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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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4-20 15:35
在今年的“两会”上,有关居民收入的话题,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 “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总理的讲话既符合国情,又符合民意,是我们解决劳动分配问题的根本保证。
兼顾劳资寻找平衡
如果说过去的一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最困难的一年,那么2010年将是中国经济发展史上最为复杂的一年。2009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工厂停产、经济下滑、用工锐减、工资减少,当时出现的“用工荒”, “慌”的是员工;今年,经济回升,企业向好,沿海等许多地区又出现了“用工荒”,这次“慌”的是老板,企业有了大批订单,却没有工人干活。造成这种现象有许多原因,但工资分配问题应该说是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因为制定合理工资分配标准,无论对于职工,还是对于用人单位,都是非常重要的。也可以说是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如果工资定的低,劳动力的积极性发挥不出来,直接影响生产效益;如果工资定的特别高,增加了企业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同样有很大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职工和企业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工资分配平衡点。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劳动者追求劳动报酬最大化是一种客观必然现象。当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处于被动弱势地位。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就业、分配、劳动安全及卫生,社会保障、带薪休假等相关劳动标准,在很多企业内部都被打了折扣,特别是一些企业的职工工资不能与经济效益同向、同比例地协调增长,部分企业通过压低工资标准或将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职工的最高标准,造成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偏低,特别在一些非公有的小企业更为突出。在企业分配具有自主权的情况下,解决这些问题已不允许行政命令,而主要靠劳动关系双方进行集体协商。十几年来,我们对企业内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了尝试。感到目前存在的问题是:
1 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地位难以平等。在企业内部代表劳动者的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受经营者左右和约束的情况客观存在,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基础薄弱,工会干部和职工不敢谈,不会谈。
2 一些劳动关系的矛盾在企业内部难以解决。如在一些集群经济特征明显的区域,企业间用提高工薪相互挖取技术骨干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为留住职工采取扣压部分工薪和身份证件等财物成为贯用手段,由此经常引发劳资纠纷,这种劳动用工混乱的现象在单一企业内无法解决。
3 没有统一行业劳动标准做参考,企业协商质量难以提高。同行业企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和工资标准等涉及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往往带有明显的行业特性。企业经营者往往相互观望,向低标准看齐,在企业内部的协商中,劳方争取应得利益,具有明显的难度。
仅从上述三方面情况看,通过行业性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同行业性的雇主组织、雇主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劳动者一方由上级代表下级,更便于表达意见:能更好地规范同业企业的用工行为;能为企业内的协商提供统一的相对合理的劳动报酬标准,从而形成企业内部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的局面。
利益权利二者兼得
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还提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对工资协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涨工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今天,雇员与企业主,员工与高管,不是对立的阶层和阶级,只是拥有和代表不同利益的群体。集体协商不仅仅是工资高低的讨论,更是权利的调整:在员工和企业主之间,该保障哪些权利,哪些权利该更多地向谁倾斜。只有不断地在更高的公共权利层面上做出协商,才能取得真正、持久的劳动关系和谐。
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建立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几年前,在南方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开始尝试,辽宁省是从2006年开始的。到2009年未,以工资协商为重点内容的行业性集体协商,在全省范围内已有商业、餐饮服务业、纺织服装业、工艺美术业、建筑建材业、机械加工业、采矿业、铸造业等行业工会200个左右。通过这些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实践,从多个方面证明了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确保职工与企业的权利的改革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是规范了一定区域内同行业劳动用工秩序。由于统一了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或职工月收入水平,使劳动者无论在哪个企业工作,只要付出同等劳动,工资收入都无明显差别,特别是统一支付企业工龄工资这一项,使劳动者不轻易在企业间流动,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二是推动了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效益同向增长。2008年,经行业集体协商所覆盖的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年增长10%,有的达到20%以上。2009年面对金融危机影响,经集体协商,一些区域内的行业职工接受暂缓增长工资意见,与企业共渡难关;一些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的行业的企业工资仍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协商效果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十分满意。三是行业协商推动了企业内协商机制的建立。由于行业协商统一了相关劳动报酬标准,企业在落实中需要具体细化,必然进行内部协商。特别是在生产任务和相关工艺发生变化时,还要进行随时协商。四是劳资纠纷明显减少。通过行业协商和企业内协商,褡建了劳资双方沟通平台,不仅劳动者得到了尊重,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劳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也基本消失。企业主的价值和尊严也得到确定和尊重,取得利益和权利的双赢。
政府“良知”不可或缺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做好“蛋糕”是政府的责任,分好“蛋糕”是政府的“良知”,形象生动地阐明了在行业集体协商中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对于集体协商,政府、工会和企业要共同参与。其中,适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的实施意见,对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对集体协商决定职工薪酬,在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其次,行业性集体协商在地方法规中也在逐步明确。早在2004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2005年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2007年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都对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作出法律规定。辽宁省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中,对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约束力,行业集体合同与其适用范围内企业集体合同的关系都作出了规定。
第三,上级领导机关对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运行方式、要求等逐步具体、明确。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2006年8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制发的《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对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的意义、范围,协商代表产生、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合同效力、组织实施等予以明确。2009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工会内部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抓紧建立和完善协商机制,大力推动工作的开展提出具体要求。2010年1月,辽宁省由省劳动关系三方参加的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的第六次联席会议,决定采取有力措施在全省全力推进这一工作。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工资集体协商,是实现“民富”的一种途径。而同心协力,做大“蛋糕”,分好“蛋糕”,让每一位劳动者都有尊严地活着,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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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劳资寻找平衡
如果说过去的一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最困难的一年,那么2010年将是中国经济发展史上最为复杂的一年。2009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工厂停产、经济下滑、用工锐减、工资减少,当时出现的“用工荒”, “慌”的是员工;今年,经济回升,企业向好,沿海等许多地区又出现了“用工荒”,这次“慌”的是老板,企业有了大批订单,却没有工人干活。造成这种现象有许多原因,但工资分配问题应该说是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因为制定合理工资分配标准,无论对于职工,还是对于用人单位,都是非常重要的。也可以说是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如果工资定的低,劳动力的积极性发挥不出来,直接影响生产效益;如果工资定的特别高,增加了企业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同样有很大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职工和企业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工资分配平衡点。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劳动者追求劳动报酬最大化是一种客观必然现象。当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处于被动弱势地位。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就业、分配、劳动安全及卫生,社会保障、带薪休假等相关劳动标准,在很多企业内部都被打了折扣,特别是一些企业的职工工资不能与经济效益同向、同比例地协调增长,部分企业通过压低工资标准或将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职工的最高标准,造成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偏低,特别在一些非公有的小企业更为突出。在企业分配具有自主权的情况下,解决这些问题已不允许行政命令,而主要靠劳动关系双方进行集体协商。十几年来,我们对企业内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了尝试。感到目前存在的问题是:
1 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地位难以平等。在企业内部代表劳动者的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受经营者左右和约束的情况客观存在,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基础薄弱,工会干部和职工不敢谈,不会谈。
2 一些劳动关系的矛盾在企业内部难以解决。如在一些集群经济特征明显的区域,企业间用提高工薪相互挖取技术骨干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为留住职工采取扣压部分工薪和身份证件等财物成为贯用手段,由此经常引发劳资纠纷,这种劳动用工混乱的现象在单一企业内无法解决。
3 没有统一行业劳动标准做参考,企业协商质量难以提高。同行业企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和工资标准等涉及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往往带有明显的行业特性。企业经营者往往相互观望,向低标准看齐,在企业内部的协商中,劳方争取应得利益,具有明显的难度。
仅从上述三方面情况看,通过行业性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同行业性的雇主组织、雇主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劳动者一方由上级代表下级,更便于表达意见:能更好地规范同业企业的用工行为;能为企业内的协商提供统一的相对合理的劳动报酬标准,从而形成企业内部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的局面。
利益权利二者兼得
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还提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对工资协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涨工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今天,雇员与企业主,员工与高管,不是对立的阶层和阶级,只是拥有和代表不同利益的群体。集体协商不仅仅是工资高低的讨论,更是权利的调整:在员工和企业主之间,该保障哪些权利,哪些权利该更多地向谁倾斜。只有不断地在更高的公共权利层面上做出协商,才能取得真正、持久的劳动关系和谐。
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建立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几年前,在南方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开始尝试,辽宁省是从2006年开始的。到2009年未,以工资协商为重点内容的行业性集体协商,在全省范围内已有商业、餐饮服务业、纺织服装业、工艺美术业、建筑建材业、机械加工业、采矿业、铸造业等行业工会200个左右。通过这些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实践,从多个方面证明了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确保职工与企业的权利的改革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是规范了一定区域内同行业劳动用工秩序。由于统一了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或职工月收入水平,使劳动者无论在哪个企业工作,只要付出同等劳动,工资收入都无明显差别,特别是统一支付企业工龄工资这一项,使劳动者不轻易在企业间流动,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二是推动了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效益同向增长。2008年,经行业集体协商所覆盖的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年增长10%,有的达到20%以上。2009年面对金融危机影响,经集体协商,一些区域内的行业职工接受暂缓增长工资意见,与企业共渡难关;一些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的行业的企业工资仍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协商效果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十分满意。三是行业协商推动了企业内协商机制的建立。由于行业协商统一了相关劳动报酬标准,企业在落实中需要具体细化,必然进行内部协商。特别是在生产任务和相关工艺发生变化时,还要进行随时协商。四是劳资纠纷明显减少。通过行业协商和企业内协商,褡建了劳资双方沟通平台,不仅劳动者得到了尊重,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劳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也基本消失。企业主的价值和尊严也得到确定和尊重,取得利益和权利的双赢。
政府“良知”不可或缺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做好“蛋糕”是政府的责任,分好“蛋糕”是政府的“良知”,形象生动地阐明了在行业集体协商中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对于集体协商,政府、工会和企业要共同参与。其中,适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的实施意见,对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对集体协商决定职工薪酬,在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其次,行业性集体协商在地方法规中也在逐步明确。早在2004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2005年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2007年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都对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作出法律规定。辽宁省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中,对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约束力,行业集体合同与其适用范围内企业集体合同的关系都作出了规定。
第三,上级领导机关对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运行方式、要求等逐步具体、明确。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2006年8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制发的《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对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的意义、范围,协商代表产生、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合同效力、组织实施等予以明确。2009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工会内部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抓紧建立和完善协商机制,大力推动工作的开展提出具体要求。2010年1月,辽宁省由省劳动关系三方参加的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的第六次联席会议,决定采取有力措施在全省全力推进这一工作。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工资集体协商,是实现“民富”的一种途径。而同心协力,做大“蛋糕”,分好“蛋糕”,让每一位劳动者都有尊严地活着,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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