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信息消费的四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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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0-30 14:05
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终环节。在信息技术的冲击下,信息化不断向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渗透,信息消费实际上已经覆盖了物质资料再生产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全部环节。加快推动信息消费有助于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及增加就业岗位。但是,我国当前信息消费也面临着资源来源、研发投入、消费主体、信息垄断、安全隐私等一系列问题。
建议一:推动政府数据公开,鼓励社会化组织共享数据资源
我国政府部门掌握了大量高价值的数据信息资源,但绝大部分数据信息资源沉淀在政府部门内部。可借鉴国外政府数据公开促进信息消费的经验,明确政府数据信息资源默认开放原则,推动我国政府数据公开。同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化组织共享数据信息资源,解决数据来源问题。重点要破除基础数据信息资源垄断和制度、技术壁垒,例如,数据开放共享的标准、原则和接口规范,统一的元数据映射规范,通过利益驱动促使商业机构开放共享数据和资源等。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效力,明确政府、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在公共领域数据开放共享的法定义务。
建议二:降低信息消费成本,提升居民信息消费能力和水平
降低信息消费成本主要从三面着手,一是降低信息消费过程费用,大力推动“三网融合”和“宽带中国”工程建设,提升3G/4G网络质量和覆盖区域,并着力降低通信资费;二是降低信息产品和服务费用,适当降低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信息产品和服务资费,鼓励创新和规模化提供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三是降低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成本,明确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适用《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的扶持政策。提升信息消费能力和水平可考虑推出信息消费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信息消费的支持力度,提升政府利用信息产品和服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企业利用消息消费实现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推动业务流程优化和再造。
建议三: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对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扶持
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激发创新活力,满足信息消费需求多样性的基础。建议降低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的进入门槛,加强数据和接口规范制定和使用;加强网络化市场竞争环境及其治理的研究,强调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分发的公平和非歧视原则,加强信息消费领域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查处力度;推动政府部门信息消费向市场化转变,通过公平、公开、公正面向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创新型小微企业是满足信息消费需求多样性和个性化的重要力量,因此,建议优化投融资环境,考虑成立针对小微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提供企业的投资公司;推动《公司法》修订,强调按实际出资额享受股权的同时,允许给予创业团队不需要出资的股权分配,促使小微企业焕发竞争活力。
建议四:加强信息消费监管,促进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立法
建议对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分类进行系统化研究,并分类制定相应类别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和隐私审查标准和规范;建立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备案和抽检制度,制定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适时将信息消费纳入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监管,扩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新兴网络环境下信息产品和服务消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全国人大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基础,完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立法及其司法解释,推动向更高的立法层级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软件与信息服务研究部分析师 付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