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出台:品牌商标打响网络侵权反击战

  • 来源:中国品牌
  • 关键字:新法,品牌,商标,侵权
  • 发布时间:2010-12-30 16:37
  网上购物的火爆,直接导致众多品牌商标遭遇网络侵权危机。新型的商标网络侵权形式,大大损害了企业和商家的品牌利益,让其深陷商标危机。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上购物逐渐兴起,成为大众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上购物的火爆,直接导致众多品牌商标遭遇网络侵权危机。抢注域名侵犯品牌的商标权、文本语言元标记对商标权的隐性侵犯、网络广告和网络链接中的商标侵权等,这些新型的商标网络侵权形式,大大损害了企业和商家的品牌利益,让其深陷商标危机。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施行,对于品牌商家而言,是打响网络侵权反击战的最好时机。

  侵权案件面面观

  镜头直击一:绫致公司诉www.jackjonescn.net网站经营者 拥有杰克?琼斯商标权的绫致公司发现,自2008年以来,网上出现了大量侵犯“杰克?琼斯”商标权的产品,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据其统计,2008年杰克?琼斯服装在淘宝网的销售额为3.7亿元左右,但没有一件是绫致公司卖出的。大量产品投诉纷至沓来,其中投诉最多的是号称杰克?琼斯官方网站(www.jackjonescn.net)的经营者。绫致公司把这家网站告上了法庭,2010年5月这起因“擅自注册杰克?琼斯官方网站引发商标权纠纷”的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

  镜头直击二:大众搬场诉百度 2007年5月,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发现百度的“竞价排名”栏目网页中,出现大量假冒大众搬场公司的网站链接。这些网站全部使用了大众搬场公司的注册商标,并以与大众搬场公司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招揽搬场物流业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都标有“大众搬场”字样以及蓝、白、红三色方块图案组成的商标。2008年5月,大众搬场公司诉百度商标侵权一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

  网上侵权形式繁多 以上两起案件仅揭开了品牌商标网络侵权的冰山一角,众多的侵权行为仍在互联网上猖獗进行,疯狂地攫取着知名商家的品牌利益。目前对品牌商标的网络侵权主要有如下几类形式:一是互联网域名的商标侵权,也就是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时使用知名品牌的商标或其关键词;二是在竞价排名、关键词广告等搜索引擎服务中,利用品牌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网上品牌推广。例如,前述案例中的行为人借用“大众搬场”商标作为关键词,在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中推广类似的搬场业务;三是网络页面上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以吸引消费者注意;四是通过网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从中获利。后两种行为在网络中亦比比皆是。

  这些对品牌商标的网络侵权行为,给持有该品牌商标的企业与商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据国际反假冒联盟估计,全球范围内,各种形式的商标假冒,包括网络上的侵权假冒,每年造成经济损失超过2500亿?3000亿美元,因而各个国家也都在加紧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打击这种网上不法行为。

  新法打击网上侵权

  维权路上困难重重 近年来,品牌商标的网络侵权随着电子商务的大力发展而日益猖獗。由于网络的全球化、虚拟性、科技含量高、发展迅猛等特点,依靠以前的法律法规,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这些都使得品牌商家的维权活动变得十分复杂。尽管如此,逐渐有品牌商家拿起法律武器,打起商标网络侵权反击战。

  但是,在维权路上,品牌商家遭遇到诸多的法律难点与盲点,最重要的还在于:第一,侵权的责任主体判定难;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难。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即侵犯商标的网上个体,但是实际上却难以确定。

  新法出台 目前,我国陆续颁布并施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表明了我国力争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立场与决心。

  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为打击品牌商标网络侵权行为撑起一片蓝天,使得对品牌商标的网络侵权行为有法可依。首先,该法第2条就“民事权益”进行了例举式规定,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明确规定为“民事权益”,使其明确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其次,该法对于商标网络侵权行为有了明确规定,对发生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确立了两个规则:一是提示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明知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填补了商标网络侵权的空白,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保护,对于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有着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亦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同时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该《办法》出台后,对网上经营者要求身份审查,对于确定直接侵权责任人有着最直接的作用,同时也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连带责任,对网络环境中的商标权利保护更加具体可行。

  品牌商家打响反击战

  品牌的铸就要历经万分艰难的过程,但是对品牌利益的侵害却易如反掌。企业要想维护自身品牌的合法利益,就要防止品牌商标在网络侵权中逐渐被淡化,利益逐渐被蚕食,影响力逐渐被消减。因此,企业要加大商标网络维权意识,手举新法坚决捍卫自身权益,打一场品牌商标网络侵权反击战。

  争创中国驰名商标获得法律保护 一旦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不用注册即受法律保护,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恶意抢注等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保护中国驰名商标的措施对于互联网同样有效,从大量的域名与商标的纠纷案例判决来看,都突出了对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因此,我国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有品牌意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争创品牌。

  我国目前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行政机关,主要是由工商部门认定;二是由法院在商标纠纷的审理过程中进行认定。例如:沃尔玛公司于1996年7月在中国将英文服务商标“Wal-Mart”翻译成中文“沃尔玛”注册了商标。2008年该公司发现童女士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灯具及其包装上使用“沃尔玛”标识,在其企业名称中也使用了“沃尔玛”字样,还申请了www.woerma.com域名并在其网页上显著使用“沃尔玛”字样。沃尔玛公司将童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撤销域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沃尔玛公司在中国市场上逐步形成了以“沃尔玛”字号和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和信誉,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注册商标依法可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童女士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淡化了沃尔玛商标的驰名程度,损害了品牌形象,判决童女士停止使用“沃尔玛”字样、注销涉案域名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沃尔玛公司不仅制止了对品牌商标的网络侵权行为,也让自己的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品牌更加知名。

  将品牌商标申请注册为域名 在电子商务中,域名与商标一致,对企业本身而言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两者相得益彰。传统企业的商标通过域名在一定程度上延伸到网上,域名通过商标的知名度成为上网用户的熟悉标识。在电子商务中,企业的商标和域名相似,可以用较小的成本迅速地推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有利于培养顾客对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忠诚度。并且,这还可以防止其他企业将本企业的商标注册为域名,防止本企业的商标遭到淡化和误用,造成对本企业的损害。国内外出现的域名与商标权纠纷大都是由于一个企业的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而产生的纠纷。因此,企业应尽快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以避免遭受网上侵权。

  据有关统计,1996年时我国有将近700家企业的商标被作为域名抢注,其中包括广为人知的全聚德、娃哈哈、五粮液、红塔山等,抢注之后再高价卖给原来的企业,这必将使原企业蒙受巨大损失。如果企业的商标被人恶意抢注,我国有专门的域名争议仲裁机构,被侵权方也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加强网上监控 及时维权 网络上的商标具有隐形性、无地域性,因此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不仅隐蔽,而且范围广泛,难以发现。因此企业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对网络市场的监控,防止并打击各种假冒、仿冒和淡化旗下品牌商标的行为。

  对于因商标权而产生的纠纷,企业处理时应注意采取多种解决途径:第一,请求行政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行政查处力度大、行动快,能对制假者和售假者予以迅速有效的打击,并能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第二,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权利人关心的主要是损害赔偿问题。利权人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一经发现及时进行交涉,并收集好相关证据准备诉讼。目前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双管齐下,这样使得侵权的主体更加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有所划分,司法程序更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新法规定了网络服务者的删除义务,一旦企业发现网上有侵权行为,可以立即通知网络服务者,让其删除相关网页,而不是经过法院确认侵权,这有效地防止了侵权行为的继续扩大,减少企业的后续经济损失。因此,在新法施行之后,品牌企业不仅可以依法追究网络侵权主体的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依法追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连带责任,这样更加有利于维护品牌商标的合法权益,更大力度打击相关网络侵权行为。

  新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摘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摘录

  第十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二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九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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