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动画片,7岁孩子撑伞跳楼,谁之过

  近日,江苏昆山的一个孩子独自在家,竟模仿动画片情节,打着伞从5楼直接跳下,幸在下落到2楼时被电线杆之类的物体阻挡了一下,才未酿成更坏后果。

  模仿动画片,撑伞跳楼、用锯子锯妹妹脸、火烧小伙伴的案例屡见报端。到底谁该对一而再再而三的悲剧负责?

  分级制度亟待提上监管议程

  熊丙奇(教育学者)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为保护成年人的消费权利,以及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应对影视、文学、游戏进行审查、分级。

  分级制度建立后,家长在给孩子购买动画片时,会根据分级标识进行选择,对于那些需陪伴、指导的动画片进行甄别,通过陪伴指导规避或降低可能产生的负面后果。

  近年来,针对影视、文化、游戏中充满色情、暴力、危险内容的问题,舆论一直呼吁要建立分级制度,但设立分级制度却一直没有提上议事日程。

  政府部门对有色情、暴力内容的影视、文学、游戏作品和产品,往往采取统一的治理方式,可是这种治理有时是“一阵风”,整顿一段时间后便又死灰复燃。这就让未成年人一直处在随时可能接触到并不适合他们观看、阅读、参与的影视、文学作品和游戏的环境中。

  面对不同年龄段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中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全面启动分级制度建设。有人说,设立分级制度,等于给有暴力、色情内容发放了合法身份,这种看法未免偏颇。其实,这是更有利于监管、规范的措施,那些有色情、暴力内容的作品不能面向未成年人销售,不能在电视台的黄金时间播出(甚至不能播出),必然会倒逼制作、出品方根据分级制度、市场需求,制作作品,而不像现在这样经常打擦边球,造成充满色情、暴力情节的影视、文学、游戏泛滥,未成人可以在网上轻松获得。

  当前,分级制度的缺位导致家长对如何陪伴、引导孩子观看超越其认知的影视作品缺乏指导,接连发生孩子模仿动画片情节出意外的事,也就毫不奇怪。

  父母监护无力才是惨剧发生的直接原因

  岳晓丹(图书编辑)

  分级制度不仅有利于产业细分市场群体,也有利于家长为孩子选择合适的动漫。

  问题是,当分级制度的出台还存在现实困难,孩子模仿动画片酿惨剧,父母能轻易“甩锅”吗?

  把所有的“锅”都甩到动画制作方身上显然不够公允,因为不管是姐姐锯伤妹妹事件或者儿童模仿灰太狼烤羊(动画片《喜洋洋和灰太狼》桥段)火烧小伙伴事件,父母的监护不到位才是诱发惨剧的最直接因素。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说,一个12岁女孩因为看动画片不愿写作业,她的母亲竟然拿出菜刀相逼。个人感觉“一个拿着菜刀要砍自己的妈妈”要比“传播错误价值观”的动画片更加可怕。

  动画片在某种程度上是孩子认识世界和精神娱乐的重要媒介,是幼儿教育中不可缺少的工具。要让孩子正确地观看动画片,发挥出动画片真正的作用,需要为人父母者承担监护责任。

  孩子的是非判断和认知能力都还在逐渐形成中,他们无法真正地辨别一些事物的善恶真伪。同时孩子的模仿力极强,动画片中的内容极易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的认知体系。爸爸妈妈最好亲自为孩子筛选动画片,这个甄选环节至关重要。

  就算选好了动画片,我建议爸妈们还要陪同一起看几次,或看过后一起讨论和评价一下剧中角色和情节,对不良言语、暴力行为、错误认知类给予纠正和引导。

  动画片对儿童成长潜移默化的影响不容忽视,但父母及时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和引导的监护义务也不容推卸。

  行业自律不应止于“请勿模仿”的简单提示

  李政凯(动画行业从业者)

  现在的动画片在出现一些暴力镜头时,往往都会打上“请勿模仿”字样。但这四个字真有用吗?

  首先,为了营造良好的戏剧效果,必要的冲突在所难免。

  以现在的眼光来看,口碑一直很好的迪士尼动画《猫和老鼠》也相当暴力,国产动画片“教科书”《黑猫警长》、《葫芦娃》、《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内容也难言温情。看着相较现在这些动画片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动画,我们不也平安成长到如今了吗?

  所以,未成年人模仿动画片情节做出不恰当举动甚至招致悲剧,还是小概率事件,不该被无限放大。

  但儿童作品生产和制作行业的“良心”不应止于“请勿模仿”。制作者心中要真正有儿童的位置,对儿童成长负责。我们花费金钱和心血做出的片子,不能给孩子一个好的引导,却要孩子不去模仿,这是什么逻辑?

  曾有人统计过,在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全集中,灰太狼被平底锅砸过9544次,被抓过1380次,喜羊羊被煮过839次,被电过1755次。

  说到底,打字幕告诫观众不要模仿充其量属于“打补丁”行为,哪怕能“对冲”风险,也是“偏方”。

  动画片是经济产品,更是精神产品,其社会属性最终决定着它的生命力和美誉度,只有一切为了孩子,从研发、制作的一开始就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专注于未成年人群体,真正反映他们的心声和需求,才能在送去欢笑、“营养品”的同时,真正收获成功。

  司法救济只是最后一道防线

  徐川(法官)

  2013年4月6日,江苏东海县3名孩童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剧情,玩起了“绑架烤羊”游戏,导致两人被严重烧伤。伤者家属将第三人和动画制作公司告上了法庭,当时一审法庭对此案下达的判决认定动画制作公司需要承担15%的原告损失。

  对于法官将烧伤儿童与喜羊羊动画进行因果联系的做法,多数网友并不买账,认为这非常荒唐,不符合自己的切身经验。再说,既然制作、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那为何不是审查机构和电视台的责任,仅由制作公司承担赔偿?

  尽管判决逻辑受到质疑,但当时这个案子的确让全社会意识到了这样一个法律层面还很少关注到、相关法律规范亦不完备的问题,即动画片及其制作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在影视分级制度未能推出的情况下,当行政管理、商业道德缺失或不足时,司法权通过个案补充提醒这一行业重新审视和树立行为准则,务求动画片的制作、播放更为谨慎,更为孩子考虑,未尝不可。

  媒体与司法应共同倡导与促进主要以未成年人为销售对象的影视、动漫等文化产品履行相关社会责任。动画制作公司有义务对照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的相关法律法规,主动为暴力内容设定边界。对情节中合理的暴力画面,也应当通过提示风险、警示模仿等,最大限度地消除危险模仿的可能。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并不能直接遏制动画暴力,到了要通过司法来救济的地步,已是最后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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