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稀缺 信托公司欲合力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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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5-02 08:57
在四川雅安抢险救灾工作全面展开的同时,慈善透明化的呼声也不绝于耳。公益信托作为援助灾区的一条可行路径,受到人们的关注。
4月22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向全体会员单位提出倡议,将本次公益信托活动分两步,第一步救灾捐款,倡议各家信托公司本着自愿原则,采取机构捐资、组织员工筹集善款等形式踊跃捐款,统一采购救灾物资运达灾区;第二步尽快组织协调有关民政部门,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组织信托公司尽快设立公益信托,为芦山灾后重建提供金融支持。
发展进程缓慢
公益信托,又称慈善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并将信托收益用于指定的公益目的,例如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等。
与国外成熟的公益信托相比,我国的公益信托还处于起步阶段。
监管部门对公益信托的规定并不多,仅在2008年汶川地震时,银监会紧急下发《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而受制度性障碍,近年的公益信托发展进程仍十分缓慢。
2008年6月6日,全国第一个以“灾后重建为目的的公益型信托计划”由西安信托(现更名为长安信托)在西安成立,成为金融机构援建灾区的最新模式。
与此前仅将超出一定赢利比例的部分用于捐赠的公益信托计划不同,“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自成立伊始,就完全不谋求获利,每个环节都追求透明与无赢利,项目历时三年完成,被誉为国内首只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允许公开宣传,也没有起点限制,对真正的公益信托应予以鼓励。公益信托相较目前官办的基金会等公益机构和公益方式有很多优点,可以更好地实现捐赠人的公益目的,发挥信托机构资产管理专长,提高公益资产的使用效率。但目前了解的人不多,缺乏配套制度,如信托法要求审批,但谁来批就不清楚,以及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的信托登记等问题,都对这一公益方式的推广造成影响。”一位资深信托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纯公益信托稀缺
目前国内的公益信托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形式公益,通过小额的捐赠或慰问津贴等来体现公益,受益人和委托人相同,而除了降低投资门槛,其他与一般集合信托产品无异。另一种则纯粹以公益为单一目的的信托计划,完全为社会公共利益,受益人不完全确定。
只是,就目前而言,市面带公益性质的信托产品居多,完全专注于公益领域的纯公益信托屈指可数。“有的产品虽包含公益的因素,实质却为融资性集合信托,产品不乏涉猎有限合伙、地方融资平台或房地产开发。”
因此,安信信托“关爱系列”产品屡降投资门槛在市场引起了很大争议。
“关爱系列”前期推出的三款产品中,无论是“巴经建投基础设施贷款信托计划”(第一期)的地方平台融资;还是“青岛海泉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高档住宅小区开发;抑或“新湖控股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信托贷款的方式为新湖控股有限公司融资2亿元补充现金流,无股权质押和土地抵押,完全凭借新湖集团担保增信,它们较高风险的设计都令人诧异。
产品中都添加了慈善元素,投资者每认购1元,需按照万分之三的比例另行支付一笔公益捐赠资金,且300万以下的投资人必须进行公益捐赠。
而业内看来,如此“打擦边球”的设计不仅不合乎公益信托的真实本意,甚至有假借“公益”之名,从事风险偏好不对等的投资之嫌,甚至可能令不合格的投资者蒙受损失。
“这显然不是公益信托,只是在利用公益的概念。信托目的不是为了从事公益,而将融资性集合资金信托套用公益信托的规定,肯定说不过去。”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
拟建统一公益信托
制度的缺失往往令信托公司无所适从。
例如税法规定,公益事业捐赠人在将财产转移给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时享有税前扣除一定捐赠额的优惠,但税收优惠限定于向非营利性机构或国家机关的捐赠。委托人捐赠于非营利组织之外的受托人从事公益事业,税收减免问题无法可依。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雅安灾后重建方面,目前业内有意将信托公司集合起来,统筹安排,设立统一的公益信托。
“通常来说,国家救灾体系都有统一的安排,如果单个信托公司做,不论是规模要求,还是救灾项目沟通,都会花费很大的成本和时间,而若以组织形式协商统一介入,将不同公司的力量纳入,不论是募集资金,还是对接救灾项目,效率会大大提高。”上述知情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而在业内看来,在公益信托相关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未来公益信托的发展,还有诸多细节问题需要讨论。■
《投资者报》记者 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