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改革第一步:职务与职级并行

  • 来源:小康
  • 关键字:公务员,改革
  • 发布时间:2015-01-06 15:43

  新一轮公务员薪酬改革正在进行中,基层公务员可凭借工作年限、工作能力等提升级别,进而提升工资,公务员会有更强的工作动力,“当领导”不再是唯一的价值追求

  擢升领导不再是公务员涨薪的唯一路径,新一轮公务员薪酬改革正在进行中。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召开,审议了包括《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内的6个文件。其中《意见》明确指出,县以下机关将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这意味着职级与待遇挂钩,基层公务员不当领导也能涨薪。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公务员总数为717.1万人,其中县级以下工作的政府机关公务员数量占比超70%。也就是说将有超过500万人直接受到《意见》的影响。

  依照现行《公务员法》的规定,目前的情况是,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即职务、职级、工资三者相对应、相挂钩,职务能够决定职级,职级随职务变化,并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而将来的职务与职级分离并行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薪酬制度是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的重要条件。

  《意见》的出台被视作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一大举措。换句话说,基层公务员可凭借工作年限、工作能力等提升级别,进而提升工资,公务员会有更强的工作动力,“当领导”不再是唯一的价值追求。

  职务与职级的双向轨迹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而职级是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例如县长所对应的职级一般是县处级正职。

  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与职务层次相对应的公务员级别共十五级,就像金字塔状排列,越往底层,级别越低、人数越多。这其中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县级基层领导职务则分为乡科级副职、乡科级正职、县处级副职、县处级正职,非领导职务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等。

  “基层公务员由于行政层级限制,职务很难上去,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看来,这个拥有庞大数量的基层公务员群体,能升到县委书记、县长等职位的毕竟是少数,若仅凭职务作为涨工资的依据,那么大量无法提升的公务员自然只能拥有低水平的工资。

  职务反映职级,职级对应一定的职务。从功能上来看,二者的区别在于,职务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权力以及责任义务的承担,职级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物质利益以及职业尊严的满足。一条职务序列构成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道阶梯,一条职级序列则构成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另一道阶梯。

  当然,两道阶梯分别满足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不同价值追求。现行制度下,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但现实情况却表现为以职定级、以职定薪。

  《小康》记者在江苏、山东等地采访时了解到,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公务员工资是由四个部分组成,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可见,级别工资仅占两成。

  相比之下,职务工资比例虽并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因而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

  曾经在满洲里市有过基层挂职经历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对记者表示,事实上大多数县级基层公务员升迁到副科级以上是件相对困难的事情,缺乏升迁机会是基层公务员群体的最大问题。“目前现行的公务员体制中,职务决定了待遇。”

  “如果职务与职级不并行,有些乡镇的基层公务员一辈子可能连科长都当不上,当不上领导的话,基本的薪酬就上不去。”竹立家说,基层公务员晋升渠道少,速度慢。“这就影响了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他认为“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而且,还将有效消除基层公务员中的“官本位”现象,“比如说一个科员,提不了科长就不能加薪,所以他只能努力往上升。”

  《意见》推行之后,这种情况就会发生改变,竹立家认为,“现在只要工作到一定年限,靠绩效考核也可以加薪,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即使不当处长,只要职级在增长,那么工资也会增长,就是说,不当官也能享受官员薪资待遇,多了一条晋升通道。”

  试点探索之难

  据《小康》记者初步统计,江苏、福建、安徽、山东、河北、辽宁、内蒙古等省区均曾表示试点推进基层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

  例如,福建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印发了《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在县以下机关全面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山东省人社厅也出台了“关于试点公务员聘任制及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方案,选择了几个岗位进行聘任制管理,主要针对特殊岗位,聘任专门人才,待遇比普通公务员高。

  但是记者分别致电福建、安徽、山东、辽宁等地的人社厅等相关部门,他们均对此表示执行细则并未完善,无法就试点效果进行答复。

  “我们一直在探索,但尚未全面铺开实施。”苏州市太仓市委组织部相关人员向记者透露。在当地一些公务员看来,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对鼓励基层公务员的工作热情,给一些“老黄牛”公务员相应的待遇升涨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同时他也觉得,这项制度的推行一定要有完善的考核、选拔配套。

  “同处于一个科室,每个人的分工都不一样,因人因岗的考核设置非常难。所以这项制度肯定是好的,但是全面铺开需要做很多工作,推行方式还有待商榷。”这位公务员结合实际现状表达了看法。

  为何上述省份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未真正启动?当然,仅仅因分工不同难以作为考核的参照,这些并不是难以突破的重点。

  早在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时就明确提出“级别与工资待遇适当挂钩”。在当时作为方案制定参与者的汪玉凯就预见到了目前的难题:领导职务职位有限,“僧多粥少”。

  8年来,“适当挂钩”的方案一直未出台。“这就形成了目前的局面,待遇只与职务挂钩,基层公务员遭遇‘天花板’,职务晋升无望、工资又涨不上去。”汪玉凯说。

  近年来,关于调整公务员工资的呼声越来越高,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旦形成,财政预算中的人员经费开支也会增加,职务职级并行后新增开支也会纳入其中,而一些地区的县乡级财力有限,难以承担挂钩后的财政压力。此外公务员考核机制尚未完善,谁晋级、谁升迁亟待公众认可的标准;一旦挂钩,现行公务员法便需要修改。

  近年来,国家数次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提上日程。如2009年,中央印发的《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强化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建立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

  汪玉凯认为,此次中央深改小组会议对此作出了部署,意味着这项纠结了8年的改革会真正破局,“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会出台配套细则,解决地方财力、考核机制等一系列问题。”

  公务员法修订在即

  “一项改革能否成功,取决于具体的改革方案是否细化、具体化。”竹立家说,中央深改小组会议作出了部署,这意味着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可能会尽快出台,将明确职级晋升上限等问题。

  对于此轮公务员制度改革,在2014年年初,中组部、人社部就联合召开全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人社部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指出,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2014年5月28日,人社部发布了《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明确提出,开展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

  竹立家说,按照目前的规划来看,这项制度在2015年底就会在全国铺开,“一项好的措施不可能拖上很久,从明年开始全国各地应该陆续开始着手准备实施。”

  竹立家说,“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后,虽然公务员的人数不会增加,但是拿相应薪酬待遇的人会增加,财政支出会增加,所以国家财政在转移支付等问题上要加大力度。

  伴随着公务员制度的调整,竹立家认为《公务员法》也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改。事实上,早在2004年《国家公务员法》向国务院提交初审时,就涵盖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规定。

  现行《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表述只有两句话:“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竹立家认为,现行的《公务员法》极有可能启动修改。“实行了近十年的《公务员法》,公务员养老制度、薪酬制度等制度设计已经滞后,亟待修改,以便适应职务与职级等公务员薪酬改革的需求。”

  按照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公务员工资调整以企业相当人员薪酬水平及其变动情况作为参考依据。也就是说,公务员涨不涨工资、涨多少,应比照追随企业相当人员薪酬变动情况来决策。

  虽然《公务员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但在一些受访人士看来,《公务员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导致工资定期调查和比较机制长期缺失,让公务员薪酬改革难题延续至今。

  《公务员法》从2006年施行至今,中国社会在近十年中发生的变化是巨大的,中国经济上了一个很大的台阶,公共机构的工作性质发生了变化,《公务员法》也会随着这次改革做一些相应的条款上的修改。

  《小康》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获悉,从2014年6月开始,该委员会就组织相关常委和人大代表,在陕西、湖南等地开展专题调研,为下一步修订《公务员法》做准备。而在此之前,人社部已经就公务员人事、养老、工资等方面的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做了多轮调研,各项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也都已确定。

  文|《小康》记者 曹伟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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