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遗产税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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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遗产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3-11-20 13:18
关于遗产税的“研究开征”问题写入了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文件,而众多媒体竞相报道的关于“80万元起征点”的传闻,一下子又引得群情激奋。在当下的中国,这是一桩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相似而且牵动利益、感情的话题,甚至说其具有“刺激与轰动性”都有过之而无不及。
遗产税是一种税负不能转移的直接税,实践中通常要与赠与税一起设计、配套实施,据研究者统计,世界上至少有90余国征收此税。在我国税制体系里,其实一直有其概念和一席之地,上世纪80年代后改革讨论中也曾明确提到此税,但一直没有开征。改革开放30多年了,社会变化巨大,财富的积累与增长有目共睹,社会阶层的分化和矛盾凸显也十分刺目。在近十年间,遗产税问题成了一个更为敏感的问题,在官方的文件和公开场合已久不提及。
而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深化展开对遗产税的理性讨论,是很有必要的,也无法回避。
税制、税种的设计,必然体现某种人文与社会意义上的价值取向,特别是在调节收入分配、财产配置上起较大作用的直接税——尤其是这种“家里死了人之后,后人继承财产还要纳税”的遗产税,更是如此。直观地看,遗产税的价值取向就是“抽肥补瘦”,促进“共同富裕”,或可以用西方的比喻称之为一种“罗宾汉式税种”——当然,这仅是比喻而已。税收不是抢劫,是政府为主体讲法、讲规则的再分配,属于经济调节工具的运用。
美国的遗产税征收案例可提供参考。在开征遗产税多年后,美国曾经通过立法程序启动了逐步降低税率而以2010年取消该税为目标的过程,但却很快出现比尔·盖茨等一批富豪在《纽约时报》登出广告公开加以反对的情况,认为这既不利于社会,也不利于他们的后人。据说后来的博弈结果是仅在2010年停征一年(或说当年税率为零),尔后又进入逐步提高税率的过程。可以说,迄今这个“美国案例”,仍在主流认识和制度框架上,肯定了实施“抽肥补瘦”调节的价值取向,应当讲体现的是社会走向发达过程中和市场经济体较成熟状态下的一种文明要素。其他代表性的市场经济体,从老牌的英国到新进的韩国,在这一取向方面大同小异。近些年也有停征遗产税的经济体,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但代表的并不是主流,较多反映的是某些特别情况下的特殊选择。
应该特别指出,从美国看,遗产税的存在客观上有力助推了美国业已蓬勃发展的“第三部门”(指在政府代表的“公共部门”、企业代表的“私人部门”之外的公益基金会、民间慈善机构、志愿者非营利组织等)的壮大,进而促成了公益组织在社会生活中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成长、社会发展,已在一些基本特征上与发达国家相似:出现越来越多的富豪;出现越来越多的慈善公益活动;形成越来越明显的对于收入分配、财产配置现状的社会关切。因此,中国在处理遗产税的问题上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并凝聚基本价值取向上的社会共识,已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事情了。
邓小平曾多次强调“先富共富”的思路,按照这种“先富共富”思路内含的价值取向考虑问题,秉持“两个一百年”的中国现代化愿景,我们完全无法把遗产税从促进完成中国先富共富历史过程的制度建设选项中排除。税收不可能是万能的,但走向现代国家和现代税制,不积极地、前瞻性地认识和考虑遗产税等直接税的制度建设,又是万万不能的。
客观进程或迟或早要把开征遗产税这个问题推向决策前台,而有远见和战略意识的改革者,莫不如更为积极地、前瞻性地推动相关研究考量,为之廓清基本价值取向、凝聚社会共识和准备相关的设计要素,起码应有眼界上的纵深。在有了关于价值取向的认识之后,在未来的直接税培育、成长方面,我们至少需要看出去50年至100年。
贾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