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正视环保腐败背后的环境治理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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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8-05 14:39
近三年,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15宗重大环保系统受贿个案及窝案,究竟环保部门哪些工作环节易滋生“权力寻租”呢?从这15宗案件中看到,行贿动机多与获取排污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有关,行贿金额总数最高可至数十万元。
媒体所列举的环保部门权力寻租大致可分为几类:为办理环评等审批手续而行贿,为减免行政处罚,顺利通过年审行贿,为拿到废水处理站等项目而行贿。就此可见,无论是在环评还是在行政处罚上,乃至项目审批上,环保部门都享有着可被用来寻租的权力,其对应的显然是未被严格约束的环保自由裁量权。
而自由裁量权所由何来?答案并不复杂,如由环保部门垄断的封闭化的环评程序,模糊化的处理与惩戒标准,等等。但如果抛开这些技术层面的失范,环保领域的腐败,在根本上仍应归咎于环保部门权力与环保公众权利生长的失衡。
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另一端,往往是公众监督权利的式微。环保权力同样如此,当环保的监督、标准、环评都被集中于缺乏外部参与的环保部门手中,民众在监督上困难重重,举报上有心无力,环评上民意难入,如此封闭化的环保权力配置状态,环保部门所存在的寻租空间就可见一斑。加上信息公开机制未能落实,民众在环保事务上缺乏必要的参与渠道,诉求难以上达,事后监督上的尴尬,也会大大降低环保腐败的“东窗事发”风险。如此一来,环保腐败几乎就是必然。
环保腐败发生率的提升与环保部门扩权的步伐几乎同节奏出现,其背后所凸显的某种并不少见的治理悖论,更需被正视。面对严峻的环保形势,加大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规格,这并无问题。但扩权的同时,如果不能辅以精细化的权力约束规则,则很可能背道而驰。事实上,类似的治理思路并不新鲜,往往谈到某个治理难题,提升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力几乎成了“万金油式”的应对之道,但对增加的权力该如何被关进笼子,以保障扩大的权力完全服膺于治理的需求,却往往被忽视。
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来,扩权的步伐往往先于法律法规的修订,使得一部分权力处于真空之中,也就是只注重增加权力,却把约束权力所对应的标准抛在了一边;二来,过度迷恋增加部门权力来提升治理效率,这种方式要想见效所需具备的前提是,增加的权力需要被制衡。就拿环保治理来说,它固然需要提升环保部门的执法威严与规格,但之于环保,公众的参与权利的保障,并以此来监督环保部门的权力,更不可少。所谓环保腐败,就发轫于两者失衡的裂缝之中。
事实上,就一些环保治理成功国家的案例来看,环境治理的改善无不是伴随着民众环保权利的提升,可以说,民众的环保权利指数才更应该被视为是环保力度的标志。相关环保法律的修订与环保权力的配置,都不应该忽视这样的治理视角。否则,增加的权力不仅无益于治理效果的增加,反倒成为寻租的工具。
文 朱昌俊