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的边界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公布。官方评价是,通过该司法解释,厘清了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之所以说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这个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典中之所以要把情节严重视为是构成诽谤罪成立与否的标准,原因不外乎是司法资源的有限而导致刑法的谦抑,诽谤在本质上是私人间的民事行为,其目的是侮辱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私人为了自己的名誉,会去驳斥这样的诽谤,只有当私力救济不够时,才需要公权力介入。

  那么,“转发500、浏览次数达到5000”的不实信息就必然导致“情节严重”而构成诽谤罪吗?未必。可看一个例子。

  张三终日在村子里劳作,衣食住行都发生在村里,他的邻居李四对其心生龌龊,在邻里之间散布谣言,导致张三声誉受损;而王五也和张三有矛盾,在隔壁村集市上散布谣言诋毁张三。尽管有更多的人听到了王五的谣言,但由于张三不在外走动,因此几乎对张三的生活没有影响。在这个案例中,可能传播人数更少的李四会遭致诽谤罪,而传播范围更广的王五却不构成诽谤罪。

  对谣言制造者来说,目的是让相关主体的声誉受损,最好办法是将谣言送至几个“关键人物”那里。而对谣言受害者而言,普通公众对我的负面评价并没有多大意义,重要的是我的声誉在相关人群中不受损。何为“相关人群”?对于一位影视明星而言,所有潜在的观众可能都是——因为这些人都可能会因为其声誉降低而不愿掏钱观看其作品,但是对一位普通上班族而言,相关人群就是工作场所里的同事。很多时候尽管传播谣言的人少,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却已经切实产生,这样的谣言才是“情节严重”而构成诽谤罪。

  在网络上,或许不实消息的捏造者在转发不到500,而浏览量不够5000时就删除相关信息,但已经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其所要影响的人群时,那么其效果就已经达到。相反,有些信息尽管转发过了500,浏览量也达到了5000,但是由于其传播对象不对,也没能达到预期效果。单凭转发量或者浏览量来判定“情节严重”与否,实在是异想天开。

  两高的司法解释出来后,一个营销帐号发了这样一条微博:“高院释法后,世上唯一的一条安全信息是:‘此条消息已被转发500次’。当这条消息未被转发500次前,造谣者是安全的;当这条消息被转发500次后,造谣者又安全了。”这算是讽刺吗?

  文/傅蔚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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