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管理制度改革迈出一步

  审定种类由28种减少至5种 建立绿色通道、登记制度

  品种审定制度已成为种业的一个痛点。

  根据种子法修订草案,品种审定制度作出了调整,主要农作物审定种类由28种减少到5种,非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林木将建立品种登记制度。在业内人看来,数量的减少意味着品种审定制度迈出了一小步,但改革并不彻底。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品种审定制度的局限性愈发明显。在行业人士看来,品种登记制度取代品种审定制度是种业发展的方向。

  “从长远看,审定制度是要逐步取消的。这次修改《种子法》,就准备把审定的作物减少,同时建立登记制度。我想这就是从长远上为将来全部实行登记制度打基础的。”中国种子协会秘书长李立秋说。

  品种审定的中国化之路

  2014年2月,新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开始实施,新办法提高了申请品种审定门槛,增加了区试点数,开通了品种绿色通道,严格了品种退出条件。

  8月28日,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开始实施《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标准》涉及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和马铃薯等品种审定的评审指标和评判规则。

  其实,品种审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品种审定的概念来源于苏联。1954年,全国种子会议上就提出,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发展的需要,邀请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品种审定委员会。1978,国务院转批农林部《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报告》,提出全国和各省监理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未经审定的品种不得推广。80年度初品种审定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国家玉米产业体系首席科学家、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世煌说,从国外引进的品种审定概念只是育种研究的一个后期环节,目的是检验品种适应的推广区域。上世纪90年代以后,品种审定制度发生了变化,演变成强硬的行政审批制度,已经成为品种和市场之间的一堵高墙。

  “现在育种家们育种第一个想到的不是品种是否适应市场需求,而是品种能否通过审定。”张世煌说。

  品种审定制度也在进行修改。在今年开始实施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开通品种审定绿色通道成为一大亮点。

  根据办法,审定品种被纳入绿色通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种子企业,在申请主要农作物国家级审定时可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二是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具备相邻省份同一生态类型区10个以上生产试验点两年的试验数据的,申请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免予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作为品种审定绿色通道的倡导者,对于绿色通道的实施,张世煌却表示十分失望。

  “绿色通道的意义在于鼓励创新,防止僵化的制度扼杀创新积极性,同时把生产责任交还给企业,交还给市场。然而,目前绿色通道泛化,有多达52家企业有资质进入绿色通道,审核管理不规范。”在他看来,净利润5亿以上、运营良好、管理完善的企业才具备进入绿色通道的资质,目前全国有资格可能只有两三家。

  评审制度缺陷凸显

  “育种材料靠拿,品种区试靠跑,审定品种靠送,经销种子靠套。”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研究员佟屏亚这样描述品种审定制度下的现状。

  在他看来,品种审定制度的弊端凸显。品种审定数量过多,成“工厂批量化”生产,但突破性品种少,同质化严重;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种子企业开展品种选育,但一些急功近利的单位和个人,盗窃育种材料参加区试;市场品种多乱杂,育种人员千军万马,品种审定遍地开花,一品多名、泥沙俱下、真伪难辨;管理部门行政干预,“权力资源”已经被异化为“寻租”或“创收”的方式。

  “现在的品种审定制度已经失去原有的作用,释放出大约90%的垃圾和大约9%缺乏竞争力的品种,最终还是靠农民在实践中决选那1%。”张世煌说。

  张世煌认为,好品种=产品价格×产量-成本,品种审定制度下难以出现创新性品种,品种试验和审定的失误就在于抽掉了三个要素中的两个,只突出一个产量因素,被推向极端和绝对化,所以品种审定后的成功率只有1%。

  “评估品种审定制度、程序和标准是否合理,要确定一个阈值,国家和社会花了这么大代价试验和审定品种,审定后能在生产上用的较好品种理应达到30%左右,其中每年再有10%脱颖而出的优良品种。达不到这个阈值,说明审定制度、试验方法、程序和标准有较大问题,其严重性就在于误导育种方向。”张世煌说。

  品种的生态局限性常常被行内人提及,而这正是品种审定制度所欠缺考虑的。每一个品种都有一个相对适宜的生态区域,有的相邻省市同为一个生态区域,单一的行政区划和审定,很难反映出市场的真正需求。

  品种审定的时间也被人们所诟病。

  品种需要经过一年的预备试验、两年的区域试验、再加上一年的生产试验。

  “审定所花费的时间太长,无疑拖慢了市场研发和商业化的节奏,不利于产业快速发展。”种业资深人士刘石说。

  刘石认为,品种审定制度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审定把关是要严格还是放松,是否应该设定对照品种的增产下限,对于抗性是否要于是俱进,对于优秀新品种的特性是否应该给与应有的关注和评价,品种审定是否可以免责等。“这些,造就了品种审定制度的纠结。”

  “此地种子法修订将需要通过国家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从28个减少为5个,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刘石说。他认为,农业产业和种子产业随着市场的需求的发展而提速,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也应该紧跟市场的变化而变化,甚至应该具备一定的超前性和引导性。

  不过,在张世煌看来,种子法修订草案对于品种审定制度的调整并不彻底,他认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种类应减少为水稻、小麦、玉米,并通过品种登记通向市场。

  品种登记逐步取代品种审定

  “二三十年以前的品种试验方法和审定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在较大规模和机械化生产经营对品种的需求,应排除干扰,依托市场机制,进行改革。”张世煌说,早在1996年,在给农业部的建议中,以他为首的一批专家其实也是肯定了品种审定的,这符合当时中国实际情况,同时要求保留品种注册登记制度。

  据了解,发达国家一般采用品种登记备案注册制,国家授权的种子管理机构主要是负责对新品种实行保护,育种者培育的品种和经营部门经营的种子,要向国家授权的管理机构进行申报、登记,符合条件者可进行生产、经营、推广。

  对于品种登记这种方式,行业人表示推崇。

  佟屏亚认为,我国具备了建立品种登记制度的条件。自《种子法》实施以来,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发展起来,种子产业化进程加快,农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增强,农民也具有了良种选种能力。“实行品种登记制度的核心就是建立起谁登记、谁推广、谁负责的制度,彻底改变面对出现的品种质量问题种子企业和审定机构互相推诿责任的弊病。”

  刘石认为,品种审定制度要逐步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以符合市场化发展的规律。他还提到,应当逐步试点建设和完善企业对品种的负责制度,在产品的评价标准设定方面,既要考虑综合性状,又要突出特色产品(不仅仅是高产),使得产品的评价标准和体系能够“与时俱进”,更加符合未来市场发展方向和最终用户的需求。还要解决好一些评审委员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使得品种的审定工作可以更加公平合理。

  “品种管理制度的发展应该是越来越市场化,越来越去行政化。逐步从品种审定制度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政府不再大包大揽,让企业真正为市场和农民负责,而不是躲在审定的品种后面享受利益和避免责任。”刘石说。

  李立秋认为,从目前看,品种审定制度,这个制度还要坚持一个时期。“一是我们的诚信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套牌现象在部分地方和某些好品种上还很多。如果没有审定,主要作物这种现象会更严重。二是企业太多,其中有些不守规矩,某些小企业目前主要靠套牌过日子。三是主要农作物不像其他,一旦出问题影响很大。”

  为修改《种子法》,李立秋就品种审定的问过一些大企业老板,他们对此用“纠结”两字回答。“不审定,打乱仗,他们打不过小企业;要审定,又有个区试资源少,要走关系要区试指标的问题;权衡利弊,还是审定吧。”为此,才有了审定的“绿色通道”政策。

  “审定的办法和标准要不断修订完善,但要做到人人满意是不可能的。这和有的人吃不上梨子就是梨子酸是一个道理。”李立秋说。

  《农财宝典》记者 叶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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