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改涉及八大方面 新增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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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1-26 10:09
01 加大种质资源保护
加大了对种质资源保护的力度,明确提出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明确提出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将与外国投资者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纳入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
02 创新育种机制
国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
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性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鼓励种子企业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
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成果转让、许可等应当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03 规范品种管理
一是大幅度减少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的种类。由过去需要审定的28种主要农作物减少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
二是进一步规范品种审定程序。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并建立审定档案。
三是为品种审定开通绿色通道。
四是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登记制度。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林木等级目录,列入等级目录的品种在销售、推广应用前应当申请登记。
五是建立品种退出制度。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不宜继续推广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04 加强品种保护
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的基本制度修改后,合并到新修改的种子法中,单列新品种保护一章。
主要内容是:对品种权的内容、归属和授予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受理、审查、授权、实施,品种权的侵权和例外情形、以及品种权的保护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作了明确规范。加强对品种权的保护措施,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加大侵权假冒行为处罚力度。
按照鼓励原始创新,强化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草案吸收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1991年文本的部分内容,主要包括:1,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基础上对品种权保护期延长5年。2,保护的客体从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物。3,保护的内容从商业性生产和销售延伸到对授权品种的生产、繁殖、销售、许诺,始品种的保护力度。
05 下放行政许可
取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各自再确定一至二种主要农作物的规定两项。
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项,并将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06 规范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明确其在种子市场监管中的职责,为创造公平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统一监管。
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种业信息发布平台、监管平台和植物品种保准样品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生产经营许可、市场监管等种业信息发布制度。
国家建立种业安全审查机制,规范外国投资者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境内科研机构、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等行为。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排性评价,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07 激励扶持措施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或者种业基金、对制种大县给予财力支持,并给予税收优惠。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鼓励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
08 严格法律责任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及相关的程序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