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股市的构成情况有点复杂。分为A股和B股两大类;有少量同时发行过A+B股的公司,如万科、南玻和中集等,这种情况在深沪两市的公司中并不太多,加起来约100只左右;还有一些公司是仅只发行过B股,并无发行A股,俗称纯B股公司。
过去B股曾被称作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全球资本市场上的“制度性创举”。现在的多数投资人,应该没有经历过发行B股那个阶段;尤其是那些信口开河的大嘴们,这些人对B股当年的情况完全一无所知。过去30多年,既有改革,又有开放。但显然很多人对于开放的事,远不如对改革那么清楚。
在20多年前,开放主要是指对外(现在则更多是指既对外、又对内资开放):吸收外资和外国技术及管理经验、还包括对外开放内地市场、开放某些领域的对外限制等。新中国建国后的头30年,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是封闭即闭关锁国的30年,工业技术和管理当然落后西方国家很多年。而吸收外资、吸收外国技术和管理,则是尽快缩短与西方国家差距的捷径与方式。
在股市发行B股当然就以吸收外资为主。上市公司既可以以此筹得一部分外汇资金,去西方国家采购先进或较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工艺;又可以籍此方式吸引一些外国同行业的大企业,成为本公司的前几大股东,顺理成章的进入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由此带入一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
深圳南玻集团应该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1984年香港招商局的轮船公司联合深圳及广东的三家大公司,共同出资50万美元,成为深南玻最初的本金。其后又通过数次发行A股及两次发行B股,第一次是发行3877万B股集资;第二次是1995年6月底,在瑞士发行5年期4500万美元的B股可转债券(Convertib1eBond)。截至2000年7月17日,该公司B股可转券共有3227万美元转换成B股,其余的美元债券则已兑付。
一则,1984年时50万美元的本金,对南玻而言,在当时应该弥足珍贵。当年国家的外汇奇缺、要靠批外汇额度才能过活;但获批额度的难度极大,几乎没有可能。现时来看,这笔钱约折合人民币320万元都不到,是一个很小数目。当下在内地一个地产项目或者新能源项目,哪一个不是动辄数亿元以上。二则,正是南玻两次发行B股集资,筹得宝贵的外币,才可以让其有资金去国外订购先进设备,从而大大缩短国内外技术的明显差距。
假如南玻当年仅发行A股,不曾发行B股;或者再说大一些,股市仅有改革,而无对外资的开放,则南玻是否能有今天?应该是一个很大问号。除此之外,像南玻这一类的制造业企业,还能够通过什么其他方式来学习外国的先进技术和工艺、缩短与外国同行的差距呢?这就是发行B股的最大好处与最现实的作用。但现在很多人,显然忽视了这些、甚至对此完全不知道。
B股命运多舛,长期不受市场待见。虽然它在当初也可算作改革开放中的一桩重大创举,虽然在快速缩短内地制造业与国外同业的巨大差距中,曾经立下过历史功勋,却因为初期的制度设计等因素制肘,其交投长期疲弱难振。
个中原因很多,包括:
一、外汇长期严格管制。国人在当年大多贫穷,更无可能持有外汇,等到央行批准内地民众每年可购买等值5万美元额度时,已经是2007年初的事(此前曾规定过每人每年购买等值2万美元额度);
二、B股开户一直受到严格限制。当初投资人开户就被严格限定为,只能是境外机构和个人(含港澳台地区),国内民众属于被禁止之列。2001年2月20日,证监会宣布放开国内民众可以买卖B股,这是在有股市以来第12个年头之后的事。
下列三个因素造成上述局面:改革开放早期,国弱民穷、市场开放程度又不够;思想不够解放,相关部门对于邓小平“胆子再大一点,步子再快一点”的要求学习领悟太差,根本原因是人民币长期不能自由兑换,然后再轮到监管当局对B股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的明确限制,包括长期不出台再融资“指引”。相关公司想要再集资,却不知道如何操作。上述诸原因直接导致B股交投长期低迷。
在今年证交所重新修订及启动退市标准中,新增加股票成交量和收盘价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旧版标准中没有),这对长期交投低迷的B股,无疑就是喝令其早早退市的当头一棒,并很快得到市场的印证:深交所7月7日公布新的《上市规则》(含新版退市标准),当月23日,闽灿坤B就公告宣布公司股价已触及退市红线,连带至少还有3家以上B股公司,也在新退市标准边缘岌岌可危。
本栏观察,若干B股公司在退市新规出台不足一个月的短时间内,骤然濒临退市边缘,无疑早在证交所退市制度设计的预案之中。为此,深交所两度对这类B股公司发表谈话,鼓励其:一、以合法方式保留上市地位;二、支持公司选择自愿退市;三、退市后如果公司符合条件,可再度上市,并对此“给予适当政策安排”。
正是这一句“适当政策安排”,结果就被市场上某些人解读成:B股公司退市后,再以A股身份重新上市。而深交所总经理在回应该话题时,半推半就,既未否定,也未肯定,而是让市场去遐想。
本栏以为,一、对B股退市后,若再以A股身份重新上市的问题,显然比较重大,应该不是深交所这个层级就可决定;二、如此大问题,至少应该有一个官方的正式条例和公告。若仅以一种谈话的形式说出,显然太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尽管这类情况的公司并不太多;三、这种事还是应该讲求“三公”。即使纯B股可以变成A股,那么A+B公司呢?否则,何来公平可言?
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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