

  评级机构的评级失真及其在欧债危机中的滞后表现成为众矢之的,如何防止危机再次袭来和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受到广泛关注。包括日本在内的很多国家也开始更加重视自身评级机构的建设与监管状况,日本政府开始对信用评级业采取一系列实质性的监管措施。

  欧债危机前的监管

  市场驱动发展模式背后的政府制度性需求安排。日本评级业采取“市场驱动发展模式”,资信评级机构的建立和业务发展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监管部门不直接对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评级操作等进行监管,评级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主要由市场决定。为了推动国内信用评级市场形成,日本政府要求特定证券发行人必须取得注册信用评级公司的信用评级,这种强制信用评级的要求以及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使用,对日本评级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与美国类似的、采用证券发行方在评级后付费商业盈利模式的现代日本评级制度逐步建立。

  大力扶持本国信用评级业发展。增强金融服务业尤其是评级行业的附加价值和国际竞争力一直是日本金融改革的长远目标。1996年,日本完全废除了《债券发行合格标准》,日本评级市场处于自由准入、完全市场竞争的局面。由于竞争加剧,日本投资者服务公司(NIS)和日本债券研究所(JBRI)于1998年合并成立了评级投资信息中心(R&I)。目前,日本债券信用评级市场主要由日本评级投资信息中心、日本信用评级机构(JCR)、穆迪和标普占据。

  尽一切可能减少对评级业的干预。日本政府对评级业在发展初期给予一定的扶持,但当日本评级业步入正轨后,几乎难觅政府参与的痕迹。日本监管部门认为,自由经营有利于保持评级业的公平独立,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因此采取不干预政策,在立法方面也没有特别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但是,这种旨在促进评级业长久健康发展的不干预政策,在欧债危机中引发了强烈的争议和批评。

  信息披露逐渐走向开放。日本政府从扩大社会知情权的角度出发,对其掌握的信息逐步开放。2001年《政府信息公开法》实施后,很多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大量的原始资料对信用评级行业具有重大参考价值。但是,日本政府信息披露网络化程度不高,评级机构须到有关办事处申请阅览,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评级成本。

  欧债危机中暴露的问题

  信用评级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在衍生金融产品市场上,金融商品日益复杂,信息的透明度存在问题,由于交易双方的信息高度不对称,投资者的决策严重依赖信用评级机构的报告。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信用评级机构错误及滞后的评级,导致了次贷危机进而欧债危机的发生,同时,也暴露出日本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评级机构的盈利模式存在严重弊端。评级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对证券化商品的评级,穆迪公司数据表明,证券化商品评级收入占评级总收入的50%。在评级前,证券发行方对证券分析师所做的一切分析是不支付费用的,只有评级发行之后才支付费用。信用评级机构的这种盈利模式动摇了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评级机构出于自身利益向市场提供的虚假评级信息,造成大量次级债券的价值被严重高估,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评级结果的可信度。

  评级市场的寡头垄断妨碍评级业公平竞争。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在国际金融服务体系中占据垄断地位,拥有绝对话语权,在评级过程中渗透美国的意识形态和国家利益。虽然没有明确限制的法规条例,美国监管当局却一直对外国评级机构的进入持严格限制的态度。日本最大的评级机构——R&I——从1998年开始申请进入美国评级市场,用了近十年时间,才取得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但要在美国真正开展评级业务尚有许多不成文的限制。评级市场的这种寡头垄断不利于日本国内评级机构的成长和壮大,妨碍了评级业内的公平竞争,特别是在危机期间更容易引发一系列的严重问题。

  政府部门的长期监管缺位阻碍评级业健康发展。日本政府认为,评级机构应该独立发表中立意见,因此,政府总是倾向于尽可能少地干预市场。这样做的后果是评级业内的长期政府监管缺位,导致大量虚假评级信息的出现,引起日本资本市场的混乱,严重影响了评级机构的诚信和中立形象,削弱了日本评级业的整体竞争力。

  信用评级模型和体系尚不完善。日本证券化商品的评级方法过度依赖定量模型,评级的正确性就会受到输入模型的原始数据和模型、模型前提条件质量以及模型准确度的影响。一方面,由于日本市场没有经历完整经济周期的考验,模型存在很大的缺陷,使评级的准确性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在经济环境变化的过程中,评级模型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能随之调整,则必然出现问题。

  危机冲击下的监管政策变化

  欧债危机背景下,日本政府积极吸取经验教训,针对信用评级业暴露的问题,开始探讨加强对评级机构监管,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改变不良盈利模式,增强评级业公信力和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的不良商业盈利模式和职业操守造成信息披露失真,对投资者产生了较强的误导,未能在危机中发挥应有的中介监督职能。因此,与欧美政府类似,日本金融厅拟将评级机构的运营纳入监管范围,变革现有盈利模式,以加强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避免利益冲突,强化对金融风险的控制。

  打破评级业行业垄断,进一步扶持本土评级业发展。欧债危机中,美国三大评级机构的评级很大程度上左右了市场和危机的走向。日本政府开始认清形势,加大对本国评级机构的扶持保护力度,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在日本被认可的6家评级机构中,3家为本土评级公司,分别是:日本评级投资信息中心、日本信用评级机构以及三国有限公司(Mikuni)。近年来,日本本土评级机构在政府巧妙支持下,逐步控制了本国80%以上的评级市场,日本政府还规定日本企业评级必须有一家本土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甚至还出资支持本土的评级机构控制亚洲评级协会,以扩大日本评级机构在亚洲的影响。

  公开强化对评级业监管,确保评级机构权威性。为解决评级机构在资本市场上日益增强的重要性与评级机构目前存在问题间的矛盾,顺应欧债危机背景下对信用评级业加强监管的潮流,日本金融体系委员会行业委员会下属第一工作委员会提交相关报告,建议建立对日本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以求达到“保证评级机构独立性,保证评级质量和公正,保证评级过程透明”的目的。同时,日本政府在《金融分科会第一部会报告:将政府监管引入信用评级机构》中强调,评级行业作为金融和资本市场上重要的中介机构,政府要用特定的原则对其适当监管,确保其本着独立、公正、诚实的精神忠实履行职责。

  加强监管立法,完善评级模型与评级体系。鉴于准确而公正的评级体系对评级机构预防利益冲突、完善质量控制程序、增强自身独立性以及确保评级过程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日本监管部门开始加快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纪律以及行为准则等,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本国评级体系,改进过度依赖模型的评级方法,保证证券化金融商品信息的真实性,确保司法独立和评级机构发展成效,增强评级机构长期竞争力,促进日本评级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加强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统一性和透明度。日本监管部门面对本次欧债危机,开始增强证券化产品的透明度,加强评级行业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强调要做到及时披露,确保评级信息的透明度,采取适合日本自身的分级政策,对公众和个人信息区分处理,澄清相关属性和限制,给予不同的评级和审查,增进投资者对结构性产品信用评级的了解,并且要定期披露发行人的薪酬安排、商品的一般性质和性能参数等信息,定期创建相关文件,以供公众查阅。

  强调国际整合,积极与西方国家开展评级业相关合作。由于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是跨境完成的,评级机构的评级也应在全球范围内提供,目前,日本评级业监管部门正在加紧制订一个合理的制度,以确保日本评级业在遵循国内行为守则基础的同时,也能遵守IOSCO(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相关规定。此外,日本政府还强调加大与欧盟合作力度,共同构建评级业监管合作框架,特别指出要大力引进西方国家“关于加强对评级机构公共管理”的相关研究成果,密切关注欧洲评级业监管的基本趋势,以采取必要手段灵活应对。

  可以看到,欧债危机与其说是给日本金融业以及监管部门带来了重大挑战,不如说为其崛起创造了重大机遇。促进竞争和创新、促进公平和透明、保持市场的高效率、确保监管政策一致性和有效性是日本监管改革一直坚持不变的原则。借助当前欧债危机创造的契机,日本监管部门采取的评级业监管政策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监管立法也更加完善,日本的评级业监管改革正朝着预定目标快速推进。

  对我国的启示

  结合日本对信用评级业的监管经验以及现阶段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状况,应在以下五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推动我国信用评级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改变评级业现有盈利模式,增加评级透明度。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监管部门改变评级业不合理盈利模式的经验,采取措施减少国内证券发行人与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降低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发行人的依赖,拓宽信用评级机构的收入来源,让投资人支付部分费用,以增加信用评级机构注重评级质量的激励。同时,要加强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规范,明确我国评级机构的具体披露标准。另外,还应鼓励评级机构对自身开发的评估方法通过专利手段予以保护,在保护评级机构创新积极性的同时,提高知识的共享性,增加评级过程中的透明度,对评级机构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督,促进评级机构更好地发挥风险揭示的作用。完善激励机制,强化评级数据的更新,提高评级市场的运行效率。

  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业法律法规。评级业立法的目的是加强对评级机构的制度性监管,促进评级市场的优胜劣汰。目前,我国内地还没有单独的信用评级行业法律法规,信用评级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信用评级机构资格认定、日常管理、市场退出、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另外,在没有形成全国性法规之前,各地方省市及各部门相关反映各行业超前性市场需求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可以先行。

  建立评级不当的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规定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不当时的法律责任,保证信用评级过程权责一致。针对不同程度的信用评级违法行为,制订相应的如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罚款、责令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惩罚措施,并且对负有直接或重大责任的评级人员,还可规定限制其再次从事与信用评级有关的业务。

  增强我国评级机构公信力。由于我国内地债券市场狭小,信用评级市场需求不足,导致目前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专职和兼职机构近百家,规模各异、良莠不齐。在目前信用评级业务国际竞争和合作逐步加深的情况下,建立符合我国内地实际的、规范的、科学的信用评级机构认可制度和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认定标准,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对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寻求国际合作,进一步提升本国评级机构竞争力。目前,美国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利用我国在信用评级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在几乎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控制了我国2/3以上的信用评级市场,占据我国市场份额的63%,严重威胁我国金融主权和经济安全。为此,要加强对三大评级机构在华活动的监管,积极培育扶持民族信用评级业,在国际化发展方面与日韩和欧洲相互支持,大力提升中国评级机构的竞争力,确保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话语权。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借鉴日本的经验对外资评级机构进行适当限制,外资机构持股中资信用评级机构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对不涉及国家金融、经济技术安全的评级,可采取“双评级”等。

  从欧债危机发展进程来看,信用评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对其进行合理规范的意义也越来越明显。我们应当抓住机遇,充分借鉴日本的经验,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措施,规范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提升我国评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这不仅是我国应对当前危机的需要,更是一种长远的战略选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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