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如何规避法律纠纷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3月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新华社于25日受权播发报告全文。“创业”一词在最高法报告中出现了多次,“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10条具体措施”,“着力营造保护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法治环境”被写入报告。

  越来越多的有志者投身创业洪流,涉及创业公司和创业者的法律纠纷也进入高发期。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创业路上的法律风险?

  “家庭干政”多发反映出创业者契约意识不足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2017年2月,《就算老公一毛钱股份都没拿到,在我心里他依然是最牛创业者》和《展程CEO陈羽翔回应:确实给了老韩200万》这两篇内容相对立的文章刷爆朋友圈。

  妻子发文为“被踢出局”的展程联合创始人韩冬辉打抱不平,而展程CEO却认为创业初期没有明确的股权承诺,韩冬辉没有权利要求分配股权。这起在网上引发巨大争议的事件是创业公司纠纷的典型案例。有个现象值得关注,那就是“家庭干政”,即创业者家属逾越企业与家庭界限、试图影响公司事务的行为。据报道,韩妻公开信里的有些“关键事实”并非确凿无误,而韩冬辉后来在某微信群回应称是妻子私自发出网文。

  “家庭干政”多发于各类小型创业企业。表面上是创业团队成员亲属发泄种种不满情绪,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是创业团队成员对股权分配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感到不满,折射出企业在初创期股权架构、股权分配方案、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瑕疵短板。如果不能妥当处理“家庭干政”问题,创业团队成员之间不可避免地将越来越貌合神离,最终必然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制约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

  “家庭干政”多发的现象反映出许多创业者的法治精神还不完备。现代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契约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标准。对于创业者,应当尽可能完善公司内部机制,在规则之下行使权利,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框架下分配利益。创业者如果对契约合同弃如敝履,那么这样的创业公司就不可能走得长远。

  离职往往触发期权纠纷

  柯立坤(广州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丁香园CTO冯大辉离职引起的期权纠纷引发各界关注。该事件也触及到创业领域的核心问题:未上市的创业公司,员工期权应该如何兑现?

  丁香园公司是VIE架构(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离职前的冯大辉未持股,但享有期权。公司管理层参考行业内未上市公司的普遍做法制定了期权回购计划,冯大辉作为管理层和董事参与了该计划的制定并签字批准认可。离职时,公司并未上市,冯大辉欲抛开公司期权回购计划,行权并实现其期权权利,以公司市值估价获得公司股份。而公司则希望依照回购计划进行期权回购,不予以股权,且双方在回购价格与条件上产生分歧,引发纠纷。

  从法律角度看,如果期权回购计划对离职员工的期权回购价格与条件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就应按该计划解决争议;反之,则需要双方协商并本着公平合理的态度达成一致。

  离职往往是触发期权纠纷的定时炸弹。员工理想中的离职意味着职业发展的新阶段,同时“套现”自己对企业的历史贡献。在许多期权纠纷中,企业和员工双方对离职后的操作都约定不明。

  因此,对于初创企业而言,最好能以员工对企业的价值为依据,有针对性地调整期权的各项机制。对于回购价格,可以参考以下三种方案来计算:(1)行权价格加合理的投资回报;(2)行权期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3)公司最近融资估值的折扣价。

  而创业公司的员工,特别需要关注行权后企业是否有回购权,防止自己无法长期持有股权,在股权大幅增值前被强制转化为收益较低的现金。创业公司员工还必须注意协议中是否涉及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在另一起高管与原创业公司的期权纠纷中,该公司就声称基于竞业禁止条款有权以象征性价格回购该高管持有的股份。

  初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宜尽早布局

  杨甜(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2017年4月,一篇名为《黄老师,黄小厨方案的钱我们不要了》的文章在网络热传。文章称,A&A Communication公司曾参与黄小厨新厨房生活(北京)有限公司“2017黄小厨市集”互动策划的招投标。A&A公司未中标,但该活动最终设计与A&A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雷同,黄小厨公司有抄袭A&A公司设计和创意的嫌疑。当年9月,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不成立,驳回A&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给创业公司敲了警钟,创业公司一定要尽早布局,建立知识产权方面的体系化保护制度。不同的初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侧重点不同。

  对于生产型初创企业,申请专利和商标比较重要。企业的独创技术应该及时申请专利保护,获得专利权后,企业可以建立竞争的壁垒,遇到竞争对手侵犯专利技术的情形,就可以依法维权。而商标保护品牌,品牌使得企业的产品在消费者中有了识别度,创业公司的产品尤其需要尽早建立这样的识别度。

  对于创意类初创企业包括众多App软件公司而言,申请著作权保护更加重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创作之日起就获得保护,但必要的登记行为能让著作权人更好地证明权利归属。

  在A&A公司与黄小厨的纠纷中,如果A&A公司陈述属实,那么该公司以美术作品、设计方案体现的创意,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果A&A公司提前对作品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则公司的维权诉求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不能任由商业秘密“裸奔”

  李彬(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创业公司往往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许多公司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处在“裸奔”状态。由于创业公司规模较小,往往没有建立有效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防火墙”。许多创业者缺乏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在保护商业秘密上投入的人力和资金少之又少。

  二是创业公司涉及的商业秘密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创业往往伴随着创新,因此创业公司涉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核心技术、经营模式、管理诀窍、组织架构、营销策略、计算机软件代码、准备申请或已申请还未公开的专利技术、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等。这些商业秘密都需要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三是员工尤其是创业团队成员离职,给企业带来商业秘密泄露的巨大风险。很多创业公司遇到过这种情况:由于创业核心人员出走或“另立山头”,导致公司核心技术、客户、供应商方面的信息全面泄露。

  四是商业秘密泄露在公司初创期的危害性尤其大。初创型公司在经营上不成熟,市场份额小,在同业竞争中没有形成规模优势,很可能因为竞争者的窃密造成创业失败。

  因此,创业公司应建立系统化的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创业者有必要对涉密文件进行分级、登记、加密,通过上锁、权限设置对涉密文件进行保护,对电子档案进行加密限制访问或防拷贝操作;对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权限进行分层管理;将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写进员工手册,加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的监督与落实工作;在员工离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防范其在离职后带着商业秘密加入竞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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