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下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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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0-22 14:04
近日来,全国各地普遍持续高温。上海更是连日超过40摄氏度,让人叫苦不迭,不少用人单位都调整了作息时间,躲避高温天气。从7月26日到8月3日仅八天的时间里,西安市就因高温天气导致100人猝死,跟同期相比增加了54%。济南市立三院仅7月31日,一天接诊的40例中暑病人中就有11人经抢救无效身亡,死者多数为建筑工人。
每年高温季节,大家都会对气温格外关注,特别是建筑、物流等户外工作较多的行业,对“高温”下的考验就尤为关心。虽然国家、各地区每年都会发布
些规定,要求加强防暑降温,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但是落实的情况却令人堪忧。由于立法不足、不易操作等“先天不足”,使得相关措施的落实只能处于尴尬的境地。
尴尬之一:立法不足
目前我国唯一一部高温作业可参照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当时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基本建设工地、小型厂矿和田间作业,这部法规已经“暂行”了50年,显然已经不适应现在企业“高温一下作业的情况了。而对于全总200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虽然用的是“应当”两字,但是由于缺乏罚则,所以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力度普遍较差。
“高温费”被唯一严格执行的地区是被称为“四大火炉”之一的重庆。2007年,重庆就颁布了《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根据规定,如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发放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补贴,每年5月至9月期间未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虽然其它地区也要求当地企业根据中央的精神加强防暑降温的工作。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罚则,执行的情况同样不理想。
今年8月13日,全总发出《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对于基层工会报告的用人单位严重违法违规和危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行为,要求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纠正,直至建议停产整顿;对于发生多人严重职业性中暑和造成劳动者工亡事故的,依法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由于总工会没有立法权,其文件仅对工会组织内部具有约束力,对处于工会组织以外的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来讲却是很难形成约束力的。而且,这些文件执行起来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所谓的有关部门到底是哪个部门?依法要求查处,依的又是什么法呢?如果真是发生严重的事件,又是怎么个严肃查处法?这就注定了上述《通知》极有可能被用人单位所忽视。
尴尬之二:中暑算职业病吗
近日,有新闻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发文,首次将中暑列入法定职业病目录。此后,员工在高温作业中中暑的可以按工伤处理。事实上这并非是“首次”规定。早在2D04年,国家卫生部、原劳动部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就已经明确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患有职业病的是可以视为工伤。
根据以上规定,“员工中暑”需要先向当地疾病中心申请认定为职业病,由其开具职业病证明诊断书,然后到职业病防治所申请职业病鉴定、认定为工伤。等工伤认定下来后,企业才能够按照正常出勤来支付其中暑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就目前了解到的信息,情况并没有我们预想的那么乐观。因为将中暑认定为职业病的流程中存在脱节问题。员工一旦发生中暑,通常情况下,都会就近就医。但是做职业病鉴定的又只看有资质的疾病就业中心出具的诊断书。于是就出现了矛盾。普通医院是没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事实上,员工不可能因认定职业病,放着自己的症状不管而特地赶去指定的疾病中心治疗。因而对于轻微的中暑,等员工赶到相应有资格的职业病认定地点,病情也已经有所好转,届时,早已错失了诊断的良机。立法与实际操作的脱节,使得这一操作难上加难。
即使被诊断为职业病后,还需要进行接下来的职业病鉴定,即工伤认定等。整个过程耗时长,手续繁复。申请工伤还可由企业人事代劳,职业病的申请却是只能由员工亲自申请。对企业人事来说尚有难度,对于长期处于生产线第一线上的员工来说就更是难上加难。面对如此繁杂的手续,相信多数员工宁愿牺牲几天工资,也不去跑着没结果的冤枉路。
可见,从发生中暑到享受工伤待遇,这一路将会走的很艰辛。
今年8月,重庆彭水县一民工在高温中作业中暑死亡,后经协商获赔38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该事件是经过“协商”后才获赔解决的,显然没有按照工伤来处理。如果各部门操作能够顺利衔接,方便中暑员工认定为工伤,该赔多少早已明文规定,又何必需要劳资双方“协商”呢?
尴尬之三: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由于目前规定大多没有罚则,所以大多应付了事。目前企业普遍存在以下心理:
第一,以清凉解暑饮料代替高温费。企业方认为发放清凉解暑的饮料,就是采取的防暑降温的措施,所以可以不再发放高温费。而许多员工对此知之甚少,认为既然用人单位有所表示,发放饮料等给员工解暑,那么员工也就不再多做要求。这一理解错误,无论在国家的规定,还是地方的通知中,要求发放清凉解暑饮料只是其中的要求之一。发放清凉解暑饮料并不能代替高温费的发放。
第二,既然没有罚则,那么企业不发高温费也不会受到处罚。但是需要企业注意的是,由于高温费属于津贴,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津贴属于工资总额。所以,严格来说,如果企业没有支付高温费,就应当属于拖欠工资。而拖欠工资的后果,就是员工可以提出离职,然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也许有企业觉得如此理解太过苛严,似乎对企业不利,其实不然。首先,企业不支付高温费本身是违法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员偏向员工的情况为多数。所以,被支持是完全有可能的。
即便相关规定不是很明确,企业对于高温费仍不可大意。因为虽然全总以及各级工会的文件仅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司法实践中这种指导文件往往会成为审判的依据。这也就会导致即使企业虽不会被罚,但是员工所提出的高温费等请求仍会被支持,最终,企业还是要照章支付的。
……
每年高温季节,大家都会对气温格外关注,特别是建筑、物流等户外工作较多的行业,对“高温”下的考验就尤为关心。虽然国家、各地区每年都会发布
些规定,要求加强防暑降温,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但是落实的情况却令人堪忧。由于立法不足、不易操作等“先天不足”,使得相关措施的落实只能处于尴尬的境地。
尴尬之一:立法不足
目前我国唯一一部高温作业可参照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当时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基本建设工地、小型厂矿和田间作业,这部法规已经“暂行”了50年,显然已经不适应现在企业“高温一下作业的情况了。而对于全总200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虽然用的是“应当”两字,但是由于缺乏罚则,所以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力度普遍较差。
“高温费”被唯一严格执行的地区是被称为“四大火炉”之一的重庆。2007年,重庆就颁布了《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根据规定,如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发放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补贴,每年5月至9月期间未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虽然其它地区也要求当地企业根据中央的精神加强防暑降温的工作。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罚则,执行的情况同样不理想。
今年8月13日,全总发出《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对于基层工会报告的用人单位严重违法违规和危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行为,要求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纠正,直至建议停产整顿;对于发生多人严重职业性中暑和造成劳动者工亡事故的,依法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由于总工会没有立法权,其文件仅对工会组织内部具有约束力,对处于工会组织以外的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来讲却是很难形成约束力的。而且,这些文件执行起来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所谓的有关部门到底是哪个部门?依法要求查处,依的又是什么法呢?如果真是发生严重的事件,又是怎么个严肃查处法?这就注定了上述《通知》极有可能被用人单位所忽视。
尴尬之二:中暑算职业病吗
近日,有新闻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发文,首次将中暑列入法定职业病目录。此后,员工在高温作业中中暑的可以按工伤处理。事实上这并非是“首次”规定。早在2D04年,国家卫生部、原劳动部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就已经明确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患有职业病的是可以视为工伤。
根据以上规定,“员工中暑”需要先向当地疾病中心申请认定为职业病,由其开具职业病证明诊断书,然后到职业病防治所申请职业病鉴定、认定为工伤。等工伤认定下来后,企业才能够按照正常出勤来支付其中暑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就目前了解到的信息,情况并没有我们预想的那么乐观。因为将中暑认定为职业病的流程中存在脱节问题。员工一旦发生中暑,通常情况下,都会就近就医。但是做职业病鉴定的又只看有资质的疾病就业中心出具的诊断书。于是就出现了矛盾。普通医院是没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事实上,员工不可能因认定职业病,放着自己的症状不管而特地赶去指定的疾病中心治疗。因而对于轻微的中暑,等员工赶到相应有资格的职业病认定地点,病情也已经有所好转,届时,早已错失了诊断的良机。立法与实际操作的脱节,使得这一操作难上加难。
即使被诊断为职业病后,还需要进行接下来的职业病鉴定,即工伤认定等。整个过程耗时长,手续繁复。申请工伤还可由企业人事代劳,职业病的申请却是只能由员工亲自申请。对企业人事来说尚有难度,对于长期处于生产线第一线上的员工来说就更是难上加难。面对如此繁杂的手续,相信多数员工宁愿牺牲几天工资,也不去跑着没结果的冤枉路。
可见,从发生中暑到享受工伤待遇,这一路将会走的很艰辛。
今年8月,重庆彭水县一民工在高温中作业中暑死亡,后经协商获赔38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该事件是经过“协商”后才获赔解决的,显然没有按照工伤来处理。如果各部门操作能够顺利衔接,方便中暑员工认定为工伤,该赔多少早已明文规定,又何必需要劳资双方“协商”呢?
尴尬之三: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由于目前规定大多没有罚则,所以大多应付了事。目前企业普遍存在以下心理:
第一,以清凉解暑饮料代替高温费。企业方认为发放清凉解暑的饮料,就是采取的防暑降温的措施,所以可以不再发放高温费。而许多员工对此知之甚少,认为既然用人单位有所表示,发放饮料等给员工解暑,那么员工也就不再多做要求。这一理解错误,无论在国家的规定,还是地方的通知中,要求发放清凉解暑饮料只是其中的要求之一。发放清凉解暑饮料并不能代替高温费的发放。
第二,既然没有罚则,那么企业不发高温费也不会受到处罚。但是需要企业注意的是,由于高温费属于津贴,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津贴属于工资总额。所以,严格来说,如果企业没有支付高温费,就应当属于拖欠工资。而拖欠工资的后果,就是员工可以提出离职,然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也许有企业觉得如此理解太过苛严,似乎对企业不利,其实不然。首先,企业不支付高温费本身是违法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员偏向员工的情况为多数。所以,被支持是完全有可能的。
即便相关规定不是很明确,企业对于高温费仍不可大意。因为虽然全总以及各级工会的文件仅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司法实践中这种指导文件往往会成为审判的依据。这也就会导致即使企业虽不会被罚,但是员工所提出的高温费等请求仍会被支持,最终,企业还是要照章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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