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外企自6月1日起可自由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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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27 14:21
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发布的《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明确,自6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管理。《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解读: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管理主要实行支付结汇制,即只有使用支付时才能结汇,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机性资金兑换。但这一政策限制了企业运作结汇资金的自主权,特别在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时期,企业面临一定的汇兑损失风险。此次推出的意愿结汇则使企业可以“先兑换,后支付”,外汇资本金流入后,可选择结汇或不结汇,也可自由选择何时结汇,不仅提高了资本金结汇的灵活性和便捷度,也扩大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范围。《通知》的实施,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完全赋予了企业,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据了解,外汇局于2014年在上海自贸区等17个国家级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试验区域进行了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试点。从试点情况看,货币兑换的选择权完全交给了市场后,绝大多数企业能够从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出发理性兑汇,试点地区资本流入平稳,未出现资本金结汇大幅增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