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息贷款的社会危害性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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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2-12 15:26
【摘要】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但不规范、盲目的民间高息借贷行为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对经济乃至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本文从民间高息借贷的现状及成因出发,分析了民间高息借贷蕴含的风险、民间高息借贷对正常社会秩序带来的冲击以及民间高息借贷对金融机构的危害。
【关键词】高息贷款 社会危害性 金融
近年来,由于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收紧政策“排浪式”发布出台、股市楼市不断震荡、金融市场投资风险加大、银行存款利率不高等因素,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民间高息借贷的现状
近年来,在银行信贷紧缩情况下,中小企业、房地产、煤炭等行业的融资越发困难,同时苦于没有有效的投资渠道,大量的民间资金投入了民间高息借贷市场,需求与供给的双向发力,助推了民间高息借贷市场的空前发展。民间高息借贷凸显了区域性的特点,越是经济发展快的地区民间高息借贷就越活跃。仅浙江,就有高达万亿元民间资本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个人之间放贷,并已成为民间高息借贷流通的主要途径,其月息回报普遍在2%以上,最高的甚至达5%。目前,除了民间资本的注入外,规模可观的银行贷款也已进入了民间高息借贷市场,尤其在浙江等沿海开放地区,大量银行贷款并没有进入实业而是转投到了回报率更高的民间高息借贷资本市场。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民间高息借贷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征。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借贷双方主体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单一个人,一些经过正规程序审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以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理财公司、房产中介等名义登记在册的中介机构、组织和个人也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高息借贷”活动。二是资金来源多样化。“高息借贷”资金主要来源有自有资金、筹集资金以及银行借贷资金,统一概括为自备资金和自筹资金两种。三是交易形式隐蔽化。一是在借款本金基础上先扣除高额利息后,再按借款本金填写借款金额;二是在借条上不分别反映本金和利息,直接将本息累加后成实际借款金额。这样的交易形式具有高风险性。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多以借条形式确定,有的根本就无借条或其他凭证,一旦出现纠纷,债权人难以维护合法权益。四是涉及人员复杂化。“高息借贷”涉及的群体更多具有不特定性,涉案受害人既有农民、下岗职工、企业工人、企业高管,也有政府在职工作人员,政府退休的领导干部。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
(一)缺乏正式金融支持是民间高息借贷产生的根本原因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域金融业务、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社会担保体系发展滞后等因素叠加,中小企业难以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足够资金支持。据全国工商联的调查,90%以下的小企业、95%以下的微小企业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的不足和信用制度的缺失,为民间高息借贷发展提供了便利。
(二)低利率和投资渠道有限是民间高息借贷兴起的潜在动力
近年来,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但现有投资渠道狭窄,银行存款利率较低。为求资金保值增值,2005~2007年,大量银行资金转向股市,2008年以来大量资金撤离股市转投房地产,房地产受到严厉调控后,资金开始转向民间借款。2011年,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高息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
(三)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是民间高息借贷繁荣的重要原因
民间高息借贷的主体一般为亲友和关系紧密的客户,操作起来手续比较简便。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风险性使正规金融机构或不能及时满足、或因风险难以控制望而却步,而民间高息借贷的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正好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真空”。
(四)特殊的隐性担保机制是民间高息借贷活跃的外在保障
民间高息借贷感情投资成分较多,一般遵循“不熟不借”的规则,借贷成本低,信息较对称。违约者往往会被亲友、社交熟人圈所排斥和惩罚,因而大多数借款都能够及时还本付息,形成了民间高息借贷的一种隐性担保机制。
(五)正规金融制度与民间高息借贷的不兼容,金融监管的薄弱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制度一直在保护正规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因此,在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的情形下,民间高息借贷就以一种“灰色”的形式存在,行成不和谐的“二元格局”。同时,银监部门特别是基层的监管任务重、人员少,面对相对隐蔽的民间高息借贷来说,多少有些“力不从心”。
三、民间高息借贷行为的社会危害
民间高息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压力,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短期性生产周转资金的需求,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民间高息借贷仍处于自由发展阶段,不规范、不稳定的问题很突出,极易引发经济纠纷、刑事犯罪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一)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
民间借贷在高利率、高利润的驱使下,容易诱发大量社会闲散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规避了金融监管机构的监控,银行业监管部门根本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不但扰乱了正常金融经营秩序,也不利于国家信贷总量的控制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全面实施。同时,由于民间高息借贷的利息收入,是个人之间私下交易,造成了利息税漏缴,使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二)导致企业融资成本增大,消费者最终买单
民间高息借贷相对于金融机构的贷款来说,虽具有门槛低、手续简单、贷款额度灵活等优越性,但民间高息借贷的利息往往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使得企业融资成本大大增加。企业通过民间贷款融资支付了高额的利息,增加了企业财务支出,提高了企业成本,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为了盈利,企业销售产品价格必然上调,最终将这些高额的利息转嫁在广大消费者身上。
(三)易引发债权债务的经济纠纷
在民间高息借贷中,对借款人的资信多凭出借人的主观判断,没有专门的机构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正面调查、审核。并且借款人很少有信贷担保和抵押,出借人不能进行风险控制。一旦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出借人很可能血本无归。同时,民间借贷一般没有签订规范、严谨的借贷合同,往往出借人手中只有借款人的借条,借条的内容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出现问题后的解决方案,有的甚至只是口头协议。出现问题后,往往借贷双方的说法不一,引发经济纠纷,闹上法庭。
(四)易诱发经济刑事犯罪
民间高息借贷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经济犯罪的温床,从而实施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经济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借款人(主要是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主)因投资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在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仍继续恶意借贷,然后卷款潜逃。另一种是借款人一开始就是抱着非法占有的目的,打着开拓市场、上新项目等旗号,向民间募集资金,并承诺支付高额的利息,当募集的第一笔资金到了快支付利息的时候,又开始募集第二笔资金,用募集的第二笔资金支付第一笔资金的利息,直到凑集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是看形势不妙的时候,携款逃跑。
(五)极易产生黑恶势力
一方面,高利放贷者往往纠集一帮胆大且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专门负责追要欠款,对于到期无力还款的借贷人,便威胁恐吓、纠缠斗殴或非法拘禁,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危害。另一方面在借款人欠债不还,出借人追逃无果的情形下,往往采取一些过激手段讨债,非法侵入借款人住宅、对其日常工作生活进行骚扰、非法拘禁、殴打借款人及其家人等情况层出不穷,有的出借人在屡屡追讨债权无望,自己家庭又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甚至轻生。
(六)易引发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一是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企业涉及的民间高息借贷往往涉及人员多、金额大、区域广,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出现危机,容易发生“挤兑”、哄抢财物、集体上访等连锁反应,小则影响家庭、邻里关系,大则引发治安、刑事案件,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治安稳定。二是一些借贷企业为得到急需的资金往往向少数权利部门工作人员支付高额利息回报,容易产生权钱交易,滋生腐败。三是容易发生金融诈骗,严重威胁公众资金安全。集资或民间借贷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行为人一旦实施欺诈行为,将造成参与者惨重的经济损失。同时,由于集资或民间借贷往往以借条和担保人等书证形式出现,一旦行为人外逃,则很难判断性质,这给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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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