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正传

  2013年3月底,一条人事任免信息引起关注。

  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王侠被选举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此前,王侠担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近年来,供销合作社较少进入公众舆论视野。仅有的几次,均与人事任免新闻相关。

  2012年9月4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五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骆琳被提名为总社理事会副主任(正部长级)候选人。此前的5月29日,新华社发布消息:“从中央组织部获悉,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交流的精神,日前,中央决定杨栋梁同志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骆琳同志不再担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

  2011年12月,中共江苏省委决定免去毛小平同志的无锡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另有任用。2012年2月,毛小平改任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党组成员(正厅级)。当年4月14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江苏省委决定开除毛小平党籍。

  诞生于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辉煌于上世纪计划经济时代,经历改革开放的大潮,今天的合作社经济已逐渐褪去昔日色彩。这个曾经是中国人,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体最为熟悉的组织再次进入社会视野,年轻一代却甚感陌生。

  历史可追溯至中共二大

  供销社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至中共二大。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退休干部贾敏生所著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供销合作社的90年》一文中写道:1922年7月,中共二大《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的《附加决议案》中明确指出,“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的自卫组织,共产党需注意和活动此组织”。根据此文件精神,中共湘区委员会在安源路矿工人运动中,积极倡导组建了“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

  毛泽东在著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亦把合作社运动列为“14件大事”之一。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央苏区,合作社已成为重要的根据地经济组织。中央苏区境内建有417个消费合作社,并在江西瑞金成立了中央苏区消费合作总社。

  1943年10月,毛泽东的《论合作社》一文,解释了中国共产党为何对合作社经济如此重视。在文中,他将合作社喻为在肃清封建制度的第一个革命后的第二个革命:如果不从个体劳动转移到集体劳动的生产方式的改革,则生产力还不能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因此,建设在以个体经济为基础(不破坏个体的私有财产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即农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非常需要了,只有这样,生产力才可以大大提高……这办法,可行之于各抗日根据地,将来可以行之于全国,这在中国经济史上是要大书特书的。这样的改革,生产工具根本没有变化,生产的成果也不是归公而是归私的,但人与人的生产关系变化了,这就是生产制度上的革命。这是第二个革命。

  至新中国成立前夕,合作社已在解放区大量发展。例如,到1949年底,东北全区除成立大区总社外,还建立了省市社14个、县市社175个、基层社8319个,社员528.7万。

  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了合作社经济在国家经济政策中的地位: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

  1949年11月,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成立,主管全国合作事业。1950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等若干重要文件,通过了成立全国合作社的中央领导机构---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这一机构的职能之全面从官方对其的定位可见一斑: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运输、渔业和手工业合作社。

  “剪刀差”

  1952年之前,是新中国的国民经济恢复期。在“保障物资供给,促进生产发展”为使命的解放初期,合作社一直是我国物资生产资料分配制度的一个主体。到1952年底,供销合作社组织遍布广大农村,已达3.2万多个,拥有1.3亿多社员,入社社员占农户总数的90%以上,成为中国农村中举足轻重的商品流通主渠道。

  1953年,我国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启动旨在实现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在这一时期,贾敏生写道:“由于工业化经济建设需要与农副产品供应紧张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使中国逐步纳入计划经济的轨道。”

  此时,中央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改组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其所领导的手工业合作社单独建立组织系统和全国性领导机构,城市和工矿区消费合作社改为国有商业,信用合作社划归中国人民银行,渔业合作社划归水产部管理。

  计划经济下的合作社很快步入辉煌期。1955年,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达67万个。此后经过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和之后的工作调整,供销合作社实质上成为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它是全国农产品(除粮食和油料外)、农业生产资料(除大中型农机具外)和农村日用工业品的垄断经营者。1978年供销合作社商品零售额占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5.5%;占农村商品零售总额的68.2%。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廖运凤所著的《供销合作社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一文,对合作社在这个时期的作用有过剖析: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中国供销合作社经过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融合,已经没有合作社制度的内容与实质,成为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划控制农村经济的重要渠道。农村的重要物资由它收购,农村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由它统一供应。在这种高度集中的垄断地位下,它所形成的利润实际上是计划利润,也是中国通过“剪刀差”实现工业积累的基本方式。

  对于合作社在这一阶段的发展,贾敏生说:“这时的供销合作社己经名不副实,它实际上是挂着合作社牌子的政府的农村商业部门。供销合作社不仅同农民社员的关系疏远了,而且由于长期执行低价收购农副产品的政策,使之同农民的矛盾日显突出。随着改革开放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广泛推行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供销合作社在发展方向上陷入困惑。”

  全民还是集体

  1982年是供销合作社发展史上的重要一年。这一年,供销合作社开始进行体制改革。改革的重点是改变所有制,即由全民所有制改回原来的集体所有制,由“官办”改为民办。

  同一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商业部合并。这是供销社历史上第三次和商业部合并,其背后是对供销合作社性质认识的反复和争执。

  1958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先同城市服务部合并,改为第二商业部。6月30日,两个商业部正式合署办公。供销合作社于1958年起执行国营商业财务制度,由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由民办改为官办。

  1958年的中国因为走上“左”的道路而进入一段曲折的历史。1958年12月20日,中央决定将已与国营商业合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变成人民公社供销部,这一机构提出了一系列口号:如大购大销的政策,供销业务一年计划三个月完成;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产多少,收购多少;指山买市,指树买果,指水买鱼,甚至出现买空卖空现象。各种制度遭到破坏,给国家和供销合作社造成严重损失,在1960年“三清”时,供销合作社损失高达27.6亿元。

  同国家的车轮一道,这次错误在1961年由中央纠正,随后在1962年,供销合作社得以恢复,与国营商业分开。

  情况在1970年出现反复。当年,商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管理局正式合并组成商业部。这次合并持续到1975年,当年,周恩来病重住院期间指示:中国农村大,农民多,农民问题是我党始终要注意的问题,我们过去犯错误,在农民问题上比较多,要加强农村商业工作,恢复供销合作社。2月,中央决定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不同的是,恢复后的供销合作总社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正式成为政府机构序列,而过去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群众团体的名称。

  与前两次合并不同,1982年在与商业部的第三次合并中,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牌子保留,设立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保留了省以下供销合作社的独立组织系统。此次合并持续到1995年。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离休干部、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傅德宝,曾撰文对供销社的“三分三合”及其背后的性质问题作了深入探讨。他认为,所有权问题是一切问题的根结。“此问题不明确,不解决,合合分分的问题仍然会存在。”

  所有权问题源自1958年。这年5月26日,李先念、程子华联名向中央建议将第一、第二商业部合并起来的报告中指出: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问题,应将基层供销合作社及其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由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

  1962年,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分开,但傅德宝认为“左”的思想并未肃清。1965年,关于供销合作社所有制的问题便又广泛被讨论。8月4日,总社党组向中央汇报提纲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问题,明确说:“从基层社到全国总社都是全民所有制”,理由是“供销合作社在所有制上应比农业所有制早走一步,用全民所有制商业的优越性去引导和教育人民公社社员,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树立更远大的理想”。

  随后在1965年10月,总社党组提交了《关于改变供销社性质体制向中央的请示报告》,12月,总社向国务院提交《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报告》。

  “从以上可以看出,总社对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劲头有多大,有多么地积极。所以对1982年再次合并也就无所谓了,反正供销合作社已经是国家机构序列,干部也都是官员了,供销合作社怎么改,怎么变,与己不仅无损失,而且有益。这就是当时供销合作社领导干部的心态。”傅德宝写道。

  政府机构、事业单位还是企业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发布,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定调。这一决定提出,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此次改革,并未如1975年一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之名将其列入政府机构序列。

  北京商业干部管理学院合作经济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军告诉《瞭望东方周刊》,1995年6月9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明确供销合作总社机关为事业编制。1997年9月2日,国家人事部批复总社机关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2006年9月7日,中组部、人事部将总社列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整个供销合作系统情况亦有不同。王军说:“现在有很多改制的,应该没有行政级别。但又像国企一样,有参照(行政级别)。例如总社有人想到企业去,在总社是个局级干部,到企业可能当个一把手。企业一把手还有靠前的几位领导,都是由各级理事会任命的。”王军说。

  原商业部供销合作管理司副司长贾敏生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我个人的看法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现在的定位不是很明确,它应该是一个全国性的涉农的经济社团。按照中国特色,它的行政级别为正部级,领导干部的任命管理归中共中央组织部。”

  “供销社是合作经济组织,在国外类似于NGO这样的第三方机构。在国内有点特殊,在党的领导下,又有一定的独立性。独立性表现在很多方面,例如下面有搞经营的企业。”王军说。

  在管理方式上,供销合作社也有其独特性。

  “供销合作社的运作方式应该叫‘有条有块’。总社下属有一个供销集团,这是由总社全额出资的,供销集团下属多个企业,有农资的、棉花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再生资源的,等等。总社下属有一些大的部门,发展改革部、合作指导部、科技教育部,等等,都叫部其实就是司局级的单位。总社这一层级上设有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的主任要由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

  “省一级的供销社不归总社垂直管理,归地方政府领导,市一级供销社归市政府领导,县一级的归县政府领导。总社这一层级负责指导下级联社(业务上的指导),而在人事、财政、收入分配、盈利等方面没有垂直关系,除非总社在地方社里参股,集团就像子公司、分公司那样管理。”王军说。

  “农民头上一把刀”

  相比起性质定位,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路之复杂一开始便已显现。

  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启,市场经济的壁垒在农村逐渐被打破,供销合作社的“剪刀”作用逐渐削弱,其政治地位亦在下降。供销合作社和农民的关系逐渐变为单纯的“买卖”关系。

  在此背景下,供销合作社面临改革重任。

  从1982年到1987年,中央连续出台多个关于农村工作的文件,均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提出要求,其核心都是要求其从官办转为民办。

  198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探索作出了指示。其中写道:供销合作社要逐步进行体制改革。并建议“各省、市、自治区可以选择一两个县就以下办法进行试验”。

  具体的试验方向,包括基层供销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在自愿原则下扩大吸收生产队和农民入股,经营利润按股金和按交售农副产品数量分红,实行民主管理,把供销社的经营活动同农民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县联社和基层社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制度等。

  这一方向代表了这段时间改革的主要方向:回归集体所有制的供销合作社致力于恢复“三性”,即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

  随后,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更明确提出:供销社体制改革要深入进行下去,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

  除了1982年提出的改革方向,此后,供销合作社在农民入股、经营服务范围,过死的价格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限制均有所突破。中央亦更进一步要求其“逐步办成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

  但是,这一阶段的改革并非一帆风顺。同样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农村,安徽凤阳小岗村孤注一掷进行的包产到户开启了农村改革的大门,由此而生的改革激发了数以亿计的中国农民的生产热情,成为改革的最大动力。而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内部却缺乏同样的改革动力。

  曾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部长的刘惠曾撰文说,这一阶段的改革进程非常缓慢,并认为改革的阻力不是来自外部,而是来自内部。“因为供销合作社还有一定的手段,比如自行车票、电视机票,等等。虽然‘票’越来越少,但是多少还是发挥一定的作用。”

  对此阶段的改革,研究者还提出了其他不足。东北农业大学经贸学院教授郭翔宇撰文写道:改革从业务经营角度考虑得过多,特别是有些地方的供销合作社搞经营承包责任制,单纯盈利的思想十分严重,为农民服务的思想相当薄弱,忽略了合作社原则的指导。

  曾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担任农业部副部长的杜子端曾讲过:“我们的任务就是消灭供销社。”因为“供销社是农民头上的一把刀”。

  “供销合作社不消灭亏损,亏损就消灭供销合作社”

  上世纪90年代,农业生产资料的买难与农产品的卖难同时出现。廖运凤认为,原有的供销社解体后,以公司企业和私营经济为主体的农村流通组织,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从事农村流通活动,难以有效兼顾农民和公司利益,致使农村的买难卖难问题日益严重。农村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日益加剧,供销环节成为制约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和农民走向富裕的瓶颈。

  与此同时,从1990年到2002年,基层社连续12年亏损。全系统从1992年到2000年连续8年亏损。基层社与农民,在有的地方连买卖的关系都不复存在。

  “那时在乡村一级,比起政府的网络,供销合作社在农村还有着庞大的体系可以利用。1994年,成立了供销合作社改革调研小组,党中央决定供销总社恢复成立。”刘惠说。

  事实上,在此之前,中央对于新的供销合作总社已有设想。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各级供销社要继续深化改革,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向综合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发布,这成为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纲领性文件。针对当时的背景,文件写道,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国家也需要对农村经济加强指导和调控”。供销合作社应该在这些方面发挥作用,担当起责任。“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真正实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宗旨,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贾敏生说:“1995年新总社恢复成立后,仍为正部级单位。第一、二任的主任都是国家领导人兼任的(陈俊生在任期间曾任国务委员,白立忱在任期间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显示了国家的重视。”

  然而,在这一阶段,中央期望的桥梁和纽带建设遭遇了极大困难。刘惠认为,上面的良好愿望与下面残酷的现实有着差距。特别是在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时,供销合作社出现此起彼伏的股金风波。

  由于在这一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很快,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充裕,国家的棉花、化肥流通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农村市场多元化的格局已经显现,这使得原来占有垄断地位的供销合作社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结果是,供销合作社基本处于休克状态。“供销合作社不消灭亏损,亏损就消灭供销合作社”成为供销系统的名言。据统计,1994年全系统亏损额为40亿元,1998年亏损额达到156亿元,1999年亏损134亿元。此时的供销合作社,摇摇欲坠。

  明确职能和四项改造

  廖运凤认为,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出台之所以未能扭转形势,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供销合作社县级以上联合社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是国家管理供销合作社的行政机关,而在1995年后有相当长时期内机关职能未能正确定位。

  “从本质上来讲,各级联合社不是在基层合作社充分发展基础上出现的,而是过去的政府机构改了个名字。这些机构人员本身不是合作社社员,也没有明确而固定的政府职能。他们的地位、性质不明确,职能不清晰,合作社各级机关无所作为,合作社改革因此难以按照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则发展。”

  1999年,国务院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供销合作社当前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出台。此后,地市以上的联合社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其人员和办公费用视同政府机关。

  廖运凤分析道,中国合作经济事业的发展的确需要政府从各个方面进行指导和协调,由于我国与农业相关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较多,但谁都不是专门管理与协调合作经济的,因此以供销合作社的各级联合社作为基础把农业、科技等与合作经济有关的业务部门集中起来,组建中国合作经济的指导与协调机构是必要的。“就是说要从体制上把原来就是机关的县级以上的联合社还原为执行某些政府管理和协调合作经济发展的职能部门,明确其‘准政府机构’的定位。”

  这正是后来大多数省市的所为:根据供销合作社的官方数据,2012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明确事业单位性质的2441个,占88.7%,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063个,占75.1%,财政全额拨款的2173个,占79%,差额拨款的171个,占6.2%,财政定额补贴的154个,占5.6%,实行自收自支的253个,占9.2%。

  在联合社定位与职能明确的基础上,供销合作社实现“社企分离”,社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应当通过理事会授权的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公司来进行,而不是由各级联合社直接进行管理与运营。

  从2000年起,供销合作社全系统扭亏为盈,当年系统汇总实现利润13.77亿元。

  另一项重要的改革发生在2002年。这年的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三届三次理事会上提出了“四项改造”,即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改造基层社(大办专业合作社,在参与农业产业化中重构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基础),以产权多元化改造社有企业(推进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社有企业普遍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以社企分开、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推进联合社由管企业向管资产转变,由面向系统向为社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转变),以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经营网络。

  如果仅从经营业绩来看,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取得了极大成效。2012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统计全年实现销售总额25861.3亿元。1999年,这一数字为4518亿元。

  而固有的问题依然存在。《人民日报》曾经在2009年对供销合作社的现状作了连续报道,其中写道,中华供销合作总社的分析显示,目前,供销合作社的主营收入还是来自于消费品零售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这种优势源于我国农资产品的市场化程度不高,而不是供销社自身的经营能力。从1985年起,国家逐步放开农资经营和价格,但许可专营制度一直没有被彻底废止。农资经营仍限于农资公司、供销社、农业“三站”(即农技推广站、植保站、土肥站)和生产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受到种种限制。

  许多是打着合作社旗号的公司

  除了经营问题,供销合作社还有更本质的问题摆在面前---如何更好地为农民服务。

  今天,随着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不难在网上看到质疑合作社存在的声音。但是,合作经济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华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系主任傅晨分析过,合作经济是一个全球性的经济组织现象,遍及许多国家的各行各业。其中,农业是合作经济最活跃的一个领域。在发达国家,80%以上的农民参加了一个或多个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农民1/3以上的生产资料是通过合作社采购的,1/3以上的农产品是通过合作社加工和销售的。

  “农民合作社或是集中销售和采购,提高农民的交易能力,降低农民单独交易的成本;或是开展农产品的产后加工和流通,延伸农业产业链条,获取农产品价值的增值;或是代表农民与其他市场或利益主体进行竞争和谈判,从而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傅晨分析道。

  若以此为标准,今天的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任重道远。

  山西省沁源县白狐窑乡白狐窑村的农民郑建中对《瞭望东方周刊》分析了当地基层供销合作社存在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一级的供销合作社都由集体变为私人承包或购买,私人经营范围主要为烟酒、副食、日用品,而农民生产所需的农产品、农具基本上没有。

  “原来的集体供销社性质已转变,服务农民的意识淡薄,甚至几乎不考虑农民的耕地、种地所需,只是什么赚钱就经营什么。”郑建中说。

  贾敏生说:“现在的合作社跟农民基本上还是买卖关系,所以多数地方的农民社员并不认为合作社是自己的组织,而把合作社看成是一般的商业企业。商业企业的运行规律是贱买贵卖,但合作社并不是这个规律,它和农民社员是代理推销的关系,它通过代理手续费维持运营,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合作社是以服务社员为唯一宗旨。但要真正做起来比较困难,有许多是打着合作社旗号的公司。”

  遗留与新兴

  “供销社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是慢慢改制过来的,一些地方把很多社员清退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一个概念。供销社也有合作社的色彩,但与经典合作社不太一样。”王军说。

  前文所述2002年的改革,一项重要的内容是大办专业合作社。顾名思义,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为了专业发展需要而组建的合作组织。王军说,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近年来,各地出现了在农民专业合作基层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联合社。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中,各级联合社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传统体制中,各级联合社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其主要的功能也是执行政府职能,这同西方国家的合作社联社大不相同。目前的联社则是遵循专业化协作与分工的原则,打破旧的联合社的行政区划格局重新组成。

  目前,供销合作社的业务除了农资销售、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流通、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日用品消费经营外,还有一项就是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领办’有多种形式,比如其中一种是供销社参股入股的专业合作社。供销社不具体参与专业合作社的运营,主要是分红、帮助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很多农民在办合作社时并不知道怎么去做,供销社就有义务去帮助发展专业合作社。”王军说。目前,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近70万家。

  贾敏生说:“现在真正体现合作社性质的是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是直接为农民社员服务的,但目前的服务质量与水平‘有待提高’。”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芦、特约撰稿王玉宁|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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