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需防范的商标侵权风险

  • 来源:中国经贸
  • 关键字:企业,商标,商标侵权
  • 发布时间:2013-12-30 14:56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要走出国门,其所承载的商标也会随之出现在其他国家。在法律上,商标权具有专属性(商标只能由商标权利人使用)以及地域性(商标只在注册地国家受保护)的特点。作为出口企业,必须对相关的法律风险有所警惕,防止因为各种原因卷入商标纠纷中。

  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的同时,商标侵权风险也随之出现。

  商标在国外被抢先注册

  在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的过程中,商标被抢注的事件时有发生。同仁堂在日本、蝴蝶牌缝纫机在印尼、红塔山香烟在菲律宾、王致和在德国等等,都曾经被抢注过。有些企业在夺回被抢注的商标过程中,不但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还赔上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后没有结果。中联重科自上市以来,品牌价值连年翻增,品牌在中国乃至全球都有着广泛的影响力。该企业在阿根廷、智利、墨西哥、乌克兰等6个国家中,有10件商标被抢注。可以说,商标被抢注在一定程度阻碍了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拓展。

  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开拓、占领和巩固市场的营销武器,也是企业的形象。对商标的保护其实就是对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提高质量、改进服务、优化管理所建立起来的市场竞争信誉的保护。任何中国制造企业的国际化都应该以商标的海外注册为前提。“产品未动,商标先行”应作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战略之一。

  遇到商标被抢先注册的风险后,我们还要勇于维权、善于维权。我国企业洽洽食品的海外商标维权案给予我们很好的启示。1999年洽洽在国内市场畅销的同时,开始思索品牌的国际化市场经营。2001年,“洽洽”商标在美国、新加坡、马来西来、印尼、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了29类商标,并通过马德里在英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国注册。2003年,洽洽在海外30个国家申请注册“洽洽”中英文商标。但未在德国注册。

  然而,曾经是洽洽在德国的代理商OKAI公司抢先注册了与洽洽相同近似的商标,并且在德国海关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这就意味着,洽洽的产品只要出口到德国就有可能侵犯他们的商标权,出口的产品将会被德国海关扣留。2010年1月,洽洽委托专业律师正式向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国OKAI公司注销恶意抢注的“洽洽”商标,以维护中国驰名商标洽洽在德国的合法权益。几经周折,几次失败,洽洽终于找到起诉的切入点,即向二审法院提供了公司在进军德国市场推广洽洽品牌的计划时,OKAI公司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注册涉案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不予以撤销,将成为洽洽开发德国市场的巨大阻碍,并于2012年1月历时2年终于赢得了胜利。这个案例起诉的切入点值得其他企业关注,这个案例再次说明商标注册国际战略布局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进行全球化经营的必经之路。

  加工贸易引发的商标侵权

  定牌加工为主的加工贸易一直占据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同时,由定牌加工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也在不断增多,定牌加工贸易中的商标侵权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

  一是国内加工企业在定牌加工合同规定的数量范围之外,自行生产加工带有国外委托企业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如:国内某紫菜加工企业在委托加工过程中,擅自增加产量,除返回委托方订单产品外,将多生产的标注委托方商标的产品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由于委托方的商标已在我国取得专用权,当事人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有时,国外委托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生产贴牌产品并自行销售,那么,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销售合同。在委托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销售贴牌产品时,双方形成了新的生产和销售的关系,贴牌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和销售数量内进行,否则不但构成违约,还会构成商标侵权。

  二是国外企业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委托国内企业定牌生产加工侵权产品,侵犯其他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这种情况下,贴牌加工的企业如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作到合理审查义务,没有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所有权证书或商标使用权相关证明,势必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风险,卷入假冒他人商标生产商品的侵权行为中。例如:有一外贸生产企业出口鞋8900多双,价值4万余美元。根据顾客要求打上了欧洲著名品牌PU商标。当用集装箱运到比利时港口后,客户通知生产商此鞋因侵犯知识产权无法入境。更郁闷的是,在海上往来40多天的鞋被退运到始发港后,还得缴纳进口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3条规定,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关税。而此批鞋本身并不存在品质或规格原因,虽属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也不能享受国家减免税待遇。因此,搞清买家是否有资格使用商标是非常必要的。未搞清下订单的买家是否有资格使用商标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及经济损失。

  三是国外企业仅在其本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未在中国申请注册该商标,而国内其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已经对该商标进行了注册。此时国外企业若委托国内企业定牌加工,会涉及商标侵权问题。如2002年“耐克商标侵权案”。2000年初,某西班牙公司委托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嘉兴银兴制衣厂生产NIKE男滑雪衣并出口到西班牙。当浙江进出口公司通过深圳海关报关出境之时,美国耐克公司以该批服装侵犯了其NIKE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海关申请扣留,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深圳中院经过长达两年时间的审理后做出判决:耐克公司系在中国注册的NIKE商标的专用权人。虽然该西班牙公司在西班牙拥有NIKE注册商标权,但是基于商标的地域性,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的NIKE商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因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网络平台引发的商标侵权

  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网络购物平台服务经营者被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近年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应引起我国企业的高度重视。现举两个典型案例如下,以此警醒我国企业在网络交易中注意避免此类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

  其一:2012年7月,上海浦东法院已正式受理了两起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地亚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卡地亚公司诉称,该公司拥有的“Cartier(卡地亚)”品牌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驰名品牌之一,引领着珠宝首饰、腕表界的潮流,在中国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Cartier”、“卡地亚”商标多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网上超市“1号店”的经营者。卡地亚公司发现,“1号店”在网络购物平台上销售非属原告的商品时,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的“卡地亚经典款式”、“Cartier所收录的…”等字样宣传,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北京惠新天元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梦克拉科技有限公司将各自生产的产品放在“1号店”上销售,构成共同侵权。

  其二:2007年9月,路易威登集团在巴黎对易趣提起诉讼,认为易趣未能采取足够措施阻止仿冒品的销售,应对易趣用户网上售假行为负责。次年6月,巴黎商业法庭做出判决,禁止易趣出售路易威登集团旗下克里斯汀-迪奥、高田贤三、纪梵希和娇兰4个品牌的香水制品,并判处易趣向路易威登集团支付3800万欧元赔偿金。对此,易趣公司表示难以接受,指责这一判决意在保护路易威登集团的垄断行为,并提起上诉。世界头号奢侈品制造商法国路易威登集团与全球最大网上销售商店易趣之间的纠纷持续了近三年。2010年7月巴黎上诉法院做出判决认定易趣网上确实出现过路易威登集团旗下品牌的仿冒商品,但把易趣的赔偿金额从3800万欧元减少至570万欧元。对此,判决诉讼双方均表认可。

  中国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中既要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善于维权,又要尊重他人的商标权益,掌握商标的基本法律常识,减少风险,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营销氛围。

  文/栾茵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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