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互联网舆论代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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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4-19 15:43
互联网舆论代理侵害了网民的自然权利,但与其强行禁止,不如给其一个游戏规则,让他们按规则来玩。
互联网本来具有很强的自发、自然的属性,它使网民的自然权利得以发挥。但近来由代理人冒充网民,扭曲网民自然权利的现象开始出现。如何认识这种互联网舆论代理现象呢?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张银聚的邮件谈到这个问题:“在《互联网周刊》中拜读了您的《网民的自然权利论》,其中有一些自己的想法。”他说:“网民在互联网中是一个完全自我的释放,在互联网的行为有虚拟的,也有真实的反应。网民对公共事件的态度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正义的力量,反映大家的心声。可是最近几年网络公关公司也很火,他们通过收取委托者一定的费用来达到某种目的,有的甚至颠倒网民的意愿反应,这从另一个方面应该也是侵犯了网民的自然权利。但是对于这种行为只能靠网络社区、论坛等的网络管理员及时的发现并制止。在现实中能不能从立法角度对公司或者个人做些相应的规范和禁止呢?”
一、互联网舆论代理指谁
说起网络公关公司,许多人都不陌生。不久前,央视以《揭秘“网络黑社会”》为题,报道了一个利用发帖方式制造网络热点而牟利的产业链。“网络黑社会”的人有时会以帮忙删除网上的负面信息为由,向公司勒索钱财。当一家公司拒绝了这样的神秘电话后,一日之内,伪装成消费者发出的负面帖子就被转发到3000多家国内网站上。
除了张银聚说的网络公关公司外,推而广之,还有事件炒作、竞价排名、信用炒作……不一而足,甚至还有政治舆论的引导,如美国网军混在伊朗网民中,对某种观点大唱赞歌或大唱反调……。其共同特征,都是隐瞒自己和幕后主使者的真实身份,伪装成普通网民发表意见,将舆论诱导到特定判断上来。我同意张银聚的说法,这种行为“侵犯了网民的自然权利”。
二、互联网舆论代理的本质
所谓网民的自然权利,是指网民日常生活中异质性的主体价值表达权利,其异质性表现为个性化、多元化、感性化、互助化。进一步的理论特征在于:网民要求直接表达而非委托代理人来表达。因为每个网民是异质的人,他只代表他自己,不与他人交换自然权利,因此不存在自然权利的委托代理关系。可交换的只能是公民权利,这是网民与公民的不同。
互联网舆论代理虽然隐藏得很深,但却有基本规律可循。它指向与个性化、多元化等异质性相反的舆论一律。比如,诱导人们共同认为某个公司好,某个公司不好,某个观点对,某个观点不对。这与网民自然状态中五花八门、各行其是的表现迥然有别。进一步分析其理论特征,在于通过信息不对称的形式,以委托代理关系偷换网民的直接表达,属于一种权利僭越。
所谓信息不对称,就是见光死。“网络黑社会”一旦向社会公开说他编造的贴子——比如一篇“消费者投诉”属于受托商业行为,这个“消费者投诉”的公信力就会瞬间丧失;他只有隐瞒真实身份,才能达到效果。所说委托代理关系,是为了区别于网民自发的意见一致。网民对某一事件、某一观点可能自发形成高度共振,这与互联网舆论代理操纵的结果,表面是难以区分的。甄别的方向,应是看其中有无请托、指使。经历得多了以后,网民再遇见话题聚向“焦点”,除了要问是真是假外,还要审议一道:发贴者是不是托,是谁的托。假以时日,人肉搜索之下必有所获。
三、对互联网舆论代理的治理思路
在谈到立法之前,更重要的是探讨治理思路,也就是往哪个方向引导。对互联网舆论代理的治理思路,我倒认为不是禁止它,而是要建立游戏规则,让它按规则来玩。
举个例子。在纸媒上登软文,就属于一种舆论代理。现实中是如何治理的呢?不是禁止软文,而是立出行规,要求媒体将相关版面标注为广告版,允许人家大大方方进行宣传。网络上也一样,比如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虽然它扭曲了舆论表达的自然状态,违反了网民自然权利,但不是一定要禁止这种做法,而是要规范它,要求搜索引擎建立公平的游戏规则,向消费者标示出哪个是出了钱因而排名在前的,哪个是没出钱自然排名在前的,以避免误导网民。
网络公关公司是不是就因此没法活了呢?不见得。这样的治理效果反而有助于它做大做强。现在这种偷偷摸摸做贼的方式,最大商业不利,是做不大、做不成品牌。治理思路应是让网络公关公司浮到水面上来。比如规范成这样:本公关公司受XX公司委托,澄清事实真相如下……。而不能像现在这样假装网民:我跟两边都没关系,我来说句公道话,这产品实在不怎么样。如果这家公关公司水平确实高,能不违法地帮人扭转公关危机,站在亮堂地方赚钱,比像无名鬼一样到处乱发贴,不是更有利于公司长大吗?
四、对规范互联网舆论代理的政策法规建议
首先,政府应有一个明确的政策态度。我认为,可以支持互联网舆论代理,但原则是要求它信息透明,责任明晰。也就是说,要反对的不是互联网舆论代理本身,而是代理中的信息不透明、责任不清晰。前者指本来不是网民,非要伪装成网民;后者指本来是受托的,非要伪装成不受托的。当然,网络战除外,但也需要明确授权、明确名分,不能不清不楚。政府堂堂正正按这样的原则做,“网络黑社会”就不容易成灾。
其次,可以技术与法律结合进行治理。如果互联网舆论代理者不愿接受上述政策引导,非要胡来,有很多办法可以治他们。例如利用后台实名制。对网络实名制,我保留一定看法,但如果一定实行,建议首先不是针对网民,而是针对互联网舆论代理,用实名让这些舆论代理人曝光。比如,通过一定技术和立法,实现对互联网舆论代理者的标记,即,根据后台实名,对前台的假名进行某种关联标注,这在技术上不难做到。如果有立法支持,网站为了提高所在社区的公信度,就有利益动机,根据行为规律,标注出那些具有职业受托特征而冒充成网民的人。那些具有职业特征、显示出受托行为特点的代理人,不管变换什么样的前台假名,在各大论坛中诱导舆论,都可以归到同一个实名之下,被标注成互联网舆论代理人,就像一些棋类网站把行为特殊的伪棋迷标出来一样,从而使网民按照他们的真实角色看待他们的言行。
其实,互联网舆论代理有效,但也有限。互联网越发达,互联网舆论代理面临的挑战越大。互联网舆论代理最怕的是什么,或者说它的天敌是什么呢?是常识。互联网舆论代理只能顺应常识,而不能与常识作对。如果舆论被过度扭曲,没有价值的东西被过度炒作,或有价值的东西被过度贬损,最后戳破它的,往往都是在最简单的地方。比如当华南虎的年画被发现时,成千上万的网民凭常识就可以判断是非。谎言之所以重复一千遍也成不了真理,就是因为它最终不符合常识,不能接受日常生活的检验。
……
互联网本来具有很强的自发、自然的属性,它使网民的自然权利得以发挥。但近来由代理人冒充网民,扭曲网民自然权利的现象开始出现。如何认识这种互联网舆论代理现象呢?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张银聚的邮件谈到这个问题:“在《互联网周刊》中拜读了您的《网民的自然权利论》,其中有一些自己的想法。”他说:“网民在互联网中是一个完全自我的释放,在互联网的行为有虚拟的,也有真实的反应。网民对公共事件的态度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正义的力量,反映大家的心声。可是最近几年网络公关公司也很火,他们通过收取委托者一定的费用来达到某种目的,有的甚至颠倒网民的意愿反应,这从另一个方面应该也是侵犯了网民的自然权利。但是对于这种行为只能靠网络社区、论坛等的网络管理员及时的发现并制止。在现实中能不能从立法角度对公司或者个人做些相应的规范和禁止呢?”
一、互联网舆论代理指谁
说起网络公关公司,许多人都不陌生。不久前,央视以《揭秘“网络黑社会”》为题,报道了一个利用发帖方式制造网络热点而牟利的产业链。“网络黑社会”的人有时会以帮忙删除网上的负面信息为由,向公司勒索钱财。当一家公司拒绝了这样的神秘电话后,一日之内,伪装成消费者发出的负面帖子就被转发到3000多家国内网站上。
除了张银聚说的网络公关公司外,推而广之,还有事件炒作、竞价排名、信用炒作……不一而足,甚至还有政治舆论的引导,如美国网军混在伊朗网民中,对某种观点大唱赞歌或大唱反调……。其共同特征,都是隐瞒自己和幕后主使者的真实身份,伪装成普通网民发表意见,将舆论诱导到特定判断上来。我同意张银聚的说法,这种行为“侵犯了网民的自然权利”。
二、互联网舆论代理的本质
所谓网民的自然权利,是指网民日常生活中异质性的主体价值表达权利,其异质性表现为个性化、多元化、感性化、互助化。进一步的理论特征在于:网民要求直接表达而非委托代理人来表达。因为每个网民是异质的人,他只代表他自己,不与他人交换自然权利,因此不存在自然权利的委托代理关系。可交换的只能是公民权利,这是网民与公民的不同。
互联网舆论代理虽然隐藏得很深,但却有基本规律可循。它指向与个性化、多元化等异质性相反的舆论一律。比如,诱导人们共同认为某个公司好,某个公司不好,某个观点对,某个观点不对。这与网民自然状态中五花八门、各行其是的表现迥然有别。进一步分析其理论特征,在于通过信息不对称的形式,以委托代理关系偷换网民的直接表达,属于一种权利僭越。
所谓信息不对称,就是见光死。“网络黑社会”一旦向社会公开说他编造的贴子——比如一篇“消费者投诉”属于受托商业行为,这个“消费者投诉”的公信力就会瞬间丧失;他只有隐瞒真实身份,才能达到效果。所说委托代理关系,是为了区别于网民自发的意见一致。网民对某一事件、某一观点可能自发形成高度共振,这与互联网舆论代理操纵的结果,表面是难以区分的。甄别的方向,应是看其中有无请托、指使。经历得多了以后,网民再遇见话题聚向“焦点”,除了要问是真是假外,还要审议一道:发贴者是不是托,是谁的托。假以时日,人肉搜索之下必有所获。
三、对互联网舆论代理的治理思路
在谈到立法之前,更重要的是探讨治理思路,也就是往哪个方向引导。对互联网舆论代理的治理思路,我倒认为不是禁止它,而是要建立游戏规则,让它按规则来玩。
举个例子。在纸媒上登软文,就属于一种舆论代理。现实中是如何治理的呢?不是禁止软文,而是立出行规,要求媒体将相关版面标注为广告版,允许人家大大方方进行宣传。网络上也一样,比如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虽然它扭曲了舆论表达的自然状态,违反了网民自然权利,但不是一定要禁止这种做法,而是要规范它,要求搜索引擎建立公平的游戏规则,向消费者标示出哪个是出了钱因而排名在前的,哪个是没出钱自然排名在前的,以避免误导网民。
网络公关公司是不是就因此没法活了呢?不见得。这样的治理效果反而有助于它做大做强。现在这种偷偷摸摸做贼的方式,最大商业不利,是做不大、做不成品牌。治理思路应是让网络公关公司浮到水面上来。比如规范成这样:本公关公司受XX公司委托,澄清事实真相如下……。而不能像现在这样假装网民:我跟两边都没关系,我来说句公道话,这产品实在不怎么样。如果这家公关公司水平确实高,能不违法地帮人扭转公关危机,站在亮堂地方赚钱,比像无名鬼一样到处乱发贴,不是更有利于公司长大吗?
四、对规范互联网舆论代理的政策法规建议
首先,政府应有一个明确的政策态度。我认为,可以支持互联网舆论代理,但原则是要求它信息透明,责任明晰。也就是说,要反对的不是互联网舆论代理本身,而是代理中的信息不透明、责任不清晰。前者指本来不是网民,非要伪装成网民;后者指本来是受托的,非要伪装成不受托的。当然,网络战除外,但也需要明确授权、明确名分,不能不清不楚。政府堂堂正正按这样的原则做,“网络黑社会”就不容易成灾。
其次,可以技术与法律结合进行治理。如果互联网舆论代理者不愿接受上述政策引导,非要胡来,有很多办法可以治他们。例如利用后台实名制。对网络实名制,我保留一定看法,但如果一定实行,建议首先不是针对网民,而是针对互联网舆论代理,用实名让这些舆论代理人曝光。比如,通过一定技术和立法,实现对互联网舆论代理者的标记,即,根据后台实名,对前台的假名进行某种关联标注,这在技术上不难做到。如果有立法支持,网站为了提高所在社区的公信度,就有利益动机,根据行为规律,标注出那些具有职业受托特征而冒充成网民的人。那些具有职业特征、显示出受托行为特点的代理人,不管变换什么样的前台假名,在各大论坛中诱导舆论,都可以归到同一个实名之下,被标注成互联网舆论代理人,就像一些棋类网站把行为特殊的伪棋迷标出来一样,从而使网民按照他们的真实角色看待他们的言行。
其实,互联网舆论代理有效,但也有限。互联网越发达,互联网舆论代理面临的挑战越大。互联网舆论代理最怕的是什么,或者说它的天敌是什么呢?是常识。互联网舆论代理只能顺应常识,而不能与常识作对。如果舆论被过度扭曲,没有价值的东西被过度炒作,或有价值的东西被过度贬损,最后戳破它的,往往都是在最简单的地方。比如当华南虎的年画被发现时,成千上万的网民凭常识就可以判断是非。谎言之所以重复一千遍也成不了真理,就是因为它最终不符合常识,不能接受日常生活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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