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ld住保险权益 厘清两大概念

  • 来源:投资者报
  • 关键字:保险,太平人寿
  • 发布时间:2013-04-10 15:41

  在保险条款中,一些专业性词汇往往让人感到费解。为帮助保户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保险权益,本期“保险大讲堂”介绍两个重要概念。

  第一个是“生存金”。生存金一般出现在分红险、万能险、年金险等寿险产品中,这些保险产品大多具有生存金返还功能。生存金又称生存保险金,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约定的日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保单生存受益人给付的保险金,是保单保障之外,保户额外获得的固定收益。

  按照条款约定,生存金定期给付,具有一定的收益保障和经济储备功能。其有两个主要特点:一、生存金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某一保单年度内死亡,则不给付当期生存金;二、生存金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一定期限之后的特定需要,例如子女的教育金、婚嫁金或被保险人的养老金等。

  第二个是“提前给付”,一般是以终身或定期寿险为主险,附加重疾险于主险之上,当发生合同规定的重疾后,根据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出具诊断报告,把身故金作为大病保障金“提前”给付客户,以使被保险人得到及时的医治,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额赔付,在提前给付的比例上不太一样,有的是100%,有的是80%。当主寿险的身故保额“提前”给付时,主险的保额也相应减少。 至于它是不是一次把理赔金赔完,那要看“提前给付”的保额情况,另外也跟具体产品有关。并不是所有险种都一次性把主险保额赔干净,而是领取部分保险金应对重大疾病,以满足客户的急需。

  案例1:生存金返还功能

  近日,太平人寿贵州分公司受理了一起因病身故的理赔申请,24小时后即做出给付客户家属2万元保险金的理赔决定。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客户生前未领取的生存返还金500余元支付给其家属。

  客户班女士曾于2011年11月购买了“太平财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保额2万元。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班女士因患胆管癌于2012年10月22日不幸去世。太平人寿理赔人员接到客户丈夫吴先生的报案后,迅速派出理赔人员核实事故情况,并积极帮助客户家属收集理赔申请资料。12月14日,在吴先生正式提交理赔申请一天后,太平人寿即做出理赔决定。

  上述案例中的“太平财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款分红型保险产品。客户除了可以享受保险保障和定期获得保单红利外,每年还可按一定比例领取生存金。不过,从该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在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构成中,生存金只占理赔款的极小一部分。

  案例2:提前给付应对重疾

  太平人寿广西北海中心支公司第一例重大疾病理赔案结案,10万元的理赔款在24小时内成功转到客户沈女士账户里,减轻了其医疗费用和家庭经济负担,客户激动地表示此举是“雪中送炭”。

  据悉,被保险人沈女士在2011年10月7日投保太平人寿“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和“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保险,保额10万元。去年,沈女士因反复咳嗽两个多月,于8月6日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右肺上叶肿物,肺癌可能”。8月9日沈女士在医院做了右肺叶切除手术,病理确诊为右上肺腺鳞癌。被保险人及时联系代理人(保险营销员),并向公司报案。

  接到报案后,北海中心支公司立即联系了沈女士和代理人,了解被保险人的病情。8月19日,理赔工作人员前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看望被保险人沈女士,并收集整理理赔资料,为客户的理赔申请提供便捷服务。 经工作人员查实,被保险人沈女士为投保90天后首次患病,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属重疾险的保障范围,遂做出提前给付重疾保险金10万元的决定。

  提前给付型重疾保险一般附加在主险之后。客户一旦罹患重疾,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即可全额或者部分领取重疾金应对重大疾病,满足治疗之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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